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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和局效能建设“五条禁令”,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效能禁令”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根据《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市机关效能建设“十严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效能禁令”,有效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全体干部职工在工作日和公务活动中要自觉执行“效能禁令”,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条违反“效能禁令”责任追究形式:
1、批评教育;
2、诫勉谈话;
3、扣发奖金;
4、通报批评;
5、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6、降职;
7、引咎辞职;
8、免职;
9、待岗;
10、辞退;
违反“效能禁令”责任追究可视情并处,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四条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和公务活动中初次违反“效能禁令”被本局明查暗访发现的,一律予以批评教育,并扣除当事人县定年终一次性考核奖10%;被县级查处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事人县定年终一次性考核奖30%;被市级及市级以上查处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事人县定年终一次性考核奖50%。
第五条副股级以上(包括副股)中层干部初次违反“效能禁令”被本局明查暗访发现的,除按第四条规定扣除县定年终一次性考核奖外,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大会上作检讨或引咎辞职;被县级及县级以上查处的,除按第四条规定扣除县定年终一次性考核奖外,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降级或免职处分。
第六条各类临时工作人员违反“效能禁令”被本局明查暗访发现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正式工县定年终一次性考核奖10%的额度比例扣除其年终奖金;累计发现2次以上的,一律予以辞退,原单位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予以续聘。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理:
1、两次及两次以上违反“效能禁令”被查实的;
2、干扰、阻碍效能检查和调查取证的;
3、对效能检查人员有欺骗、谩骂、侮辱、威胁等行为的。
4、查实后拒不认错的;
5、其他应予以从重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副股级(包括副股)以上中层干部一律予以免职,三年内不予提拔任用,副股级以下工作人员予以1-3个月待岗,待岗期间取消一切工资福利待遇,仅发给生活费800元;待岗期满后一年内若违反“效能禁令”被各级效能监察部门查实的,一律予以辞退。
第八条干部职工违反“效能禁令”,对所在科室科室长、分管领导及单位主要领导一律追究领导责任。被本局明查暗访发现的,扣除该科室科室长、分管领导及单位主要领导县定年终一次性考核奖10%;被县级查处的,扣除该科室科室长、分管领导及单位主要领导县定年终一次性考核奖20%;被市级及市级以上查实的,扣除科室科室长、分管领导及单位主要领导县定年终一次性考核奖50%。
科室、单位一年内有2人次以上(含2人次)违反“效能禁令”被查处的,除按规定扣除该科室、单位负责人县定年终一次性考核奖外,并可视情予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措施。
第九条干部职工受到效能监察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其当年度的各项评优评先资格;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再次违反“效能禁令”被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效能禁令”的责任追究情况,与该科室、单位当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挂钩。
被本局明查暗访查处的,该科室、单位在年度考核中每人次扣20分;被县级及以上查处的,该科室、单位在年度考核中每人次扣30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效能督查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