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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课题申报制度
(1)申报的科研课题应具各一定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
(2)申报的科研课题要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着眼于临床医学、医技科室技术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研究,使科研工作直接为提高医疗服务、计生服务质量和培养人才服务。已经有明确结论的课题不再立项,切忌低水平重复选题。
(3)申报的课题必须是学术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课题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
(4)每年月日前,各课题负责人申报下年度的科研课题(含专题调查项目),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所有项目栏电脑打印后一式六份送医务科汇总。特殊项目视情况随时申报。
(5)每年月日前,由医务科组织本院“学术委员会”论证、审批申报课题。由课题负责人进行答辩,“学术委员会”根据课题的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实用性进行审议并提出评审意见报院长批准后由医务科报上级科研受理部门。
(6)已获各级部门资助的科研课题负责人及前两位主要合作者,原则上只能参加两项区级以上课题,超过两项不予申报。
(7)没有查新咨询结果的课题医务科不予组织论证及申请。
2、科研课题管理制度
(1)申请的科研课题正式批准后,由医务科建立科技档案,通知课题负责人,并到医院财务部办理科研经费立账手续。
(2)科研经费应专立账目,单独核算,计划使用。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由医务科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立项课题的课题组应将课题临床病例及实验工作记录在“科研课题记录本”上。
(4)医务科定期召开科研课题协调会,详细了解课题进展、科研经费开支等情况,积极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督促课题按计划开展。
(5)医务科对已立项入档的科研课题进行一年二次的例行检查(月旬、月旬)。课题负责人每半年要对课题做一次书面小结并向医务科提交“课题研案阶段性报告”。
(6)立项科研课题如调整研究人员,需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员更换申请表”,经医务科审核盖章后报立项部门审批。
(7)科研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要向医务科提交“结题报告书”及课题研究报告、发表的论文。
(8)科研课题不能按计划实施,可酌情给予一年以内延期,仍不能按期完成的,医院将收回科研经费。
3、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1)获得市级以上立项的科研课题,医院按上级拨款的同等数额给予科研经费投入,非资助立项课题可申请医院拨给一定的科研经费。
(2)上级拨款的科研经费一旦到位,院财务科应设立专账,并发给课题负责人专用小账本,以便核对收支情况。
(3)经物价局批准的普查或其它检测项目的科研经费收入,在检查结束后,课题组应将收取的款数全部交给院财务科,部分作为科研经费的补充,并分别记入财务专帐及课题组小账本内,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4)课题组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试剂、药品、交通费、接待费等,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5)科研经费用完,但课题仍未完成者,其后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报销,课题研究再需经费,则由课题负责人向立项单位或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获得追加经费方可报销。
(6)科研经费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开支。
(7)申报的科研课题一旦立项,医院按立项级别对课题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按科研奖励的规定执行,立项后无故中途终止项目者,要退回奖金,并根据情节对课题组给予
一定罚款。该奖励资金的50%用于课题组成员,50%用于课题研究(即实发课题组成员50%)。
(8)科研成果获奖后,根据获奖级别,院科研基金给予课题组奖励,具体办法按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成果转让、开发者的奖励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