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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服务中心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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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服务中心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政务中心)的管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务中心是为企业和公众集中提供政务服务、投资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区政务中心的运行遵循依法行政、统一管理、集中办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经市区人民政府决定进驻区政务中心受理事项、提供政务服务、投资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的部门、机构,应在区政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派驻工作人员。

第五条进驻区政务中心各部门、机构的法定行政许可(审批)职能、权限不变,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主体地位和职责不变,派驻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市区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务办”),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区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投资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

第七条区政务办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各窗口行政许可(审批)和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二)制定区政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窗口和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分析研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四)协调联合审批中的重大事项,跟踪重点审批事项的运行情况。

(五)组织会审会,协调审批事项、监督审批事项的完成。

(六)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窗口首席代表的管理、工作人员的考勤与考评、检查工作纪律、安全保卫等。

(八)对部门服务大厅(或办事中心)的集中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

(九)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政务服务

第八条凡属于区级审批管理权限、涉及投资经营类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进入区政务中心集中受理。

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涉及多个部门、相互紧密关联、互为前置条件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应进入区政务中心集中受理。

面向企事业和社团单位的非投资经营类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有选择地进入区政务中心受理。

省或市驻区直属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与我区相关的行政许可和配套服务(非现场审验)事项进驻区政务中心受理或在区政务中心设立办事点。

第九条凡纳入区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应遵循一门受理原则,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在本部门或机构服务大厅(或办事中心)及其他场所受理。

暂不具备进入区政务中心集中受理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待条件具备时,由区政务办报区政府批准后进入。

区政务中心与经允许保留的部门或机构服务大厅(或办事中心),构成统一的政府集中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务服务系统。

第十条进驻部门应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业务进行有机整合,将行政许可权限相对集中后进驻区政务中心统一对外提供服务,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申报事项数量少的部门,其行政许可事项可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在区政务中心的窗口代为受理,或提供预约办理服务。

第十一条进驻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权限,报政务办备案;进入区政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未经区政务办同意,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二条同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进驻部门的实行联合审批办理,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窗口为主办窗口,其他相关部门窗口为协办窗口。

主办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并转告各协办窗口;协办窗口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主办窗口汇总各协办窗口审批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上述审批事项可由区政务办召集各相关进驻部门通过集中审核会议,同步提出处理意见,进行集中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关系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区政务办及时知会窗口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和督办,启动特事特办机制,加快审批进程,实现快捷高效办理。

第十四条各部门要对外公布行政许可项目的承诺办结时限。依法应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结,依法应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依法报批延期,将延期的理由报区政务办备案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区政务办及有关部门对进入区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进行审核时,应当审查其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并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区政务中心各窗口实行首问责任制,申请人来电或来访咨询、申办、投诉等有关事项时,首个接待的工作人员或窗口应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等责任。

第十七条进驻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来电、来函和网上业务的咨询服务,涉及咨询本部门业务的来电应予明确解答,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本事项办理所需要的法定必备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当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告知。

第十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票据,通过银行设在区政务中心的窗口或POS机统一代收,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各单位分户。

第二十条区政务中心信息系统应逐步实现与各部门、部门服务大厅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实现行政许可业务和相关配套服务的无缝衔接和协同运作。

第四章投资服务

第二十一条依托集中政务平台,整合和优化政府各部门资源,建设功能先进的投资服务系统,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以咨询指引、资讯查询、投资推介、中介为核心的“一条龙”投资服务,重点帮助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推进产业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环境友好型项目发展,构建全区统一的投资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建立办事大厅指引、网上指引及专家服务等多层次的咨询指引服务,组织进驻部门窗口举办专题政策介绍会和咨询会等多形式宣传推介会,向境内外投资者推介区优良的政务环境和投资环境。

第二十三条集中各部门资源和资讯,建立功能完善、资讯全面的政务资讯厅,展现地域文化特色和城市发展新形象;建立投资资源数据库,完善互动式投资资讯平台,为海内外企业和市民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资讯服务,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国内外机构进行行业交流和资讯交流。

第二十四条积极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引进投资促进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投资项目专业服务、专业快递、全程代办和商务配套服务。

第五章首席代表

第二十五条在区政务中心设立政务服务窗口的各部门,应向窗口派遣代表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务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窗口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连续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岗,应指定临时代表替岗。

第二十六条首席代表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身份,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并由本部门正式派遣和授权。

首席代表在窗口工作期间接受本部门和政务办的双重领导,其在区政务中心的工作时间应达到50%以上,否则部门应另行委派。

第二十七条首席代表的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在区政务中心窗口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权,并对本部门负责;

(二)代表本部门在区政务中心窗口负责即办件的审批,负责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协调、督促,代表本部门参与联办件的协调和办理;

(三)负责本部门与区政务办的联络协调工作,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在区政务中心窗口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各进驻部门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突出的机关工作人员到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原则上服务期限不少于连续一年。如需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应填写《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人员变动备案表,并附窗口工作人员基本资料及小一寸红底照片报区政务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区政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第三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考评,由区政务办负责,其中年度考评意见应作为派出部门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应全面考评窗口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评工作实绩。

第三十二条因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其有违法违纪行为,区政务办提出处理意见或换人要求时,进驻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更换;

进驻部门提出调换工作人员或临时替岗换人时,应提前报政务办备案。

第七章行政受理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进驻区政务中心的审批职能部门统一使用行政受理专用章(省、市属机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该印章是该部门受理行政许可事务的唯一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行政受理专用章的启用、变更和废止由各部门决定,并报区政务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受理专用章的统一规格为5cm×3cm方型印章,字样为:“市区×××局(委、办)行政受理专用章”,字体为宋体,字号大小为7.5mm×6mm。

第八章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依托我区统一的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通过区政务中心信息系统,推行电子政务;各行政部门须密切配合,加快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开发利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逐步建立与各行政管理部门政务服务中心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实现行政审批业务和相关配套服务的无缝衔接,各进驻部门须充分利用政务信息系统,协同运作,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十八条建立行政审批信息资源交换标准和规范,作为支撑区政务中心信息化系统建设的重要手段,行政服务数据中心及信息化系统数据库的建设必须依据数据标准进行建设,各行政审批机关必须按照数据标准提供行政审批所需数据。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区政务中心网络及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各进驻部门要严格按照信息管理规定运作,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九章效能监督

第四十条区政务中心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与依法行政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一条区政务中心的效能监察工作按照行政监察与组织管理相联系的工作机制,由区监察局和区政务办共同组织实施。区监察局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的部署、管理和监督,对重大违规违纪事件进行查处。区政务办负责进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日常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对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监督、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区政务办协同区监察局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进驻部门及窗口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办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区政务办设立投诉受理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及相关服务事项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区政务办可聘请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知识、作风正派的人员作为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向区政务办反映政务服务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进驻部门、机构应建立人员管理、业务办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工作纪律、设备管理等制度,并报区政务办备案。

第四十六条区政务办应制定和实施区政务中心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办法,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各部门、机构应将窗口工作人员在区政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