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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意义来认识梁祝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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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意义来认识梁祝悲剧

梁祝的故事表明,制度是否需要变革以及如何变革恰恰是在人们违反制度的行动中展现出来甚或实现的。如果没有梁祝的悲剧,人们就不会认识到传统的包办婚姻制度的弱点和局限,就无法看到其他选择的可能性。没有许多青年男女由于偶然相识或长期交往而自我产生的不符合当时社会婚姻制度的爱情,传统的婚姻制度就将继续保持原样。在这个意义上,梁祝的悲剧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充分反映了悲剧的特征,即“历史的必然要求和这个要求的实际上不可能实现之间的悲剧性的冲突”。

我今天讲的是一部在当代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的戏剧,《梁山伯与祝英台》。这个故事至少在唐朝就有记载,此后在民间广泛流传,到了元代、明代,梁祝的故事已经大量进入戏剧,不仅作为单独的一个剧,而且在当时其他戏剧中也为剧中人物提起,由此可见其在当时就已经成为一种民间经典或大众文化。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社会改革,特别是50年代的婚姻制度的变革,使得这一戏剧在中国获得了新的社会意义。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就其流传的广泛程度而言,恐怕《红楼梦》也难以与之媲美。

我利用的版本是明代戏剧《同窗记》。我试图从该剧中透视这种婚姻制度在当时社会存在的根据及其“优点”和“缺点”。更进一步,与此剧相结合,我还试图在抽象层面上简单讨论制度的特点。我希望通过对法律制度与作为在制度中行动的行动者个体之间的冲突来展示人类的注定了的悲剧性境遇,进而给我们以某种警醒。

梁祝悲剧何在

梁祝的故事不仅感动了一代代少男少女,而且也令许多多情的成年人伤感。人们如今已经习惯将这个故事界定为“悲剧”,称其为中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但这个悲剧究竟悲在何处?每个读者都必定是而且也只能从自己的经验感受和角度理解戏剧。但是,如果仔细想一想,这种事情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无论是青年还是中年,甚至是老人,都有不少人由于种种原因相爱不成,私奔,甚至一起自杀。我们一般并不把这种事件称之为悲剧。有时一些人甚至会对这种痴情者表示轻蔑,认为其不负责任,即使死者之间的爱情与梁祝的爱情同样真诚。数年前,北京八达岭长城上,就曾有一对各有家室的成年男女殉情自杀,人们甚至对此表示了一种鄙视。因此,仅仅因为男女之间的感情,以及感情无法在现有的社会婚姻制度中得到满足,即使导致双双死亡,并不足以构成一个悲剧。

有人(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的各种改编本,例如,即使是小提琴协奏曲《梁祝》中也都有一段音乐表现“抗婚”)更强调这一事件中“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的因素,因为祝英台许配的马家是当地的一个富庶人家(财主),似乎祝员外是因为贪财,不惜牺牲女儿的幸福。但是,如果仔细看一看这个戏剧的原本,这一点其实并不存在。不仅祝家与马家同为员外之家(因此两家仅仅是“门当户对”而已,并无高攀之嫌),而且当梁山伯千里期约来求亲时.祝员外也没有势利地阻碍两人相见。尽管剧作中没有告知梁山伯的家庭成分,但我们没有理由推定其出身为贫下中农,相反,如果一定要推论的话,也许更有理由是某个员外的公子。如果不是梁山伯误解了祝英台的暗示,因此未能如期赴约,至少从故事的前后背景来看,祝家未必会拒绝梁山伯的提亲,未必会仅仅为了马家的富贵而违背了女儿的心意。他们曾允许好强的女儿孤身远赴杭州求学,如果以当时的社会标准来看,祝员外父母实际上是相当开明,非常迁就女儿的,他们并不接受“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古训。而且,至少原来的剧本中并没有任何地方表现出马家仗势欺人。相反,仅就迎娶途中允许祝英台祭奠梁山伯这一点,在我以及许多人看来,马家也还是相当“仁义”的,并不是那么不讲道理———设想一下,今天谁或谁家会在结婚这一天同意这种行为。是的,马家富庶,也许是个地主,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马家富庶,就不允许马家娶亲,就应让马家断子绝孙了吧!马家至少有权利选择祝英台。因此,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也并不是构成此剧为悲剧的主要因素。

也许,悲剧在于包办婚姻。我想仅仅这一点也并不必然构成悲剧。我将在后面分析,其实不仅在中国历史上,甚至在人类历史上,在近代以前的主要婚姻制度形式都是包办婚姻。而并非包办婚姻都将导致梁祝之类的悲剧,否则,悲剧就太多了。

从全剧来看,更重要的是,祝英台和梁山伯的言行始终在肯定着传统的以媒妁之言和父母包办为主要特征的结婚制度。例如,尽管祝英台已经爱上了梁山伯,她还是要将这种感情掩盖起来。他们俩曾“同床而睡,结脚而眠”,如果真的是反对包办,主张婚姻自由,他/她们完全可以“把生米做成熟饭”,而且假定梁祝两人是主张婚姻自由的理想化身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两人会拒绝做熟饭,因为他们是两情相悦,而不是单相思。但是,祝英台一定要回家,一定要等着梁山伯来提亲。而梁山伯得知祝英台是女身并已许嫁马家之后,他也仅仅是表示深深的遗憾,还是准备求娶他们分别时祝英台虚构出来的妹妹;只是当发现这一希望也落空时,梁山伯才“罢休不成”,表示要“前去寻一个月老冰人,定要把赤绳绾定,定要把赤绳绾定”。同时责备“一来恨贤妹言而无信(这是可以理解的过激之词),二来恨卑人薄命,三来恨月老注得不均平”。甚至到了这时候,祝英台还是称“今生料不能够了。我劝你休想也罢了”,坚持尊重传统的婚姻程序和制度;进而,祝英台以酒做媒证,许愿“今生不和你谐凤侣,来生定要和你结姻亲”;最后,俩人伤感而别。全剧中完全没有显示出祝员外或马员外对祝英台施加什么压力和强迫。

因此,如果就剧本本身反映的情况而言,无论祝英台和梁山伯都不反对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程序或制度。事实上,他们俩都力求以这种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梦想,他们希望经过这种“程序正义”的认可。他们在这个意义上是自觉的遵纪守法者。他/她们不喜欢的仅仅是由于这种程序或制度以及其他因素所造成的这种对于他们非常残酷的特定结果。即使这时,他们最终还是准备接受这种结果,也没有打算挑战这种制度。仅仅是由于梁山伯的意外病逝,祝英台才悲感交加,发现了自己的感情之所据,并决意殉情。因此,所谓梁祝本人要求婚姻自由的说法实际是在近代社会变迁的背景下,现代中下层自由派知识分子对梁祝故事的重新解读。

梁祝两人的年龄

要理解此剧对于古人的悲剧性质,首先要理解戏剧故事发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同时还要理解此剧写作和演出时所针对的观众的社会和认知参照系,而这个参照系总是由观众的日常直接生活经验构成的。就《梁祝》而言,我首先讨论的是该剧两位主人翁的年龄。

在《梁祝》的较早版本的故事和戏剧中没有提及梁祝的年龄。因此在舞台上出现的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年龄实际是由不同时代的观众根据他们的直接生活经验填补的。在现代观众眼中,由于外出求学、恋爱、结婚这些事基本上都是同20岁左右的年龄相联系的事,因此,梁、祝两人大致相当于两位离乡在外求学多年回乡的“大学生”或至少是“高中生”。而且,由于近现代因社会变迁而引发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今天的这些观众已经基本接受了婚姻自由的观念,因此,当现代观众理解此剧时,尽管不是明确的,却会自觉不自觉地将主人翁的年龄忽略了,或者是用一个现代大学生的年龄来对梁祝的婚姻作出判断。

但是,对于古代观众或读者来说,梁祝的年龄会小得多。因为无论是从古代的婚龄推论还是从戏剧故事本身的细节来推算,梁祝悲剧发生时,他们两人最多也只是青少年,大约14-16岁之间,甚至可能更为年轻。在中国古代,就法律规定的婚龄而言,大致在男20岁,女15岁,甚至更早。同样是婚龄,古代与现代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古代一旦规定婚龄,往往都是(特别是在早期)强制性的,即到这个年龄必须结婚;而如今规定的婚龄是授权性的,即只有这个年龄,才能结婚或婚姻才得到法律的保护。从剧本来说,梁山伯与祝英台相遇时的年龄大约应在11-12岁上下,殉情时大约在15-16岁上下。因为,首先,即使是古代,人们一般也不会等到16、17岁再上学读书,他们更不是如同我们在舞台上看到的那样,是20岁左右的大学校园内的姑娘小伙。

其次,一般说来,男女青少年到13-15岁后,就会逐渐对异性敏感起来。而梁祝“同窗三载”,朝夕相处,甚至两人曾“你当初与我同床而睡,结脚而眠”,而梁山伯完全没有察觉到祝英台是个女孩子。这种现象,如果从祝英台方面来看,这就意味着祝英台尚未发育,至少尚未完全发育,否则,无论其体形、动作和说话声音都会发生巨大变化,就很难在同异性非常亲近的交往中完全掩饰过去。如果从梁山伯一方来看,梁山伯则可能更不成熟,甚至可能还没有开始发育,未进入青春期,因此,梁山伯才没有表现出在青年男子身上通常表现得最为强烈的、对于异性的敏感和好奇。

尽管剧本不是历史,角色不是实际人物,因此,我们无法且没有必要细致考证梁山伯和祝英台的准确年龄,但是我认为,这个关于梁祝年龄的推断大体是站得住脚的。而这个年龄问题对于梁祝爱情的悲剧具有重要意义。

早婚与包办婚姻

一旦确定了梁山伯祝英台的年龄,我们就会发现,以今天的标准来看,他们之间的感情是一种非同寻常的“早恋”(这大约相当于今天的初中生谈恋爱)。但是,使用“早恋”这个词,也许不很恰当,因为今天人们已经赋予了该词某种贬义,似乎这种现象本身就是一个问题。但如果历史地看,在人类历史上,今天我们所谓的“早恋”一直被人们视为正常现象,甚至可能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必须。

在长期的古代社会中,生产力水平很低,科学技术水平很低,交通不便,信息流通不畅,医疗水平也很低。在那样的社会条件下,人的平均寿命必然很低。在这种社会生物条件下,为了保证生命的繁衍、延续,人们就必须早婚。假定当时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只有40岁,那么如果当时人们结婚年龄如同当今城市人结婚的年龄,比如说25岁左右,那么该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在去世时,其头一个子女才10岁出头。这样大的一个孩子在农业社会中虽然可以参加一些轻微的劳动,但尚不足以独自谋生;而他最小的弟妹则可能还在襁褓之中。显然,这种婚龄是无法保证人类的种族延续的。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早婚几乎是一种必然,一种社会存在的最佳选择,因此,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理解我在前面提到的古代的义务性法定婚龄。

尽管人类社会的延续要求人类早恋和早婚,但必须注意,这种早是有限度的。如果没有生理发育作为基础,没有这种隐含在基因内的信息作为基础,这种社会的要求也不可能落实。比方说,先前有些富庶人家的儿子不到10岁,就娶了一个成熟的女子作为童养媳,不可谓不早;但并不能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还是必须等到男孩长到一定年龄才能真正“圆房”。人类主观设计的制度也无法突破人类的生物性限制。但是,由于这种社会条件,在人类生存演化的长期竞争和淘汰中,一般说来,那些在具有相对性早熟基因的人类种群会更多留存下来,而那些缺乏这种性早熟基因的人种(无论其道德上是否高尚,文化是否发达)则会因其无法保证种群的延续或延续较少而在这种生物的竞争中最终被淘汰了。剩下的人类种群,从基因上看,基本都是十四五岁就具有生育能力的人群。因此,从社会生物学上看,人类在这个年龄段性发育成熟的生理特点也许不是偶然的,而更可能是人类的长期生存演化中形成的,是一个非目的论的自然演化的选择结果。

仅仅承认早婚早育作为社会制度在当时社会的合理性还不行,人类还必须发现其他一些具体的制度措施来保证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流动性小,交往面狭窄,信息流通不便)实现最有效、最便利的早婚早育。媒妁之言与包办婚姻正是作为一种保证人类延续的辅助性制度,有效回应这种社会条件而发展起来的。

首先,人类通过长期的实践,发现“男女同姓,其生不善”,血缘关系过于亲近的人结婚,对于后代的繁衍很不利;因此,必须从血缘关系比较远的人当中选择婚配对象。但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交通和信息流通不便,人们的生活世界很小,孩子们往往是在一个村庄内长大的,而同村的同龄段异性往往都是近亲属,可以接触到并可以成为配偶的其他异性很少。与别村的适婚异性也很难交往。

在这种社会条件下,至少在有些人类群体中,很自然婚姻就成为父母为儿女操办的一件大事。而且由于其社会经历和社会关系相对说来更为广泛和开阔,父母亲也更有可能为子女发现在这些父母看来合适其子女的配偶。甚至,为了扩大择偶的可能性和成功率,一些父母还会大量运用媒妁之言。从此看来,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在传统社会中都起到择偶的信息渠道的功能,在乡土社会中,总体说来具有正面的功能。在古代农业社会中,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正当性。而那些不采取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来扩大婚姻对象的群体,那些采取了“自由婚配”因而更可能近亲婚姻的群体,必定会在历史无意识的生物进化中逐渐消亡,当然与其一起消亡的还有他们的“自由婚姻”制度。这绝不是偶然的,这是生物选择的结果。制度并不是道德的产物,制度是生存的产物。

当然,促成父母包办还有其他一些社会因素。例如,结婚并不仅仅是性的问题,而是一种社会制度,会涉及后代的健康、养家糊口等庸俗的问题。因此,虽然以生物本能为基础,而婚姻则必定是涉及诸多利害的选择,有许多事务要处理。这些问题要让一个十四五岁的青少年来处理,显然有许多困难,而相比起来,父母则更有能力和经验处理这些问题。此外,在古代社会,儿子在婚后也至少会同父母一起居住一段时间,甚或要养老,父母一般就不大会愿意家中出现一个自己完全不了解底细的、性格上有冲突的陌生人。为了避免这种冲突,他/她们自然也会要求对儿女的婚姻做主。由于其控制着家庭的经济,由于其成熟和经验,由于其交际面的广泛,由于其长期形成的地位,都使得父母在这一问题上更占据主导。因此,包办婚姻就成为传统社会中的一种基本的婚姻制度,一种事实上的法律,一种人们有义务遵守并通过社会压力保证实施的规则。

包办婚姻中的财富问题

在选择婚姻伴侣时,除了是陌生人(没有过近的血缘关系)这一基本条件外,另一个基本条件是对方是否具有养育后代的能力。

这一点,也是物种在长期生存竞争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生物性本能。按照社会生物学的研究发现,每个生物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努力争取自己的基因得以更多的繁殖,男子女子都一样。但是男子和女子的选择标准却有所不同。一般说来,男子会“希望”有更多的配偶,因此其基因能得到更多的繁衍;如果由于制度和生理能力不许可,男子从其生理本能来说会选择那些更具生殖能力的女子,这种生殖能力往往表现为女性的第二性特征,即今天男性感受到的女性的那种“美丽”和“性感”上。女性,由于其生育资源相对于男性而言的相对稀缺(生育年龄和排卵数量),以及由于她及其后代———特别是在农耕社会———需要保护,则会对配偶更为挑剔。一般说来,女性都会选择那些身强力壮、聪明能干有能力提供这种保护的男子,这种能力往往表现为财富和才华(潜在的财富)。因此,郎才(财)女貌,这种世俗的美满婚姻标准,实际是有一定的社会生物学基础的,其背后有残酷的生物竞争的逻辑支配。

但是由于早婚,这些择偶标准往往变得难以适用。比方说,由于早婚,男子的许多男性特征(身体是否强壮、高大、健康)往往未能充分发育,你就很难衡量他将来是否身强力壮。又比方说,随着社会发展,男子的养育能力已不仅仅取决于体力,而且还取决于并可能日益取决于个人的才智,而这种才智在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中也无法辨识而只有在同人的交往中,包括在同异性的交往中才能逐步展示出来。再比方说,有养育的能力并不一定就有养育的意愿,而养育的意愿在相当程度上往往取决于对方对自己有没有性吸引力,这种以性吸引力为基础的养育意愿他人也很难衡量。但在异性交往中更容易为异性对方所发现,有时即使是短暂的交往,也会为对方发现。因此,我们看到,许多古代戏剧中,常常有落难才子为大家闺秀一见钟情,实际上展示的就是这种社会生物学的道理。但这些问题,都是因早婚而引发的以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为标志的婚姻制度无法回答的。

因此,要回答包办婚姻制度的这一弱点,就必须有其他制度的补充。在人类历史上,人们逐渐形成以家庭背景(包括身体强弱、家庭财富、家教)来衡量婚配对象养育能力的替代标记。这种替代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首先,一般说来,农业社会中家庭财产的创造主要依赖体能,而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知道体能是可以遗传的(今天,体育运动选拔少年运动员仍然会参考父母的身高体能因素),因此以财富作为间接地测度对方体能和智能的替代指标是可行的。再次,财产是已经累积的物化了的养育能力。因此,在为儿女选择配偶时选择富裕一些的人家,至少是同等殷实人家,是父母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生活得更好一些的自然愿望,同时为下一代的顺利成长和成功提供了条件。因此这一标准并不简单是嫌贫爱富,而是一种因生活需要而必须作出的选择。确实,在没有其他标志证明婚姻对象的潜在生活和养育能力之际,以现有的家庭背景包括财富作为一个择偶标准,对于那些为子女择偶的父母亲来说,也许是最实在、最可见、最经济的标准。而这些因素往往是青春期的孩子不一定会考虑的,他们可能考虑更多的是相貌或其他性特征的吸引力。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这种替代性测度机制中,对婚姻双方性吸引力的测度往往是不确切的。因为,性吸引力本身就很难测度,尽管体能、身高、相貌、财富都可能构成性吸引力,但是性吸引力还有其他的因素,例如个性的因素,而且从父母预测儿女也并不总是很准确的(父亲高,儿子并不一定高),因此,在这种媒妁之言和包办婚姻中,确实隐含了婚姻不幸福的因素。但是,首先,这种缺陷在古代或传统社会的条件下很难避免,我们无法生活在完美世界。其次,如果非意识形态地看,今天的自由恋爱的婚姻也未必能解决长期的性吸引力问题,因为许多个人的特点在社会生活中都会发生改变。再次,我们必须牢记,古代的婚姻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人类的延续问题,因此性吸引力自然会排在人类生存问题的后面。

悲剧因素之一:自然与社会

梁祝的故事以及历史上的许多关于爱情的悲剧故事为我们理解社会和制度提供了一系列启示。

首先是关于婚姻的社会性质。当代许多知识分子都强调个人自由,在性与婚姻上,表现为强调婚姻爱情的自由,强调的自然属性,强调所谓的自然法则。作为一种政治追求,这些努力和宣传在今天显然是不错的,并且是必要的。但是仅仅有这种理解,其实很可能为这些语词迷住了眼,在语词的丛林中迷路。任何个体都必须在群体中生活,才可能生活下来,发展起来。包括人的许多本能都需要社会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制度才能满足。其实自然本身并不像我们许多知识分子所说的那样是美好的,自然就其本身许多时候并不能满足我们的本能的需要。在自然界的狂风暴雨、雷鸣电闪中,我们会感到恐惧,也许只有许多人的聚居才能减轻这种恐惧。在大自然的灾难中,我们会惊魂落魄,只有人的相互

关爱才能使我们略有宽慰。甚至,仅仅凭着自然也不能得到满足;在一个生产水平极为低下,人烟稀少、交通不便的地区,我们甚至难得找到配偶,或者干脆无法繁衍后代。如果没有社会文化的发展,我们就无法感受的美感,我们就没有“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就没有“昨夜星辰昨夜风”,没有“相见时难别亦难”,没有“相见无语,惟有泪千行”。

是的,在热恋中,当我们花前柳下,海誓山盟,我们感到自然的美丽;但是这一切并不是自然的全部,而且这也是因为有一个现存的社会生活支持之下的自然、一个人文化了的自然。当我们的恋爱受到种种压抑时,我们甚至想回归自然。但是我们能够吗?我们已经进入了现代,这一切是不可能退回去的。即使可能,我们又真的愿意吗?除了在那虚幻的、不加反思的浪漫的一刻。其实,即使在那一刻,我们也未必愿意回到古代,我们真的愿意只能“人约黄昏后,月上柳梢头”吗?我们真的愿意在车水马龙、摩肩接踵的人流中“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吗?事实上,只要看看古人的爱情诗歌中,大多只是花前柳下,明月清风,最多也就是“关关雎鸠,在河之洲”,或是“所谓伊人,在水一方”;但请注意即使是今天人们根本不当回事的“汉水”,已经引发了古人的“汉之广矣,不可泳思”的哀怨。古诗词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在许多当代人的爱情中经常作为背景出现的高山林野、海浪沙滩(他们怎么去呢———要披荆斩棘、跋涉百里?即使去了,他们晚上回得来吗?)古人的浪漫几乎注定只能是“杨柳岸,晓风残月”的浅吟低唱,而不可能是“站成了两个世界”的“白天不懂夜的黑”。这本身就说明了事实上现代人恋爱活动的自然环境的扩展。现代社会的交通以及其他条件都使得我们的自然更开阔了,在某些方面或某些时候与大自然更亲近了,而不是如同某些现代学者认为的那样更遥远了,更狭小了。甚至,由于现代的避孕技术的发展,我们事实上可能比古人更多享受了,少了很多由于对怀孕、养育之担忧而带来的之压抑和拒绝。事实上,就总体而言,现代性至少在许多方面使得我们的爱情更为美丽。社会和文化并不只是压迫我们,而是支持、培育了我们的需求和感受。

不只是,却还是有的。正是在强调人类的社会型之际,强调人类的本能就总体而言必须在社会中才能得到更好的满足,因此,许多个体的本能在某些情况下也就不得不适应社会生活的需求,甚至的本能会成为一种被人不断使用的一种生物本能。例如,用性获取各种资源,维系自己的以及家庭的生活。甚至性会被制度化,这就是家庭,无论是一夫一妻制,还是多配偶制。但是,无论何种形式,一旦形成了制度,都必然在满足人们的本能的同时又压抑了这种或其他的人的本能。

但这就是悲剧吗?对于一个个生命有限的个体来说,这也许就是悲剧;但是对于人类来说,从制度的角度来看,也许我们能感叹的仅仅是“天地不仁,视万物为刍狗”。

悲剧因素之二:常规与例外

承认一个制度的语境化合理性,并不应由此承认其永恒的合理性,其实,任何社会实践一旦成为制度,都会有弱点,因为制度回答的都是一个稳定社会中的某一类常规问题。因此,制度化就完全可能显示出两方面的弱点。一、建立制度的基本前提是社会条件大致稳定,在相对稳定的社会条件下,该社会中的这一类问题将呈现出常态,只有这时,该制度才是有效的和有用的;二、一旦社会条件发生了剧烈、根本,甚或是重大变化,该社会的某一类问题就会发生变化,就会使这一制度的有用性大打折扣,甚至完全无用。

例如,在婚姻制度上,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转变带来了一系列社会生产生活条件的变化:交通通讯的改善,人员的大幅度流动,医疗保健的发展,人类预期寿命的延长,交往对象的流变等。这些变化就使得包办婚姻所针对的问题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这样的条件下,早婚早育已经不利于这个社会的需求,传统社会中形成的早婚早育习惯反而成为这个转变了的社会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我们才可以看到“早恋”何以从人类的一个自然生理属性成为各个现代社会普遍要以各种方式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同样,随着这种社会的转变,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作为婚姻制度的主要机制也失去了正当性。

梁祝的悲剧与制度的这一弱点基本上还没有关系;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在于制度化的第二个弱点,这就是,任何制度针对的都是常规问题,有常规就有例外,而制度恰恰无法处理那些常规之外的问题。

这一分析是从个案来看的。是不是对制度就应当完全采取一种机会主义的态度呢?强调包办婚姻的制度神圣性也许并不是一点价值都没有,就当时而言,对于当时的婚姻制度之稳定,也许还是有一定价值的。因为人们不应当对一个制度总是采取机会主义的态度,总是采取机会主义的态度最终必定导致不仅是婚姻制度而且可能包括其他制度的虚无。

但是,这样说,只有假定制度本身已经完美、永远不可改变,才能成立。问题在于确立制度的最终目的恰恰是要能满足人类的福利;如果尊重一个制度仅仅因为其是制度,完全不考虑这一制度是否满足了社会的福利,那么这个制度最终必定会失去其作为制度的正当性和活力,并且会压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断产生的新的制度需求。因此,从这一点上看,像梁祝的情况,只要不走极端(不完全否定当时的一般的婚姻制度),社会和人们就应当允许他/她们作为特例,即允许他/她们自由恋爱和结婚,尽管这种允许未必能保证他们今后的一生中都能情投意合,白头偕老。

悲剧因素之三:制度何时变化

我在上面分析了早婚早育、父母包办和媒妁之言制度的历史合理性,但是,必须注意两点:第一,这种制度的合理性是在历史中展开的,是历史性的,而不是如同我在上面的文字中展现的那么简单。我在文字上构建的该制度的合理性是一种马后炮,是当我们同历史拉开距离之后对历史的反观。这种马后炮有助于理解历史,却往往无助于生活。我们既无法在理解了历史之后才开始按部就班地生活,也无法通过理解历史来比较精确地把握未来。

第二,尽管我们在上面分析了梁祝爱情的合理性,但是也仍然是在今天的条件下。根据我们今天的信息,才确认了这种合理性,而梁祝两人以及当时的其他人都没有可能认识

人类永远是要在一种对现有和未来境况无法具有完全信息的条件下作出影响甚至是决定自己未来的决定。其实,我们每个人的一生,在一定意义上,总是不断同这类问题相遇,并作出各种选择。我们会提出种种理由,会用各种历史事实和各个学科的现有知识来支持自己的要求,但是,我们其实未必真正了解满足这些要求可能带来什么后果,特别是我们不希望的后果。

梁祝的故事表明,制度是否需要变革以及如何变革恰恰是在人们违反制度的行动中展现出来甚或实现的。如果没有梁祝的悲剧,人们就不会认识到传统的包办婚姻制度的弱点和局限,就无法看到其他选择的可能性。没有许多青年男女由于偶然相识或长期交往而自我产生的不符合当时社会婚姻制度的爱情,传统的婚姻制度就将继续保持原样。在这个意义上,梁祝的悲剧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充分反映了悲剧的特征,即“历史的必然要求和这个要求的实际上不可能实现之间的悲剧性的冲突”。如果不是发生在梁山伯祝英台身上,就可能发生在祝山伯梁英台身上。社会必须支付这个代价之后,才能使人们逐步有所体悟,这也是人类的悲剧。正是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梁祝的悲剧的意义至少对于农业社会的中国人来说就在于它以艺术的方式展现了制度作为规则与现实世界中特殊问题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永恒的问题。梁祝一剧的动人之处,如果从我的、法学的眼光看来,就在于它强烈体现了这个至少到目前还没有解、也许永远不可能有解的法理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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