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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政务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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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政务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证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安全保密和稳定运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功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子政务办公系统为非涉密内部网络,接入县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必须与因特网及其它专用业务网络实行严格隔离。严禁用入网计算机处理或传输涉密公文、资料,严禁入网计算机设备直接或间接接入互联网。

第三条为保证各类电子公文能够及时处理,各单位要确定两名管理员专职负责电子政务公文收发工作,实行AB角工作制。管理员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收到短信提示后要及时登陆系统查收,管理员手机号码变动的要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各单位管理员要于每天8:30-9:30、10:30-11:30、14:00-15:00、16:00-17:00四个时段内登录电子政务办公系统接收各类文件或进行其它业务操作。

第四条电子政务办公系统设置的专门用户名、上网口令(密码)以及网络参数是用户使用网络的安全措施,由管理员负责保密管理,不得向他人泄露。上网口令(密码)要定期修改,以防被非法使用。

第五条对于各种涉密的文件、资料,严禁用接入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计算机进行处理、存储和传输,仍按原处理方式运行纸质文件。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在其它网络或传播媒体转载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任何资料。

第六条确保接入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计算机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并通过升级包方式定期升级,严禁使用来历不明、易引发病毒的软件,不得安装游戏、聊天和电影等娱乐性软件。使用外来的各类外部存储设备时必须进行病毒检测,防止病毒在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内传播。

第七条外来人员未经本单位领导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接入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计算机阅览文件、资料,不得擅自拷贝、下载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办公系统管理员要定期检查、维护计算机网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保证电子政务办公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办公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淫秽色情和妨害社会治安信息。

第十条加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教育,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或不良后果的,将对相关单位及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