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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信息平台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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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信息平台监管办法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办理是指将本单位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在业务平台上录入,依法依规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区政府在区档案馆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窗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区级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通过集中受理窗口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二)登记:区级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以当面递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或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当场答复以外,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并由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当天通过业务平台登记录入。区集中受理窗口转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当天通过业务平台登记录入。(三)审核:区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通过业务平台选择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按规定权限报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四)答复: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并留存送达凭证。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提供政府信息。对区集中受理窗口转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申请的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答复文书及政府信息送区集中受理窗口,由区集中受理窗口负责向申请人送达和提供。(五)办结归档:在申请办理完成后,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在业务平台上将申请办结归档。

第七条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是指将本单位公文类信息目录在业务平台上录入,按期每月2次开展目录备案。公文类信息是指区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内容包括索取号、标题、文号、成文日期、发文机关、主题、公文种类、公开类别、不予公开理由、内容描述、关键词、载体类型、记录形式、规范性文件标识、是否为草案等要素。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在公文形成时同步确定公开属性认定。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完善发文稿格式,按规定权限报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后,在公文形成时同步确定将公文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和非《条例》、《规定》所指政府信息进行分类。(二)区级行政机关每月1日、16日(遇节假日顺延)应分别对本单位上月16日至31日、本月1日至15日制发的公文进行备案,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按要求通过业务平台录入备案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不进行目录备案。除国家秘密外的公文文号要连续,公文类信息索取号由业务平台统一编制。

第八条门户网站信息是指本单位政府信息在业务平台的录入和维护,通过业务平台到“”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各单位的具体责任见《“”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更新维护责任一览表》(附件2)。门户网站信息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执行:(一)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除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外,区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二)网上: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由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业务平台到“”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如制定机关已报送备案并准予备案的,选择规范性文件属性(已备案);如制定机关尚未报送备案,请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选择规范性文件属性(未备案)(待审查并准予备案后,由区政府法制办修改文件属性)。

第九条信息公开基础业务是指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月度统计、复议诉讼以及其他业务的录入。开展信息公开基础业务,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一)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各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单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由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业务平台到“”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二)月度统计、复议诉讼以及其他业务,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应由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业务平台录入。

第十条各使用单位应当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基础保障,按要求使用业务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日常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通过情况通报、专项抽查等方式加强过程监督,各单位使用情况纳入当年度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