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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村集体和个人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农田水利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水源工程:每完成一座水源工程,奖励总投资的20%。
(二)节水灌溉工程:
1.每完成一项微灌工程,奖励总投资的30%;
2.每完成一项农田喷灌、管灌工程,奖励总投资的25%;
3.每完成一项其它类型的节水灌溉工程,奖励总投资的20%。
(三)一般性水利工程: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性质的水库、塘坝、机电井、扬水站、农村自来水、拦河截流等单项投资在一万元以上的工程。
1.每完成一项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一般性水利工程,奖励工程总投资的20%;
2.每完成一项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一般性水利工程,奖励工程总投资15%;
3.每完成一项五十万元以上的一般性水利工程,奖励工程总投资的10%。
第四条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程序
为保证水利工程的投资效益和施工质量,凡申请以奖代补奖金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建设程序。
1.总投资五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水利站组织设计,并将设计方案及工程预算报区水务局审批后,正式列入计划。
2.凡总投资超过五万元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须先将工程项目建议书报区水务局审查后,列入计划,由具有设计资质的有关部门设计、专业队伍施工。
3.工程竣工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水利站需要准备好竣工验收资料,由区水务局、财政局组织验收审查竣工决算。
4.列入奖励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将开工项目的有关情况于当年月底前报区水务局立项,并于次年月底前竣工,逾期不报或未竣工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第五条水利工程验收完毕,由区财政局、水务局将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有关乡镇(街道、工业园区)。
第六条奖励所需资金从每年预算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