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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治本功能,根据中、省、市纪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应通报的典型案件范围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选择一些自办的、在本地区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向社会、发案单位或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具体是:
1、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有代表性的案件;
2、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
3、顶风违纪典型案件;
4、损害投资软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5、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
6、其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第四条通报层次、方式及内容
根据案情实际和社会关注度以及警示教育的需要,典型案件通报采取在发案单位或组织内部通报、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通报和向社会公众通报三种方式进行,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1、在发案单位(系统)内部通报的,采用发文通报方式,具体通报内容是案件概要和查处的结果,发案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主要是被查处人的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2、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通报的,采用发文(党政网)通报或会议通报方式,具体通报内容是案件概要和查处的结果,发案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主要是被查处人的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在社会公众中通报的,采用新闻媒体通报方式,具体通报内容是案件概要和查处的结果。
第五条通报的审批程序
1、县纪委监察局各案件查办室(组)对已调查核实清楚并认为适合通报的案件,拟定好通报内容;
2、县纪委监察局党风宣教室对已确立为应通报的典型案件进行研判,确立通报方式、层次、时间;
3、县纪委监察局党风宣教室将通报内容、方式、层次、时间等情况形成通报材料报经县纪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