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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采购地方产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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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采购地方产品实施办法

为引导我县企业积极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社会知名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鼓励采购地方产品,不仅能够扩大本地产品市场占有率,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促进本县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保市场、扩内需、稳增长的有效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采购地方产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支持采购地方产品,为繁荣县域经济做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原则

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增效与便民利民相结合的原则;繁荣流通与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与带动全面相结合的原则。

三、产品范围

本办法所指地方产品是指注册地、生产地和纳税关系在石泉县,并纳入我县工业管理体系企业生产的产品。

(一)资质要求

1.企业法定证照齐全,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和产业政策。

2.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对有强制性认证和生产许可证要求的产品必须获得有关证书,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近2年无发生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事故。

3.企业具备较好的生产和供货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二)产品类型

1.蚕丝制品:蚕丝被、蚕丝毯、蚕丝睡衣、蚕丝围巾等。

2.肉类食品:丰标牛肉、鬼谷子腊肉等。

3.茶类产品:汉水晨雾、灵雀、一壶春、六台山等品牌茶叶。

4.富硒农产品:富硒杂粮、富硒桑菇、富硒太郎豆、桑葚酒、竹筒酒等地方产品。

5.建材产品:秦峰水泥、三和商品混凝土、闪长岩石材、裕龙石材、石灰石、钙粉、机砖等。

6.旅游产品:香菇、木耳、天麻、手工绣花鞋等土特产品。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地方产品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企业开展产品宣传促销活动,努力为企业产品营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支持企业通过电视、互联网、举办产品推介活动等方式宣传推销产品,积极推进地方产品进超市、进酒店、进机关、进学校等团体消费单位,努力提高地方产品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各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主动让利于客户,用高质量的产品和优惠的价格提高市场份额,赢得发展空间。

(二)大力支持采购地方产品。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县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县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制定措施引导相关企业使用本地建材产品。各类公务接待活动中要优先使用本县企业生产的富硒农产品、蚕丝制品、肉类食品、酒类、土特产等产品。县政府对采购地方产品数量较大、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其中:水泥等建材类产品单次采购额在50—100万元的,按照采购额的0.3%对采购单位进行奖励;单次采购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额的0.4%对采购单位进行奖励。其他类地方产品单次采购额10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额的0.5%对采购单位进行奖励。各企业也要按照“让利促销”的原则,对大宗采购客户给予一定的让利优惠。

(三)加强地方产品采购监管。县物价部门要对地方产品的价格实行监控和定期。县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市场流通秩序,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低价倾销、偷逃漏税等行为,切实保护好企业的合法利益。县监察、审计、财税、经贸等部门要联合对各单位的采购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对同等条件下没有按照本办法优先采购本县地方产品的单位,县财政局暂缓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