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坚持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坚持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坚持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级民主治理逐步深入,村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在目前村民自治的政治环境中,坚持党的核心地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同样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地位,强化党的执政职能的非常重要的方面。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任何实践,必须有利于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的巩固,而决不能是相反。村民自治建设要沿着健康理性的道路坚持并发展下去,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打好基础并创出经验,党就必须切实履行起执政党的职能,就必须对村民自治工作切实起到动员、教育、组织、引导和协调的领导作用。联系到农村实际,就是要坚持村党组织在村级组织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村党组织对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等各项事务的领导,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一、现阶段村民自治中党组织作用发挥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实行村民自治,是推进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作为党实施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意义十分深远。有人把“村民自治、包产到户、乡镇企业”称作是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在农村取得的三项突破,也历来被视为农村改革的重大成就。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目标任务。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村级组织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村党组织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两委”班子不和谐,村民自治存在着盲目性,法制化、规范化、民主化程度不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农村基层社会民主建设的进程。

(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在理论上和现实中的差距。

*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二、第三条分别规定了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地位与作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该条例对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可见,法律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它以“三个自我”和“四个民主”为重要内容,这些规定是很清楚的。但对村党组织的职责规定得过于笼统。在国家政权退出农村,农村组织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条件下,党仍然沿袭着过去的习惯,以党领导国家政权的方式处理党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明确了村党组织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关系,至于如何领导、怎样体现这种领导不是很清楚。当然,虽然具体如何领导不很清楚,但大的思路、党的期待是很明确的,那就是: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的领导是领导和支持农民当家作主,支持村委会的工作,保障村民自治制度的顺利推进和真正落实。理论上,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协调、统一、没有矛盾的。

现实中,目前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呢?根据我们对全区110个村“两委会”的关系调查来看,二者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状况。所谓“两头小”,就是村两委会关系明显紧张和关系协调融洽的两类,这两类所占比重都不大,分别在5%—10%之间;所谓“中间大”,就是处于一般状况的占多数,大约在75%左右。从实际情况来分析,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关系表现为四种模式:第一,党组织书记大权在握,控制村内一切资源,村委会成为执行或附属机构,这种关系相当普遍,因为我区现在的村党组织书记大多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控制了村集体经济的支配权。但不管效果如何,表现形式如何,这种模式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自治精神和自治原则,削弱了村民自治的进步意义。第二,村委会主任大权独揽,操纵村里的一切,党组织书记被排斥,这实际上否定了党的领导,这种模式在全区并不多见。第三,村委会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为争作“一把手”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形成两个中心,村民也由此分成派别,结果是两败俱伤,村民遭殃。第四,由于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之间的矛盾,双方互相撂挑子,村中事务无人过问,并由此造成民心涣散。我们把这四种模式归纳为“党强村强”、“党弱村强”、“党强村弱”、“党弱村弱”。近年来,我区村两会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款发放,参加村委会主任的竞选,村务、财务二公开等这些具体的事情上。如某村在土地征用费的发放上村主任与村书记发生分歧,村主任动员村民对村支书施压。有的个别村已经分成以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首的两个派系,在村级重大事项上各执一词,村级重大事项成为双方炫耀权威的舞台。

(二)、这种差距产生的原因。

1、村两委会之间的关系不清。村两委会矛盾的制度根源在于:即使是新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也没有界定清楚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权力分配关系。问题的关键是:自上而下强调党的领导核心与自下而上地推行村民自治,在缺乏协调这种“双轨运动”的制度、机制的情况下,村两委会的权力难免陷入矛盾与冲突。其过多的定性规定与规定的模糊性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例如,《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是如何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则无明确的说明,只是规定“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其次缺乏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党内有条例,国家有村组法,但对于两委会关系仅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而对于两者的权限职能等缺乏具体明确的划分,缺乏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

2、农村二元权力结构的出现。中国农村的权力结构是一种党政二元权力结构。在实行村民选举以前,农村权力关系是以自上而下的乡镇任命为基础的一元权力结构。村民选举制度的导入,改变了村委会权力来源的基础,村委会的权力依赖自下而上的村民授权,而村党组织的权力仍然保持自上而下的性质,村委会的权力的合法性渠道与村党组织出现了分野。这就从根本上促使农村公共权力从以单向授权为基础的一元权力结构向以双向授权为基础的二元权力结构转型。在二元权力结构导入的民主授权机制的驱动下,选举出来的村主任的角色地位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作为村民民主授权的承受者,当选村干部自然产生了一种担负村民嘱托的责任心和肩负村民利益代言人的使命感,促使他们努力扮演村民利益守护人的角色。与此对应,我们不可否认,全区部分村党组织的实际工作能力确实有些弱化。这些党组织的书记们长期以来就忽视自身组织建设,导致本村的党员队伍老化、文化知识退化以及能力弱化等问题突出,而村民选举不过提供了暴露这些深层危机的机会。此外,在赋予村委会权力合法性的过程中,激发了村民的政治认同意识。当村民把这种政治认同要求延伸至党组织权力的时候,尽管党组织权力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但我们却没有从村民选举中、从村民的政治参与中确认其合法性的制度和机制。

3、从更深层次来分析,实质上是目前农村社会自治与政治控制的深刻矛盾的反映。村民自治是80年代后期中国政治民主化呼声很高的背景下产生的。当时,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在“建立村级政权”和“实行村民自治”两种方案争论中选择了后者。这一制度安排使国家政权退出了农村,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成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国家这一安排的目的是减少乡镇政府对农村的干预,实行农村社会民主,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发展,但它的负面影响是弱化了国家对农村的政治控制。同时,伴随着村民自治而来的是农村派性的出现和家族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黑恶势力的兴起和封建迷信的泛滥。“三农问题”是一切问题的根本,如果没有农村的稳定,就不会有全国的稳定。加强对农村的控制是很迫切的问题。在农村的各种组织中,党组织是村级惟一的政治组织,党又在国家和社会中处于法定的领导核心地位。所以,村党组织是加强对农村政治控制的最有力、最有效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起实质上的“一把手”作用,也就不难理解了。所以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矛盾实质上反映的是自治与政治控制的矛盾。

二、强化村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加强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必须面对的现实:村民自治的必然性及其社会基础分析。

(一)、村民自治的必然性。

1、村民自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通过选举,选出人民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赋予的职责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二是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是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行直接民主的一部重要法律。一方面,亿万农民群众通过村民自治这种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学会如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提高自己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从而为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村民自治把民主的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既体现了民主的一般性原则.又具有自己的独特性,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村民自治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一重大变革,使得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精神面貌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法制观念正被越来越多的农民所接受,这是中国农民历史性的巨大进步。农民以前所未有的政治热情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村中事务的管理及干部的行为方式,迫切要求参政议政,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经济上的物质利益。

3、村民自治是解决农村社会问题、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改革初期,随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我国农村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如干群关系紧张,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公益事业无人关心,水利设施破坏严重,财务管理混乱等等。在诸多矛盾中,干群矛盾尤为突出。这些问题的解决,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收效甚微,必须依靠村民自治的方法,依靠农民群众自己的力量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通过村干部群众选,村中大事群众定,日常事务群众管,理顺了群众的情绪,调动了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化解了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对村干部来说是一种最有效的“防腐剂”,对农民来说是一种无声的号角。一方面,它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大激发和培育广大农民群众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另一方面,它有利于基层干部博采众议,科学论证,正确决策,照章办事,创造性地做好工作。总之,实行村民自治,是我们党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正确认识新形势下的农民问题所做出的科学抉择,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对广大农村乃至全国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深远意义。

(二)、实行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

1、经济基础——农民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权利义务构成上有新的变化。在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使农村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由此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劳动主体、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这样,在我国农村市场体系的形成过程中,真正有了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市场主体。农民在取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后,必然产生在政治领域获得更广泛民主权利的预期。建立起与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和新型组织形式,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因此,以村委会为载体的,与农村现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村民自治制度应运而生,它赋予村民更广泛的民主权利,使农民的经济自主权与政治自决权相统一,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当前,伴随着农村税费和相应的配套改革在不断深化,农村基层政权运行方式和基层社会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也必然引发农民权利义务构成上的显著变化。例如我区全面取消农民税费负担以及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农民负担在进一步减轻,义务在不断减少。另一方面,农村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等多项制度的建立,使社会公共产品和社会保障等国家福利直接惠及全区广大农民。在他们的权利义务构成上,权利开始占主导地位。这些变化,肯定会激发农民对于村落社区内的各种政治经济、直接间接、自己他人、道义等各种利益分配的参与热情,本村热点难点问题、村级重大事项内容上也会产生相应调整。自从我区全面推进城市化进程以来,土地征用问题成为农民最为关注的热点就是很好的一个例证。

2、政治基础——国家民主日趋完备,社会民主初见端倪。民主是一种“以多数人的意志为政权的基础,承认全体公民自由、平等的统治形式和国家形态。”在民主的政治制度中,公民的意志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础。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民主也可以分为国家形态的政权民主和社会形态的非政权民主,我们把它概括为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国家民主属于上层建筑,表现为国家形态和政治制度。社会民主存在于社会生活领域,往往以社区自治、基层民主、企事业民主管理、公民结社等形态表现出来。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的国家民主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决策、监督的国家职能得到加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了直接选举;通过政协会议、政协委员提案、党内重大事务征求党外人士意见、党外人士当选人大代表、党外人士担任一府两院领导等等。

比较而言,我国的社会民主相对滞后。改革开放前,由于受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统治的影响极深,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导致了国家力量的过度强化与社会力量的削弱,表现为国家功能全方位覆盖社会领域,每一个社会成员固定在严格的行政框架内,成为高度政治化的“组织人”、“单位人”。以农村为例,农民职业终身化、农民身份遗传化,农民活动区域绝对固定化,农民从此被完全剥夺了迁徙自由、择业自由、生产自由甚至消费自由。国家从而实现了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超强整合。国家与社会高度重叠,本应属于社会自理的事务几乎全部被纳入了国家行政的范畴。当时,发展社会形态的民主是不可能的。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进入了快速的社会变革时期,体制转轨与结构转型相交织,国家行政开始逐步退出社会的私域(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自主经营,文化艺术的创造,公民个人的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等)和非官方的公域(如城乡基层社区的公共事务),为发展社会民主提供了现实基础。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发生了的变化,社会主体意识、政治参与意识、平等意识普遍增强,体制下的组织形式已经无法发挥作用,功能日趋弱化。为寻找一个符合农村实际、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广大农民群众进行了积极探索,做出了不懈努力。党和国家及时把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形式,用法律固定下来,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了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开启了我国社会民主的序幕,广大农民找到了一条能以公民身份参与社会生活、享有民主权利、表达自己意愿、实现自己主张的实践通道。

(三)、文化基础:“臣民心理”逐步改造,“公民意识”开始树立。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臣民文化”,它包括“许多封建社会规范。皇帝制度下,政治过程局限于官僚士大夫,与普通老百姓无关。所谓的清明政治,也仅仅做到了“为民做主”,还远远没有涉及“还权于民”民主内核。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就是在这个大的文化背景下开始实施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承担了改造“臣民心理”、构建“公民文化”的重任。二十年来的民主实践证明,广大农民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过程中,掌握民主方法,学规范,培养民主习惯,树立民主意识,积淀民主文化。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农民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运用手中的权利,寻求适当的途径,积极参与基层社区事务管理,监督村级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而是成为广大农民日常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对参与基层公共事务的心态由起初的被动征召转向主动参与。他们不但关心身边的基层事务,也为更高层次更广领域上的政治参与做好了心理准备。在基层民主实践的冲击和改造下,平等、公正、包容、诚信、尊重、恪守等民主政治的心理要素开始在广大民众的内心深处沉积,正在逐步内化成国民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改造与重构决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

从以上对于村民自治和必然性和社会基础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是不可逆转的,如果要真正地实现党对村民自治的有效领导,我们必须克服以往的简单化、一统化思想,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范围内,明确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权力、地位,理顺二者的关系,建立制度化的分权合作机制,实现村两委会权力资源的制度化配置。另外,村党组织还要把自身的工作目标同村民的共同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把党组织的工作方式同村民自治制度协调起来。

在具体实践中,我们认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应该起核心领导和支持、动员、监督村民、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作用,并且在农村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发挥其组织协调职能。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实际上是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党组织在农村领导地位和职责及工作方式,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任何权力的行使以不危害党的领导地位为前提。但是基层党组织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权力。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更多地在于引导和领导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它的角色定位应从决定每一件大小事情解决方案的“始作者”转变为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的“掌舵人”;从亲自动手处理所有村务的“操作者”转变为提供思路、方法的“战略家”。

三、实现党对村民自治有效领导的初步设想。

目前,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日益被激活和放大,农民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作为国家和农村社会的主人,在农村公共政策制订和利益分配过程中就应当强化自己的主体地位。农民不再仅仅满足于作为农村公共政策的客体(对象)而存在,被动地认可和接受农村公共政策方案,而是强烈地要求向农村公共政策系统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过问农村公共政策制定、执行和反馈的全过程,使农村公共政策能够更充分地代表村民自己的利益。因此谋求参与村庄社区内各种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就成为农民政治参与的首要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村民自治能够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体现党的利益,体现广大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从理论上,我们可以列出诸如“充分认识强化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领导的重要性,准确定位村党组织的基本职能。”;“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必须是引导和支持村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包办代替村民当家作主。”;“改进村党组织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把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等方式,在实践中,目前比较受关注的经验有二种:一是“两票制”选村党组织书记;二是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实行“一肩挑”。“两票制”是指,在选村党组织书记时,先由村民投信任票,得信任票过半的才能作为候选人,然后由党员投票产生支部书记;“一肩挑”即村委会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由一人担任,具体类型有:村党组织书记竞选和兼任村委会主任;二是村委会主任当选为村党组织书记;三是把非党员的村委会主任迅速吸纳入党,实现“一肩挑”。从现在全区农村客观形势分析,我们认为,可以在条件符合的村尝试推行“一肩挑”的模式。不仅仅是针对村委会主任,对于村民代表这一职位,我们也应该大力鼓励农村党员积极参选,或者在素质好、责任心强,能力突出的村民代表中发展党员。理由有三:

(一)、“双重角色”的是近年来对农村干部角色特征的描述与定位。村干部被视为集政府行政任务和村庄利益于一身的处于国家与农民互动交汇点上的中间人,即国家利益人和村庄利益当家人,而且村干部更多的是被看成国家形象与意志在村庄中的代表。因为村干部的产生更多的是体现了上级乡镇的意志,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完全是任命式的,况且村干部日常应付的是各级下达的庞杂繁复的行政任务,以及要求村干部必须要配合好的各方面的工作。如果采用“一肩挑”模式,让村民不但直选出村委会主任,而且在事实上拥有了选举村支书的权利。村干部的合法性基础与权力授权来源发生了由上至下的转变,上级组织已经不能任意决定村干部的任免与去留,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要求村干部由传统习惯中的“对上负责”转而开始“对下负责”,注意与村民沟通感情和注意维护村庄与村民的利益,相比之下,他们对上级组织的依赖日渐减少,这种情况意味着村干部担任的角色必将发生转换。虽然还不能完全摆脱以往“双重角色”的影响,但村民和村庄利益当家人的身份被摆在了最突出的位置。

(二)、“一肩挑”模式使村民将经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看成是自身利益的天然代表,是村庄的当家人和村民利益的代言人。村干部的产生直接决定于村民的选票时,虽然还无法完全解决村干部的“双重角色”矛盾,但毫无疑问村干部在“双重角色”的选择中会提高对当家人的认同程度,偏重于扮演村庄利益当家人的角色,即村民需要什么样的村干部,才是村干部竞选者和当选者最需要扮演的角色。村干部偏重于扮演村庄利益当家人的角色,使村民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利益代言人。当农民被视为弱势群体时,他们的“声音”也是微弱的,原因就在于维护其利益时缺乏一个代表其自身的直接的表达者。过去的村干部本应是这一角色的当然人选,但是过去村干部的“长官意志”产生方式和传统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方式,使村干部更愿意或更习惯于充当当家人的角色,而不将自己看成村民中的一员。“一肩挑”模式让村干部候选人在竞选时就言必称村民利益并进行承诺,当选后为兑现承诺自觉会将村民利益放在首位,他们会想着下一届选举的事,如果这一届做不好,下一届就选不上。村干部从过去的唯上到现在更多照顾村民的利益,那些只会巴结上级领导、“走上层路线”的村干部逐渐被村民所抛弃。村民更喜欢那些代表他们利益,能为他们说话和办事的村干部。村干部为村民利益代言,而其权力自下而上来源于村民,其根就扎在村庄,村民与村庄也是其最大的支持者。

(三)、“一肩挑”模式不仅带来村民和村干部之间关系的融洽,还使村干部从村两委会的矛盾中解脱出来,摆脱了两委干部争公章、争财权、争事权的角色。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党组织的职责是“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而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中大事应由村委会等自治组织来决定。何为“重要问题”,何为“村中大事”往往成为两委争执的焦点,都认为应该自己说了算。加上过去村委会主任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由上级任命,而且村党组织书记是事实上的一把手,因而难免带来村庄治理中的体制性冲突,造成村两委会成员之间在权力、利益甚至个人之间的矛盾。实行“一肩挑”和提倡交叉任职,能够减少村官,减轻农民负担,更主要的是解决了村两委会的矛盾,使村干部真正成为“说了算”的自治组织领导。

当然,“一肩挑”模式在目前还不一定具有普遍意义:有可能削弱党对农村基层的领导,党的意志无法体现;如果选举出的村委会主任为非党员时,“一肩挑"也就实行不下去了。的确,短期来看,这种“一肩挑"模式在党组织的作用和威信较高的村庄易于推开,在党组织领导和威信较弱或根本丧失的地方难以推广。这样,党组织就有失去对农村社区领导权的危险,因为村支部书记的产生不像其它地方一样,是民意的结果。但是我们认为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一肩挑"模式的推行,恰恰能加强和发展党组织对农村社区的领导。一是上级和本级党组织为了组织发展必然主动将农村社区的精英分子吸收入党,即便是经过海选的村主任为非党员,也不排除将其吸收入党的可能,将农村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加强的基础;二是“一肩挑"模式的推行必然会吸引农村社区中的有志者积极入党,以党员的身份来参与村支两委的竞选,以提高自身竞争力,也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得到不断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