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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增值税税制对公平税负,造就平等竞争的经营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增值税申报的现状来看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利用其经营特点和税收管理上的漏洞,少报收入,虚计进项,以致出现长期的低税负申报,零申报,原创:甚至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申报质量大打折扣,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影响了新税制的顺利实施。现就此现象谈几点看法。
1、增值税税制本身不够完善。一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狭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境内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对货物流通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未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造成增值税的链条脱节。二是对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6%(1998年7月1日商业改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同时,对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只能按6%或4%抵扣进项税额,以致于一般纳税人不愿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小规模纳税人为了使自己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就想方设法瞒报收入,从而造成增值税申报异常。
2、发票管理漏洞大,无票经营大量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价款、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凭废旧销售专用发票等依13%或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这就使普通发票也进入了增值税抵扣的链条。由于普通发票的发售、使用等环节管理偏松,无形中就加大了增值税征管的难度。另一方面不开票经营行为越来越普遍。其主要表现在:一是以销货单代替销货发票,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零售商业;二是买卖双方交易,尽量减少发票的开具,把要发票和不要发票定为两个价等等。这样增值税的监控难度增大,国家税款也遭受了损失。
3、进项税额的先扣后查,使税务机关有效监控成为空谈。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货时,与同行业的的一般纳税人勾结,带上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通过一般纳税人支付货款,取得专用发票,凭此骗取扣税;采取月底大量进货抵减当月销项税额,以致使当月应纳税款减少,导致异常申报;利用农产品、废品收购发票调控税负,造成企业税负逐年下降,甚至长期零申报、负申报。
4、经营方式变化多样,增值税体外循环。一是采取折让竞销,即工厂以出厂价开票销货,然后减除折让金额收款,或者以票外另给实物作为折让。进货者以进货厂价或低于厂价销售,列入销售帐,而所得的折让金额或实物折让变价则放到销售帐外,帐上总是反映进销没有差价或负差价,零税负或负税负。二是采取由厂家返利、分利、补贴、优惠甚至广告费等各种名义给商家补偿。商家销售帐上,同样反映没有差价,出现零税负。三是代销,即厂家到销售地寻找厂家,签订协议,按厂家销售,另外支付手续费。其共同特点是以折让、返利、分利、优惠、代销手续费等名义把增值额搞到体外,以致出现不少企业生意天天做,销售月月增,就是没税交的怪现象。
5、银行结算制度给企业创造了更方便的偷逃条件。现金支付成为企业的家常便饭,税收监控乏力;企业多头开户已是普遍现象。他们实行多头核算,账外经营,随意转移,隐藏收入,而税务部门掌握不到企业账户,难以监控企业资金运用与税利核算的真实情况。有些不法分子正好利用这个便利条件进行账外经营,转移收入,偷逃国家税款。
6、从业人员漠视税法。由于法制意识的淡薄和打击惩处力度的弱化,助长了部分财会人员做假帐的行为。特别是一些受雇于私营业主的财务人员,为了眼前利益,把原本应该正常的财务核算完全按经理、厂长的意图进行,使财务核算失真,以达到偷税目的。
1、完善税制,强化税收征管。一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那些与企业生产经营、货物流通密切相关的行业应尽快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链式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但多方考虑优先选择的行业应该是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以及销售不动产等行业。这些行业与增值税密切相关,改征增值税条件也相对成熟一些。改征以后可以解决目前增值税存在的许多问题,可以有效的防止异常申报的发生,使增值税制进一步趋于完善。二是规范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财务核算健全,且能够准确提供进销项资料,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对虽达到标准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样不但违反了税收政策,而且还隐藏了诸多异常申报的隐患。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问题上要必须严把认定关,严格标准,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一般纳税人的数量控制在国税机关的有效监控范围内,不得擅自变通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2、加强发票管理,注重交叉稽核。一是在专用发票发售时作好已使用发票的查验工作,检查其是否按规定使用;在纳税申报环节,做好发票日常稽核工作,要防止企业人为地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日常管理工作扎实开展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专门的稽核检查工作,以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二是规定商品销售必须开具发票,不管对方是企业、使用单位或个人,也不管对方是否要票,销售方必须开具发票,即对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开具专用发票,其它单位或个人的开具普通发票,明确后凡不开票的就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出要处以重罚。三是规定企业“销货单”列入发票管理,由企业自行设计,报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指定印刷厂印制,套印税务机关印章编号管理。“销货单”列为发票的管理范围,既不过多增加企业的工作量,又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税收、财务的管理。四是要采取相应的反控措施,规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商品必须向对方索取合法的发票,凭以入账。否则一经查出,要与对方同样承担偷税责任,对购买方处以补税罚款。同时还要规定,对销售方不开发票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一经查实,对销货方处以重罚,并从补税罚款中提取奖金重奖举报者。
3、开设增值税税金专户,实行税金结算专户管理。即增值税纳税人要在开户银行分别开设货款、税金两个结算专户,原创:纳税人实现商品销售,货款与税金也就同时实现,应当在货款和税金两个结算专户分别核算。税金专户的存款,只能用于进货支付进项税金和用于向国家缴纳税款,除此不能挪作他用;同时税金必须通过税金专户支付,否则税务机关不予抵扣。这样做一是可以避免企业占用税金,保证企业实现的税款及时入库。二是还有利于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的管理。
4、加大稽查力度。一是必须将纳税异常申报户列入日常稽查范围,将工作做在平时,对连续三个月以上零申报、低税负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人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进行重点稽查,凡有偷税行为的,一经查出,都必须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补税罚款;触犯刑律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决不能以罚代刑。二是对于纳税人异常申报的情况,给予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权限。如异常申报,现行规定只能作为稽查线索,只有查出偷税的去路,并取得证据才能处理,否则行政诉讼时税务机关就要败诉,这是目前税务稽查工作中最大的问题。因此,应赋予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权利,一经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只有反举证才能否定税务机关的核定,否则法院判定税务机关的核定有效。
5、加强会计人员和办税员队伍的素质。对企业会计人员的队伍素质建设应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以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严格会计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对因财务办税人员人为因素造成的偷骗税行为,一经查出,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企业厂长、经理以及财务办税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