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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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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材料

内资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核验,复印件申报);

(三)企业章程(原件);

(四)验资证明(原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验资报告须附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证书、执业资格证明、银行进帐单和余款单等材料。

(五)企业成立和法定代表人任命批文或董事会(股东)会议纪要(原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验,复印件申报);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核验,复印件申报);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鉴证机构盖章,原件核验,复印件申报);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障证明(原件核验,复印件申报);

(十)经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核验,复印件申报);

(十一)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立项批复、土地使用权取得证明等);

(十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外资企业

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区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

1、实行项目报批制度;

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建议书审批部门审批;

3、合资或合作各方签订合同、章程报同级外经贸部门批准核发证书;

4、合资合作的境内企业持外经贸批准证书等文件到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预审手续;

5、按法定程序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持有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核定等级,领取资质证书

1、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须知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持资质证书统一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资质核验登记备案(综合):

1、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部门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查企业名称、有关事项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是否相等、企业法人的住所;

3、外省核发资质证书部门意见;

4、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文件等文件;

5、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6、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开户银行等;

7、分支机构经营负责人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