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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限时办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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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促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公民或法人到本局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相关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就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申请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内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股室及局提供法律服务的窗口单位。

第四条限时办结的分类

(一)即时办结事项。办事人到司法局有关部门申请办事的事项,手续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能够即时办好的,经办人员应即时办结。

(二)限时办结事项。办事人到司法局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的事项,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三)办事人提供的材料不齐,使办事不能继续的,应明确一次性告诉办事人应补充的材料。

第五条对情况特殊,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结的申请,报请分管领导批准,酌情延长审批时间,延迟时间不得超出规定办结时间的三分之一,并向办事人说明延时办理的原因。

第六条局机关有关股室,各法律服务窗口单位、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本部门的限时办结工作,法律法规和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间要求的,应采取承诺的办法,向社会公开,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限时办结制度》。

第七条各经办人员对来局办事的人应热情接待,履行“首问责任制”职责,并做好登记,对收到的原始材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开具收回执,防止丢失。

第八条经办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规定的时间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无故拒收、拒办办事人员的申请。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受到当事人的投诉的单位和经办人,经查情况属实的,在全局大会上点名批评,并责成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在社会上造成不好影响的,停职离岗或调离工作岗位。对情节特别严重,给当事人和国家集体造成一定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政工科(或局机关效能办)监督、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