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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对解决“三农”问题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透过我县改革后发生的一系列变化,我们认为,改革的成果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冗员减少,乡村职能发生了深刻变化。按照精简效能、统一高效的原则,精简了乡镇机关内设机构,撤销了各乡(镇)的“三办”、“五个中心”,行政人员精简了10%,事业编制精简了30%,在村级组织实行了交叉任职,村民小组长由村干部兼任。改革后,乡村组织的职能正向指导和服务转变,在发展特色种养业、劳务输出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引带作用。二是负担下降,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随着“一免三补”政策的实施,以及涉农收费的清理,使农民负担降至了有史以来的最低水平。目前,农民增加生产投入、应用农业新技术、使用机械作业的积极性都非常高。三是管理加强,基本达到了人权、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在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了全员竞聘上岗。以“乡财乡用县监管”为核心,实行了“机构上划、预算,、账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管理方式,理顺了县乡分配关系,明确了收支范围和职权范围。改革村级经费管理方式,实行了“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做到了村级资金管理统一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组织自行组织收入统一纳入县国库乡分库的“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支付,村级资金的财务核算统一由乡镇经管服务中心。四是制度完善,一些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建立和完善了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推行了“一费制”。建立和完善村级“一事一议”制度,创造性地提出了“村事村议、组事组议、小范围受益小范围议”的筹资办法。建立健全了涉农收费的监测、预警和查处机制,有效防止了农民负担反弹。建立和完善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五保户和弱势群体的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
作为改革,必然要经过探索、渐进、完善的过程。农村税费改革后,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待在农村综合改革过程中加以解决。
历经几次改革,农村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得到明显优化,但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仍然存在着体制不理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1、乡镇机构改革不到位。对于乡镇机构改革及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我们认为是可行的。但是也存在着对乡镇机构设置上要求过死,模式单一,没有兼顾到不同乡镇、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以及人员分流渠道不畅和措施方法单一,没有达到编制人数与财政开支相应减少的目的等问题。尤其在事业单位改革上,一是体制上政事不分。有的地方将行政与事业捆在一起办公,事业单位干了一些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情。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听从或依赖于行政命令,荒废了自身的主业。二是服务质量不高,主动性还不够。乡镇事业单位中进编人员等于进了“保险箱”,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着工作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纪律松散、分配大锅饭等问题,对农村经济发展还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是高层次人才匮乏。全县11个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竞岗后有工作人员264人,其中,全日制专科以上的毕业生仅有15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15人,副高级职称只有1人。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偏低,全县乡镇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仅有28人,全日制涉农院校毕业生仅有22人。受编制和财力限制,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难以补充。四是技术力量薄弱。有的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虽然设有专业技术人员,但最多也只有一至二人,有的乡镇甚至一个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每当遇到农业自然灾害时,难以及时拿出有效措施。五是文化体育职能弱化。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取消了乡镇政府文化体育机构,仅在乡镇畜牧中心设置了文化体育岗位。但占用这个岗位的人员都是其他工作干不了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开展不起来,这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乡风文明的要求不相符。
如何推动和深化下步机构改革问题,我们建议:一是对人口少、土地面积小的乡镇,能合并的尽量合并,扩大单个乡镇规模,相应减少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和人员。二是在机构设置上,可适当灵活一些,不强求统一模式,在机构编制部门的宏观控制下,允许县乡因地制宜设置机构。三是乡镇事业机构设置应根据农业区划和地域特点,跨乡镇设置各类区域中心站,作为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的派出单位,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使专业技术力量整合起来,更好地发挥作用。应设立文化体育站,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建设。改进乡镇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给事业单位更多的自主权。加强对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由乡镇政府每年初分别确定工作目标,根据年终考核情况,采取工资活发形式,兑现奖惩。四是制定人员分流政策时,不应单独考虑年龄条件,应将那些虽然年龄不大,但能力水平低、素质差,不胜任工作的人员通过离职上学提高或直接分流到位,空出编制补充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2、国有农场改革不同步。我县设有良种场、猪场和马场等农牧“三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三场”的单位性质难界定,管理出空当。体制机制不协调,它们一直按事业单位性质管理,但在生产经营方面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化管理。职工身份难界定,自1979年后再未办理过农工转正手续,正式农工也是承包土地,与临时工在待遇上并无区别。二是经费无保障,无法正常运转。目前,“农牧三场”的经费来源仅限于土地发包收益,没有享受到村组织那样的财政补贴,连管理人员的工资都难以兑现,而且随着工资上调、退休人员增多等刚性支出的增加,有时不得不举债维持。“三场”土地均包给了职工,职工与农民攀比思想严重,有的拒不缴纳承包费用。在上级政府没有出台相关政策之前,为了“三场”的生存与发展,我们无奈还得向职工收缴土地承包费。这项工作十分难办。三是企业办社会的沉重包袱已使两场难承受。猪场和马场都设有小学,共配置教师18人,每年仅此一项就需要20万元左右的经费,教师的身份属于场内自聘,在职称与工资及业务培训等方面都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一是尽快出台政策,确定“三场”的体制及今后发展走向。二是对于国营农场职工承包场里的土地是否应该交费,要尽快由相关部门出台政策,以便基层在具体执行中有据可依。三是建议有关部门也将国营农场涉及的类似于乡镇五项统筹费统一纳入地方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解决。四是建议对于国营农场在企业办社会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或纳入地方教育统一规范管理。五是对于农村已得到的惠民政策也要把国有“三场”纳入其中,对在职农工应通过转移支付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
3、土地矛盾难以彻底解决。目前,涉地纠纷较多,我们县通过土地“三清”工作使这一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难以做到全部彻底解决。一是二轮承包时外出打工户、逃债户等农民当时未分到地,且村里未作为预留地留出来,现在这些农民回来要地,机动地早就长期发包出去了,村里暂时拿不出地来补给这些户。二是少部分村近几年有些开荒地,如果都打入机动地,那么机动地比例过高,农户要求把超标准的那部分地按人均分,但这些地已长期发包出去,集体无力赎回。三是土地流转不规范,有的无合同,有的合同主要内容表达错误或含义模糊,甲乙双方易产生纠纷。四是户与户之间土地边界不稳定、旱田挨水田的易受水气,导致纠纷较多。
建议在下步改革中推广我县土地“三清”工作经验,并将其中的一些做法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一是发证确权。二是建立严格的规范流转制度。三是在县一级尽快建立健全权威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和仲裁专门机构,依法调处合同纠纷。四是在丈量清楚、划清界限的基础上,在户与户之间深埋界碑。
乡村债务沉重,自身发展能力较弱,一些村的经济已经崩溃。
1、集体经济薄弱。税费改革后,乡村集体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后,乡村集体失去了起码的收入来源,加之二三产业发展严重滞后,乡村两级组织运转要靠上级转移支付维持,基本无能力投资搞建设。但是公益事业不办不行,办又没有来钱道,对上争取政策性资金时,往往要求匹配部分资金,目前这类的隐性负担较重,解决不好会成为诱发农民负担反弹的一大隐患。为了保证乡村两级组织的正常运转,近几年来我们实行了调整乡镇财政体制、加大对乡镇转移支付力度、财权事权相统一、县乡干部工资统发等办法,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无力化解历史债务。在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对乡村的以往债权处理得很低调,只是清收乡村干部、其他个人和外单位占用的乡村资金,而农民的绝大多数欠款没有回收。我们针对**(实际,通过拍卖资产、清理债权、机动地发包、清理三角债等形式,已经化解掉2200万元的债务。但据不完全统计,到2005年末全县乡村两级债务仍然高达2.5亿元。目前,乡村两级组织的资源枯竭、收入萎缩、生财无源,已无力继续化解债务,而且省里的奖励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很难执行。农民与乡村组织之间的债务纠纷已成为继土地问题之后的又一焦点。虽然我们为解决上述问题探索了一些,途径和办法,但还只是权宜之计,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依靠上级的政策支持。
3、农民收入结构仍不合理。以我县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例,在2401元的收入中,种植业收入占49.6%,劳务输出收入占35.8%,养殖业收入占6.9%,其它收入占7.7%。可见,种植业收入仍然占据相当比例,农民靠天吃饭问题还很严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我县在农村税费改革初期,不是享受转移支付的县份,只享受到农村转移支付县的60%左右。同时,省对我县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与改革前村级农业税附加相差悬殊。因此,建议省财政厅对像我们这样的既不是十弱县,又不是省级贫困县,但实际上比贫困县还困难的县份应该在转移支付上特别在下一个转移支付周期上给予我们特殊的支持,在财源建设考核上也不能与发达县份等同考虑。在此基础上,县级财政再加大对乡村的支持力度,逐步解决一些实质性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化解乡村债务的奖励政策。现行的奖励政策只考虑到偿还公益事业发展方面的债务,但从实践看,按照这种债务分类进行奖励,执行起来很困难。建议上级出台更宽松的奖励政策,对于垫付税款、兴办公益事业方面债务应全部由国家承担,对于其他类债务按一定比例奖励。同时,还应该针对乡村两级回收债权问题出台相应保护政策,以增强自我还债能力。应探索土地规模经营的路子。将有限的土地集中到少数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手中,甚至可以由公司化的各种协会代为经营,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农民只有完全脱离开土地,才能安心在外务工,甚至真正地转化为市民、产业工人。
由于投入不足,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停滞,甚至出现滑坡退步问题,现状令人堪忧。税费改革后,由于投入机制的改变,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问题,从农村实际看,行路难、吃水难、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等问题突出,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极不适应。
1、无力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税费改革后,取消了对农民的筹资、筹劳,要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通过村民“一事一议”来解决,从实际看,这个办法在操作中遭遇到很多难题。除非村民都非常迫切需要这项公益事业,或者乡村干部在这个地方很有号召力,这事才勉强能办,而一般情况下都很难议成。
为了减轻县乡财政的压力,快速发展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建议省里出台新的政策,代替“一事一议”办法,能不能将“两补”资金作为兴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基金,由村集体统一使用,由群众参与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另一方面,建议取消关于县级财政对省以上专项建设资金进行匹配的政策。
2、农村教育和卫生事业发展严重滞后。就一个县来说,发展教育和卫生事业,原则上应该由县政府承担,便于对与事业相关的基础设施改善和人才队伍建设等诸多方面进行通盘考虑,但限于财力,有些问题难以解决。
在教育事业发展上,一是经费投入不足。“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实行后,我县基本建立起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能够维持学校正常运转。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乡村两级对教育投入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农村教育投入明显不足,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处于低标准状态。二是教师编制核定过少。我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半山区农业县份,辖区面积较大,办学网点分散。几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合理调整了办学网点布局,合并了一些学校。目前全县共有中小学校150所,有学生43743人,教职工2981人。根据黑政办发〔2002〕69号文件精神,给我县核定的编制数是2052人,但目前看,这些编制无法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据测算,我县实际需要教职工编制总数为2760人,还需要增加编制708人。为此,一是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学、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制定严密的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制度,充分调动乡、村组织和领导抓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建议省里能够根据我们的实际对教师编制进行重新核定,希望领导们将我县的实际情况向省编委及省人事厅沟通,帮助我县解决这一实际困难。
在卫生事业发展上,县乡村三级投入明显不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十分突出。目前,村卫生组织名存实亡;乡镇卫生院力量薄弱,医生整体素质偏低,医疗设备简陋,医疗条件很差,一些医院连小手术都作不了。
3、农村社会保障能力较弱。五保户供养标准过低,实行分散供养的,每年每人1200元标准,再加上分得的土地,对于一般家庭来说,基本生活还可勉强维持,但是一旦患病或房屋损坏严重需维修房屋则无能为力。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90%以上是二轮土地承包前入院的,都没有分得土地,每人每年1500元生活费标准根本不够用。根据我县实际调查情况看,要达到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需3000元左右。其中伙食费每人每年1200元;院民换季、日常生活用品、取暖费、水电费每人每年需1240元;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每人每年需560元。目前,敬老院已成为各乡镇一大包袱,房屋维修靠承包商垫资,老人治病和日常用品等靠赊欠,每个敬老院都有债务,少的几万元,多的十几万。尽管我县财政在地方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每年为每个敬老院增拨二万元经费,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为此建议:一方面,提高五保户生活费标准。分散供养的由1200元标准提高到2000元,集中供养的应从1500元提高到3000元,并应由国家和省级财政统一标准固定下来,避免出现由于地区贫富差异,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一的问题。另一方面,整合现有敬老院资源。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农村敬老院规划改造的意见》精神,国家和省级财政在敬老院建设上应实行专项资金投入,按照各地建设规模和实际工程造价应补贴50%以上,尤其是地方财政困难,靠国家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贴的市县,更应加大国家及省级财政资金投放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