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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是指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政务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条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县政府同意,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政务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深化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运作制度改革,研究总结行政审批服务的新情况、新经验,创新行政服务方式和工作机制,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效能;
(二)代表县政府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县政务服务中心代表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规范各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为部门办事窗口提供优良的办公条件,做好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县政务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规范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审定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政务服务各项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
(二)对进入或者退出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初审并报县政府决定;
(三)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督促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四)对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六)对各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
(七)对乡镇(街道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九)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经县政府决定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派驻在编工作人员。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部门,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委托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依法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理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明确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权限,选派、调整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窗口负责人;
(四)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
(五)在办事窗口依法、规范地公开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
(六)保障办事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七)对县政务服务中心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八)配合县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协同县政务服务中心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各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部门要选派思想素质高、办事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由进驻职能部门提出人选,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审核后确定。进驻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将归并的行政审批职能内设机构成建制派驻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内设机构负责人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与派驻职能部门联合任命为窗口负责人。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未满两年的一般不得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当征求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和派驻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日常工作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通报派驻部门,提出调换人员要求的,派驻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换。
第十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履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职能,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遵守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四)做好县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五)实行办事信息公开,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执行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县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服务
第十一条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推行行政审批、收费和公共服务事项权限整合和集中工作,原则上应将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业务的职责权限整合到一个内设机构,并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和公共服务事项,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则上不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办理。
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罚款收入应当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
第十三条县政府法制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确保其合法性。
第十四条通过公开方式引入与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事项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并加强监督。
第十五条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在各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开展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已经实现网上审批的事项,办事窗口也应当提供现场办理服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收费、罚款收入和公共服务业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及时予以印制,免费提供给办事群众。
办事指南应当包括事项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实施主体、申请示范文本、送达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罚款依据、收费罚款标准、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十七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行政审批、收费罚款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权限授予办事窗口,委托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实施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服务时与本部门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公开的法定项目和标准进行收缴,收缴方式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票款相符。物价局、监察局和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县政务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将经审定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网站上公布,并提供免费下载。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不得超过该部门办理该行政审批的法定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二十一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的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二条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所在部门对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第二十四条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应当与同级政府电子政务网站互联。政务服务中心和办事窗口所在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网络链接,采用统一的操作平台和软件,建立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和办公自动化。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监察局、县法制局、县财政局会同县政务服务中心对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活动中的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监察机关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制定政务服务管理考核办法,负责做好对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县政府对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
第二十七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评议、投诉及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参与政务服务的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县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窗口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派驻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机关和政务服务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构成违纪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当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在办事窗口、本机关及其他场所同时办理的;
(二)不按要求选派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
(三)对办事窗口未充分授权的;
(四)未按规定刻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制作使用书面凭证的;
(五)未按规定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结算窗口统一收取费用的;
(六)在涉及多部门联合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中,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七)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八)工作人员因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九)不服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和工作协调,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应的政务服务措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