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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延伸。司法所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农村和谐平安社会的建立,无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全面落实,基层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问题,十分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然而,根据多年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和又在乡镇工作过经验,笔者对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并不持十分乐观的态度。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法制系统工程,仍然有许多理论与现实的重大问题需要解决。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指司法所按照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和法治化的要求,进行建设。笔者认为,从司法所当前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与我们的目标设想和实际要求,都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这主要表现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正规化,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正规化,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它也必定影响到规范化建设的其他方面。本文试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所涉及到的几个方面,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解决问题的目的。
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是与司法所建设的随意性相对立的。按照正规化的要求,司法所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工作开展,必须合法规范。由此看来,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和工作开展的正规化。
一机构设立的正规化
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由此看来,司法所的设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司法所;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这符合司法所正规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但是,笔者认为,司法所的设立,虽然有法可依,可在实际执行上,却并不尽如人意。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实际上仍有许多地方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司法所。如果连机构都没有按正规化的要求建立,那么,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又何从谈起。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已经建立司法所的,其归属问题,多年来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这也是关系到司法所建设是否能够朝着正规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的重大问题。司法部的《批复》指出:“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担负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应当在县区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实行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基层人民政府管理为辅的体制。但是,鉴于全国各地司法所建设发展很不平衡,其性质、地位和管理体制不尽相同,为有利于司法所建设和工作开展,目前在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实行由县区司法局与基层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基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无论实行哪种管理体制,司法所都应当自觉服从当地基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为当地的法制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都应当在解决司法所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公条件以及干警福利待遇等问题上积极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在司法所初创时期,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在司法所经历了一个很长发展过程后的今天来说,这一规定,既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既然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其机构性质和职能已清楚地表明了它的归属,那么,目前仍然“实行由县区司法局与基层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基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是否符合司法所建设正规化的要求呢?这显然是不符合的。由于在机构设立和机构归属上存在着的问题,也就直接影响了司法所建设正规化的其它几个方面。
二人员配备的正规化
按照司法所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在人员配备上,也应该符合正规化的要求。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司法所一般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在不具备条件单独建立司法所的乡镇(街道),可以实行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司法所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司法行政工作,身体健康,具有中等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所长一般由司法助理员担任,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司法所所长的任免,由县区司法局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司法所其他人员的录用、调动、调整,须经县区司法局同意。”这一规定,对司法所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正规化的要求。司法所人员的配备,除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具有中等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和实际工作经验”;而司法所长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如果说《意见》的这些规定,在人员的配备上提出了正规化的要求,为司法所的建立指明了方向,而实际执行的情况又怎样呢?据笔者了解的情况,本省除少数市(区)的司法所,司法所长“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其他人员的配备符合正规化的要求以外,大多数司法所及笔者所在市县的司法所人员的配备,离正规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不仅人员达不到“具有中等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和实际工作经验”,司法所长不能“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而且他们大多都是乡镇的集体编制。另外,许多司法所在人员的数量上,也没有达到《意见》规定的设置要求。司法所长多由早年的司法助理员担任,且单枪匹马,身兼数职。笔者认为,由于在人员配备上的非正规化非专业化,这必然影响到司法所建设的规范化。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所人员的专业化,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这主要是因为司法所自身仍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还不能顺利的选用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工作开展的正规化
最根本的一点,在于工作开展的正规化。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指出:“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从中可以看出,其工作性质和工作范围,是由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行使司法行政职能的根本属性决定的。因此,为了确保司法所各项任务使命的完成,对司法所工作的开展提出正规化要求,也是必然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大多司法所还没有从根本上理顺体制人事诸多关系,其按正规化的要求开展工作,仍然受到许多制约。首先,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乡镇政权的职能部门。司法所代表和协助乡镇行使司法行政职能。而由于目前许多司法所,仍然是实行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体制,既不能充分地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也不能有效地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另外,由于人员素质的问题,目前司法所能不能承担起司法行政的诸度多职能,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使命,也是摆在我们面前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笔者认为,要实现司法所建设规范化,必须首先完成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正规化是规范化实现的前提。而要达到司法所建设正规化的目标,就必须首先解决司法所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和工作上存在的实际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至上而下理顺司法所的体制人事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顺利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现司法所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和法治化的目标,才能确保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圆满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