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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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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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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这样私家车大量出现,经济的发展、运输的发达,使大量运输户奔波在公路上,造成了车辆拥挤,事故不段发生。就我们区法院来说,从2004年起有关交通肇事案件开始出现,2004年2起,2005年收案7起,有些案件虽然没有移送到法院,有其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从移送到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看,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还是多方面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操作、驾驶报废的车辆等,有的虽然有证但属未参加过正规培训就拿到证照而驾驶造成的。根据司乘人员的素质,肇事后有立刻抢救的、有逃逸的、有弃之荒野,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拒不履行抢救义务,以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这些情况的出现在处理结束上是有很大差异。现根据不同情况谈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对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罪从主体资格上看,为一般主体,也就是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负责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也就是说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员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有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共犯。

本罪客体只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客观方面表现为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汲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上述1和2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4、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负责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5、“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我们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应掌握为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但在具体操作上看,又分几种情况,被告人逃离现场后自己报案;被告人逃离现场后被他人看到报案等。被告人逃离现场后时间很短的情况下即报案,救护人员也及时赶到或被告人逃离后由他人及时报案,救护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护的,这个时间我们认为应在1个小时以内的就不能认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被告人逃逸不报案,或者虽有其他人报案,但无错过抢救的有效时机的话,就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在七年以上量刑。

6、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废的,应当依据刑法分别相关条款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员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上述1、2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