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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省政府《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洛河峡谷地带)扶贫移民搬迁规划》、《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市政府《市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移民搬迁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坚持以城带乡,统筹发展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坚持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原则;坚持资源整合,联合共建原则。
第二章搬迁对象和任务
第三条户籍在县洛河峡谷地带(含吴家河、仙姑河、黄连河、两水河、史家河流域)有移民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均属于移民搬迁范围。
第四条“十二五”期间,全县规划搬迁洛河峡谷地带农村人口2679户10994人。
第五条年度实施任务按照省市计划分配指标,由扶贫部门分别下达到乡镇,按照搬迁户提出申请,村组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扶贫办审批的程序确定当年搬迁对象。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搬迁规模,分别申报建房补助资金、基础设施与公益设施配套项目。
第六条移民搬迁按照全县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规划,以集中安置为主,主要向县城和重点镇安置,分散安置从严审批。搬迁安置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属于集中安置,其它方式的搬迁安置属于分散安置。
第三章搬迁资金
第七条集中安置点建房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农民自筹、整合资金等办法解决。
(一)财政补助资金。每搬迁一户省财政补助1.5万元,市财政补助3万元,县财政补助1.5万元。
(二)搬迁户自筹资金。集中安置小区住房按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户型面积建设,搬迁户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选定户型,分别承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资金,超出选定户型面积,建房资金由搬迁户自筹解决。经审核批准,集中安置点建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户,超出面积费用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由搬迁户自筹,最大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依据住房的楼层、采光和安置区域,可向搬迁户收取调节费。
(三)建房资金不足部分捆绑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洪涝灾害倒塌危窑建房补助、地质灾害治理和土地治理等项目资金解决。安置小区商业用房拍卖所得用于住房建设补助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扶贫移民搬迁户转为城镇户口的,在享受搬迁建房补助政策的同时,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享受城镇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政策。
第八条分散安置搬迁户建房资金,每户省财政补助1.5万元,市财政补助2万元,县财政补助1.5万元。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筹。分散安置户要向扶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迁移证明、自购住房房产证,经审定公示后,方可兑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对在搬迁安置中的智障、残疾、五保户和孤寡老人纳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不再重复建房。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根据扶贫部门确定的年度移民对象,按照各自的行业管理要求兑付资金到户,或按工程建设进度兑付施工单位。分散搬迁户入住后,通过“惠农卡”直付资金到户。
第十一条搬迁户申领补助资金需提供移民户搬迁申请书、搬迁审批表、搬迁协议书、宅基地复垦协议书、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购(建)房证明,户主惠农卡号等资料。
第四章安置地与搬迁用地
第十二条集中移民搬迁安置地为县城、交口河、旧县、石头、老庙、槐柏、土基六个建制镇,交(口河)杨(舒)化工园、畜牧科技园、苹果产业园、相思川生态观光园四个园区,王家村、冯家村、桥西、谷咀、南安善、北谷、太夫塬、石泉街、秦关街、百益街十个社区(简称“一城四园六镇十社区”)。年度安置点依据省市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县政府负责征收、划拨安置点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主要用于扶贫移民搬迁。
第十四条集中和分散安置用地,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集中安置点用地项目可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参照保障房用地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移民搬迁占用林地、宜林地要按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现行的土地确权登记政策,为移民搬迁户免费登记发证。
第十七条移民户搬迁后六个月内退出旧宅基地,由国土部门组织复垦。复垦后土地权属不变。
第五章住房建设
第十八条移民建房安置点选址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移民搬迁安置点的规划编制工作须聘请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要按照拟建设规模,对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配置。规划编制完成后,由住建部门依据安置户规模按照既定权限负责技术审查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移民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建设,要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实施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分散安置的搬迁户可参照集中建房图纸,实行分户自建。
第二十一条搬迁户住房设计和建设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标准,在较小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六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移民搬迁安置点的基础设施与公益设施按照安置点的建设规划布局,各相关部门根据搬迁计划分别进行项目申报,并同步跟进实施。
第二十三条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污、防洪堤防等基础设施由交通、水利、电力、住建等部门负责建设;学校、幼儿园、通信、卫生室、警务室、文化室、村级活动阵地、活动广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由组织、民政、教育、卫生、公安、电信等部门负责建设。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围绕搬迁安置点规划,在安排项目时对搬迁安置点给予倾斜。
第七章能力建设
第二十四条依据搬迁户的自身能力,农业、苹果、畜牧、农机、交通、能源、科技、林业、扶贫等部门要采取贴息、直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等方式,扶持搬迁户发展种养业、加工业、运输业,拓宽搬迁户增收渠道,增加搬迁户收入。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部门要优先将搬迁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城镇公益岗位要优先安排移民户就业;人社、扶贫开发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子女参加技能培训,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章权益保障和税费优惠
第二十六条移民户安置房屋按《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售或变相出售,确需转让出售的,要足额补缴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或由政府按原售出价收购后继续用于移民安置。
第二十七条进县城和重点镇的搬迁户转为城镇户口的,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原有土地承包地权、集体资产收益权、林木所有权及自留山使用权、宅基地权属不变。移民搬迁安置地政府负责办理安置户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籍迁移登记等手续,负责解决安置户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移民工程承建单位(包括县乡政府委托的移民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的施工企业,移民搬迁工程公司及分散安置建房的个人),按照政发《关于印发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承建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列支拨付到承建单位。具体由县财政局按缴纳的数额,全额拨付到承建单位(应由省市财政列支部分,年终通过上下财政结算办理)
(二)承建单位在承建移民搬迁工程项目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承建单位占用耕地用于移民搬迁安置建设的,对原宅基地复垦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超过面积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征用的用于搬迁安置的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以及搬迁安置移民购买安置房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四)承建单位承建的移民住房安置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
(五)承建单位免征政府性基金,包括水利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其中需报国家审批的有关基金,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办理。
(六)承建单位免收行政性收费,包括排污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消防基础设施配套费、防震减灾技术服务费、防雷装置检测费等。
(七)承建单位免收其他部门管理的各项收费,包括土地证书费、劳保统筹费等。
(八)承建单位建设移民搬迁安置房的银行贷款,比照执行保障性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九)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单位需提供政府主管移民搬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按移民搬迁安置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税费。
(十)移民建房工程建设相关税费不能免收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十一)承建单位建设移民搬迁安置房时配建的商品房,如果商品房比例不超过其建设规模的20%,对配建商品房也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第九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上成立县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实行一套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负责全县移民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经发部门负责移民搬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行业职能各司其职。
第三十条各有搬迁任务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移民政策的宣传、年度搬迁对象的确定、搬迁工作的协调联络、信访接待、搬迁后的后续跟踪服务及建档立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安置小区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搬迁安置点由扶贫部门牵头,经发、财政、住建、国土、民政、房管、消防等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后搬迁户方可入住。
第十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移民搬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签订移民搬迁目标责任书;相关部门将移民搬迁工作列入年度目标任务。
第三十四条移民搬迁考核按照年度县、乡(镇)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县扶贫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做好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县政府每季度对移民搬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乡镇主要领导实施约谈问责,限期整改。对移民搬迁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加强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资金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移民搬迁资金安全、良性运行。对于转移用途、截留挪用、贪污腐败等问题,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市出台新的移民搬迁政策后,以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日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