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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类评价的原则,注重日常工作,全面准确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
第三条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以100分为基础,根据完成情况加(减)分,各项考核指标累计得分为被考核对象最终得分。
(一)重点项目建设乡镇(街道、开发区)考核
1、年度列入县重点项目个数(10分)。
评分标准:被考核对象列入县级重点项目个数÷被考核对象项目个数最大值×10。
2、县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情况(10分)。
评分标准:主体工程开始施工的视为开工项目,开工项目个数÷被考核对象列入县级重点项目个数×10;每个开工的县重点前期项目加1分,最高加5分。
3、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30分)。
评分标准:县重点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得全分,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按比例加(减)分,每高于(低于)10%加(减)1分,最高加(减)5分。
4、县重点项目投资增长幅度(10分)。
评分标准:以上年度被考核对象的县重点项目投资完成额为基数(被考核对象上年度无投资的,以上年度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投资完成额的最低数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得全分,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上年度投资额的按比例加(减)分,每高于(低于)10%加(减)1分,最高加(减)5分。
5、县重点项目单体投资完成额(5分)。
评分标准:每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平均单体项目投资完成额÷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平均单体项目投资完成额最大值×5。
6、重点项目策划储备情况(5分)。
评分标准:每年开发区至少策划储备3个投资过亿元的项目,其中1个过5亿元;卞庄、兰陵、尚岩、向城、矿坑、神山、车辋、鲁城8个乡镇(街道)至少策划储备3个投资过5000万元的项目,其中1个投资过亿元;大仲村、新兴、磨山、庄坞4个乡镇至少策划储备3个投资过3000万元的项目,其中1个投资过5000万元;芦柞、长城、金岭、下村、南桥5个乡镇至少策划储备3个投资过3000万元的项目。完成年度策划储备任务的得全分,其中多策划储备投资过5亿元的项目1个加5分、投资过2亿元的项目1个加3分。完不成任务的适当减分。
7、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综合评价(20分)。
评分标准:项目可研、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各项手续齐全、能按照要求实施项目招投标、严格实施项目建设“四制”管理(法人责任制、招投标管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积极主动的申请各类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环评、气象、消防等专项验收)和发改综合验收、严格资金的监管使用等各项制度的得10分,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有专人负责、管理制度完善、设施齐备、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经费能保证工作有效运转,按照规定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提高办事效率,达到上述要求的得5分,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按要求及时报送调度表、影像资料、分析材料、信息的得5分,不能及时报送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8、规模以上开工项目建设情况(10分)。
评分标准:规模以上开工项目投资额最低标准为1000万元。被考核对象规模以上开工项目个数最多的得5分,其他被考核对象按比值得分;被考核对象规模以上开工项目年度投资完成额最高的得5分,其他被考核对象按比值得分。
(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考核
对县重点项目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建设进度和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以100分为基础,根据完成情况加(减)分,各项考核指标累计得分为被考核对象最终得分。
l、投资额度(30分)。
评分标准:重点项目以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为基准,每高于(低于)10%加(减)1分,最高加(减)10分。
2、投资强度(30分)。
评分标准:每个单体项目以100万元/亩的投资额度为基准,每高于(低于)10%加(减)1分,最高加(减)10分。
3、建设进度(20分)。
评分标准: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为基准,每高于(低于)5%加(减)1分,最高加(减)5分。
4、项目管理(20分)。
评分标准:项目单位在工程审批建设过程中规范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土地、规划、环保、招投标、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配合重点项目调度、督导活动、及时上报项目进度的,得全分;不能及时报送或误报数据的,每次扣2分;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评选资格。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发生的予以加减分。
加分:
(一)列入县重点项目范围,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每个项目加2分,1亿元(含)—2亿元的每个项目加1.5分,5000万元(含)—1亿元的每个项目加1分。
(二)上年度策划储备的项目,本年度开工率60%以上的,每高出5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5分。
(三)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高于总投资额40%的,每高出5个百分点加1分。
(四)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新开工项目,当年竣工投产的,每个项目加1分。
(五)列入省重点项目范围、按要求顺利推进建设的每个项目加5分;列入市重点项目范围、按要求顺利推进建设的每个项目加2分。
(六)考核年度内及时、准确报送数据和影像资料的,加1.5分;乡镇(街道、开发区)报送信息并采用的,每篇加0.5分,最高加1.5分。
减分:
(一)上报项目不真实、恶意套取建设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内容的每项扣2分。
(二)上年度策划储备项目,本年度开工率低于60%的,每降低10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减6分。
(三)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续建项目,当年未竣工投产的,每个项目减1分。
(四)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低于总投资额40%的,每下降5个百分点减1分。
第六条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社会治安案件,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及“五险一金”缴纳规定的,年终评比一票否决。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七条实行月调度、季分析、半年督查、年终考核。
(一)月调度:项目建设调度表、形象进度表及项目建设图片要数据真实,准确具体,于每月20日前报县重点项目办公室。
(二)季督导:每季度督导检查一次,重大项目实行不定期督导,凡发现项目进展情况与上报情况不符或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并记入考核档案。项目建设影像资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县重点项目办公室。
(三)半年点评:半年召开重点项目建设观摩点评会,对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观摩点评,总结交流经验,分析研究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和安排部署,必要时实行驻地督导,全面促进项目建设,半年点评情况计入考核档案。
(四)年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日常工作,全面考核县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级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及相关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五)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年终考核。
第四章考核组织及奖励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于每年前,对上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总结报告,将书面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资完成情况及资金到位证明。
(二)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
(三)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报的村抖,到现场予以核实,按照考核标准,提出考核表彰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根据年终考核得分,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县重点项目考核结果纳入县域经济发展考评体系。
第五章考核纪律
第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根据违规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负责任造成测算和认定不实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报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印发的《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