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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居民购买经济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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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居民购买经济房办法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中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根据《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认定

(一)我县范围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干部职工、下岗职工、城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2、家庭没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拥有其他形式的房屋;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人成员拥有县城镇常住户口;

4、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5、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家庭。

(二)在城市建设中,原有住房全部被征收,未实行产权调换且货币补偿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无房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符合安置条件的复、退及军转人员,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所在单位或社区统一到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格,依照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证明、房屋情况证明。低保家庭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收入家庭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单等。房屋情况证明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出具证明。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出具相应的证明。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委托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

4.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或证件。

以上需提交的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或社区核实后,签字并加盖单位或社区公章。

(二)核实与公示

1.申请人将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报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核实,所在单位或社区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等材料一并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2.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就申请人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3.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核实。

(三)登记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房准购对象予以统一编号和登记,发放《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书》,核准通知书自发放之日起1年内有效。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

(四)确定购房对象

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组织以集中摇号方式确定购买顺序。经摇号确定资格的,申请人根据摇号顺序选房并交款,与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和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对取得购房资格后放弃购买的,视为放弃权益,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根据摇号顺序依次递补。

三、法律责任

(一)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监督管理中,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房资格审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法追回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消其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四、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