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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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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针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泗洪县航道管理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前,由市局、县局、县站多次举行该项法律的学习、培训和考试,使该部法律在未实施以前,就已深入到全站每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内心深处,为该部法律的正式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我站认真对照该项法律,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先后由市局、县政府、县局多次对我站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标准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梳理,没有发现也不存在违规实施情况,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无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的不当的违法行政行为。受到市、县各级领导的一致认可和好评。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站行政执法依据和标准,目前,我站行政执法权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二是规费征收。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泗洪县航道管理站行政执法权限主要来自县交通局的行政委托,执法依据则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国发[1987]78号文,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91]号交工字号,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8届人大代表大会第16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11月2日省政府令第31号,根据1997年12月15日省政府令第116号修正,之日施行)。规费征收的执行标准主要是遵循:1、拖轮、推轮:9元/月·千瓦;2、驳船、客轮:3元/月·总吨位;3、货轮:10元/总吨位;4、挂机船等:11.5/月·总吨位。执行依据主要遵循是:1、《江苏省内河航养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人民政府1994年3月16日第45号令颁布)。2、《关于降低内河航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苏物价厅、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1998)380号,苏财综(1998)172号]。

对于以上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我站都能认真遵照执行,都能够认真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自建站以来,从未有一起“三乱”行为和“三乱”事件的发生,较好地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效地履行了职能工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