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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协税护税力量,鼓励对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检举,进一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家税收环境,提高全社会的税收诚信度和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金融办,负责全县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日常工作。县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其征管范围负责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受理、核查、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对检举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检举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保密。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工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检举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检举人,对化名或匿名检举者,不列为检举奖励对象。第五条检举奖励资金从县财政资金列支。
第六条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经查实追缴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3%计发奖金,但每案奖励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经查实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5%计发奖金,但每案奖励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检举人,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第七条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多个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最先检举人。但其他检举人在最先检举人检举后,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根据情况在奖励标准内对其共同奖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检举的,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时间为准;非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的,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收到转办和交办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时间为准;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同时涉及县国税局、地税局的,以先受理检举的时间为准,同时受理检举的,以县国税局、地税局按征管主体税种作为受理的划分为准。
第八条负责查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县国税局或者县地税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检举人的申请填写《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审批表》(附件1),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的建议,并注明有关事项后上报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国税局或者县地税局上报的奖励建议,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申报程序审批同意后,制发《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通知》(附件2)通知检举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检举人应当在收到《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检举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件3)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检举案件名称、编号和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姓名及身份。
第十一条检举人领取检举奖金时,应检举人的请求,检举案件的主查单位可以口头简要告与其检举线索有关案件的查办结果,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十二条在支付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金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有突出贡献的检举人,根据情况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检举当事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