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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权力控制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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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权力控制的制度建设

党内权力控制的制度建设

党内权力的约束和控制大体上可以分为自控、互控和监控三个方面。自控,即行为主体的自我约束,自觉地、规范地运用公共权力来谋取公共利益。互控,即行为主体之间的互相制约。监控,即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从外部对权力行为主体实施监督和控制。目前,在我们党内,这样的权力控制机制已大体上建立起来,但其运行还不够理想,笔者认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党内权力控制机制不够完备,还不能有效地杜绝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要形成对党内权力严密而有效的控制,切实有效地铲除权力腐败现象滋生的温床,必须加强党内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党内权力控制机制。

一、加强权力自控机制建设

权力行为主体的自我控制,即自律,是防范腐败行为发生的第一道关卡。加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建立健全制度是进行权力自控机制建设最有效的方法。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是我们的立身之本,只要这个总开关不出问题,无论置身什么环境,无论面对什么诱惑,都能做到身正行端,不犯错误。解决好理想信念问题,是继承党的优良传统、保持和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关键,也是抓好制度建设的关键,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效果;制度建设是一种规范,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得权力行使者切实感受到来自制度的压力,并把它转变为自我控制和约束力,使自我控制由软性约束变为硬性约束。制度建设是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保证,它能为监督主体了解、评判权力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而采取相应措施提供标准和根据,权力行为主体一旦表现不佳,就将要承担一定的后果。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加强权力自控机制,就要抓好这两个方面的建设。

首先要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解决好理想信念问题是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关键。一要加强理论学习。理想信念是世界观的核心,是人生观、价值观的高度凝炼。我们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把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体现到具体行动中去。还要努力学习掌握其它先进科学文化知识,包括现代科技、经济、法律、历史等。二要积极投身于实践。要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体现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行动上,积极投身于建设实践;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要在复杂的政治斗争中接受严峻考验,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三要严格党内生活。加强党性锻炼,必须严格党内生活,自觉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四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要把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摆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不仅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而且还要常抓不懈;要紧密联系实际,针对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人们思想上产生的困惑加强理论研究,作出科学回答;教育形式要灵活多样,因地制宜,以取得更好的成效。

其次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得权力行使者切实受到来自制度的压力,并把它转变为自我控制和约束的动力,使自我约束由软性变为硬性。制度具有促使权力行为主体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功能,权力行为主体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具有有所作为、追求事业成功、获得良好社会评价的愿望。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制度能够促进他们自我约束。

在党内的各项制度中,民主管理干部的制度和公开制度最为重要。因此,要形成党内权力自控机制,必须首先抓好这两方面制度的建设。

(一)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干部的制度,把党的领导干部的命运交给党员群众掌握。

健全的民主管理干部制度,主要包括由党员群众选举、评议、弹劾、罢免党内干部的制度,其实质是党员群众与上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分享管理干部的权力,使他们对干部的命运具有发言权、决定权。实行这样的制度,不仅可以减少和克服干部任用上存在的任人唯亲、唯派、唯利和卖官等腐败现象。而且还可以提高被任用干部的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权力。

第一,完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民主管理干部的主要制度,也是实现为政清廉的关键制度。健全民主选举制度,需要从实行普选制、差额选举和竞选制抓起。普选制是马克思早就提出要实行的制度。如果说我国目前在全党和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制还有一定困难的话,至少基层可以首先实行这种制度。要尽量减少委任制,因为委任制意味着领导干部的升迁去留不是取决于群众,而是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意见。这样必然导致领导干部从政只“唯上”而不“唯实”,只顾上级领导和脸色而不顾群众的意愿。今年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首次公开选拔县长,在全国首开先河。①这种形式,充分发挥群众在干部选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整个选拔过程都是在“阳光”下进行,打破了过去领导决策、群众旁观的模式。所以,减少委任制,尽可能实行普选制,对于从制度上形成党内权力自控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普选制,应健全代表大会制,按照法定程序选举,候选人名单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并实行差额选举,废除等额选举制,使选举者有选择或调换的可能。对候选人一般要其直接和代表见面,并发表当选后如何工作的“施政演说”,并作出承诺,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进行咨询和了解,由候选人答辩,为选举人提供比较、鉴别和选择的机会。

第二,完善民主评议干部的制度。民主评议干部的制度是使干部考核工作民主化的重要制度,它使广大党员群众能直接参与干部的考核工作,既有利于对干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也有利于形成一种约束机制。实行这项制度,关键是要使群众了解领导干部的思想行为,为此必须完善相关的制度,如公开制度、领导干部定期述职报告制度等。此外还要作为群众评价干部的重要指标,作为干部升迁去留的重要依据,使群众评议对干部的命运产生直接的影响。

第三,实行弹劾和罢免制度。由于本质和现象不能完全吻合,因情况不明而选举不准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又由于当选者的情况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决定了选举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因此,必须实行弹劾和罢免制,使党员群众有权检举违法失职、蜕化变质的党员干部,并随时撤换和罢免他们。对当选者,既权力受托者来说,这种制度是一种严肃而有力的警戒,促使他们正确用权,否则,就要被弹劾和撤免。目前,我们虽然有党员罢免权的的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实施细则,并没有形成真正起作用的制度。因此,必须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弹劾和罢免的程序,并为弹劾权和罢免权的行使提供相应的保障。

(二)完善公开制度,全面增加权力运作的透明度

权力行使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公务活动依据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克服政治的神秘化倾向,能够产生权力运作的公正机制,形成强大的促使权力行为主体自我约束的力量。正如列宁说,“完全的公开性、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自然选择''''作用,使每个活动家最后都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于他的能力的工作,亲自尝到自已错误的一切后果,并在大家面前证明自己能够认识错误和避免错误。”②正因为公开有这些方面的作用,当今世界各国在廉政建设中都十分重视实行公开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受封建专制、政治传统及“左”的思想的影响,我们对政治透明性问题缺乏自觉的认识和重视,政治的神秘化倾向广泛存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政务公开越来越受到重视。1988年3月,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在廉政建设中,尽可能地公开办事制度,此后,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群众意见最大、最关心的“热点”入手,从最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环节抓起,着眼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创造了“两公开、一监督”的制度,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依靠群众监督。在农村、厂矿等基层单位,实行财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与此同时,随着中央制定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实施,1997年3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所有这些,对制约党政干部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树立良好的党风政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实行公开制度目前还仅仅是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应去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把它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完善政务活动公开制度。对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要进行周密的考虑和恰当的选择。一般来说,除涉及到党和国家机密以外的党内活动,应对全体公民公开,使他们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公开的方式,既可以通过会议方式,也可以通过大众传媒的公开报道,还可以通过公告和通报的方式。最关键的是需制定和完善有关的公开规定,并使其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个人财务公开制度。实行公共官员申报财产制度,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的一项政务公开制度。我国已有的收入申报规定并不完备,离真正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有较大差距。应抓紧这方面的工作,使中国的“阳光法”尽早出台。

二、加强权力互控机制建设

权力行为主体之间的互相控制,其实质就是权力的互相制衡,即让权力结构能互相牵制,不能让其中任何一种权力超出其他权力之上,当一种权力超过其合法限度的就会引起其他相关权力的有效制止和纠正,各种权力之间处于良好的制衡状态。权力制衡理论的基本精神是通过分权来实现权力之间的互相制衡。大到国家机构之间的分权,小到一个组织内部不同领导者之间的权力划分,都是权力制约理论的运作和体现。在党内的制度中,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生活制度也直接体现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它们可以使党内的权力结构处于均衡状态,从而形成领导干部之间互相制约的机制。因此,要形成党内权力的互控机制,应重点健全这两项制度。

(一)完善集体领导制度

集体领导制度是我们党最基本的领导制度。基本要求是:凡是涉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集体决定的,应提请党委会、常务会或书记处,由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每个领导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显然,这种领导制度不仅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而且能够领导成员之间互相控制和制约,避免由个人专断而导致的权力失控。

要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必须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明确划分重大问题日常事务的界限。这个问题弄不清楚,必然产生两种倾向:要么本来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却由个人包办了,要么是把所有的工作包括日常事务不加选择地统统拿到会议桌上。在前一种情况下,互相制约就无从谈起,后一种情况会造成领导效率的低下。

第二,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关系。在领导集体讨论、表决重大问题时,第一把手和其他成员地位平等,书记只有普通一票,而无其他特权。否则集体领导就有名无实。

第三,健全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完善议事程序,使集体决策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在具体操作上,应对议题的提出、问题的调查、会议讨论、表决等程序作出规定。领导班子在讨论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决策时,事先要提出议题,预先告之,不要在大家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提出重大议题进行讨论,更不要草率作出决定。班子成员应围绕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准备好发言材料。会议要在班子中的大多数成员都有了比较充分的准备之后进行。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要在大家都没有经过调查研究,没有做好准备时就开会。开会讨论时每个人都要发表意见,对自己的重要主张或主要观点,要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论证。这要在经过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的认识基本趋于一致的情况下,在会议上进行表决。如果在主要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班子成员要围绕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分歧,再到群众中听取意见,必要时将不同意见在一定范围内的群众中进行讨论。经过再次调研之后,再次召开班子会议,对分歧进行充分讨论,尽可能达成共识。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同时,要允许有不同意见的少数人保留意见。

(二)完善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实现党内权力互相控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前,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不够健全:一是民主生活会不正常,很少开甚至长期不开;二是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好人主义”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不起来。因此,要发挥这一制度的权力制约功能,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它。

第一,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使它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制度固定下来。

第二,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党员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领导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且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第三,提高民主生活会会质量。在民主生活会上,党员干部要自觉站在党的立场上,从真诚地团结同志、帮助同志的愿望出发,开展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积极的思想斗争。

三、加强权力监控机制方面的制度建设

权力行为主体的自我控制和互相控制,对于防止权力腐败确实起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权力本身的特性,仅仅依靠这两套机制还不足以遏制腐败,还必须构建权力控制的第三道关卡,即对权力行为主体实施外部监控,也就是通过设立权力行为主体之外的专门监督机制,赋予其切实有效的监督权,对权力行为主体实施监督。

党内的权力监督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党纪检查制度,另一类是党员民主制度。要强化党内权力监控机制,应主要抓好这两类监督制度的建设。

(一)改革现行的纪检监察体制,完善党内专门监督制度

纪检制度是保证党纪得以遵守的一种监督制度,是由党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党员和党组织违纪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的制度,它是党内监督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在查处和打击党内各种以权谋私行为和官僚主义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纪检制度还有一些需要完善之处,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表现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双重领导,即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又受同级党委的领导。纪检监察干部的任免由同级党委决定,人权、财权等都受制于同级党委,无形中纪检监察部门成为同级党委的“附属品”。我国古代掌握监察权的御史直接向皇权负责,不受旁人干涉。当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更是强调和保障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抛开其阶级本质不谈,从纯技术的角度看,这样的监督机制对腐败的遏制是非常有效的。我们是无产阶级政党,除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应该有自已私利,这就决定于我们的监督制度应该比剥削阶级国家更完备、更有效。首先,要理顺纪检机关和党组织的关系,纪检部门的领导由党的代表大会产生,向大会负责;其人员编制、工资福利、财政支出均由上一级机关审批,不受制于同级党委。其次,要从具体制度上确定纪检部门有权参加同级党委和政府的一切会议,有权查阅同级党委、政府的一切材料,如果受阻,有权向社会公开揭露。再次,应制定纪检监察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的具体制度,如定期向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的制度,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自身的守则和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方面的具体制度,这样,才能保证纪检监察机关顺利行使自己的权力,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二)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是指党员群众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各级组织的行为实行监督的制度,其内容主要是对党的政策和决议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向党的领导机关和纪检部门反映党的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检举揭发各种违纪行为,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同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的现象作斗争。目前,党内民主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监督意识不强,监督缺乏权威性,监督权缺乏保障,监督滞后,监督的实效性不强。因此,必须针对性地加以改进。

第一,强化监督意识。既要强化广大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的意识,也要强化党员干部和党组织接受监督权的意识,应该使全体党员明白,在党内关系中,所有党员无论职位高低,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大家都有监督别人的权利,也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

第二,确立监督的权威性。对公仆实施监督,是主人的权力。这个权力,除了人民群众自我行使之外,更多情况下是通过各级人大、检察等职能组织去行使、去体现。监督权受之于人民,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人民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强制措施。因此,不论是谁,不论其职务多高、权力多大,都在监督之列,都没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权。要确立监督权高于行政权、管理权的观念和运行机制,以权制权、以法制权,改变监督权受制于人的状况。

第三,建立监督保障机制。党章及其他党内规章对党员的民主监督权行使的形式和方法都做了规定,应保证其得到遵守和实施。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加强对党员民主监督权利的保护。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专门性党内法规。它从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党组织对党员各项权利的保护、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明确程序与责任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党组织和党员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工作和活动,明确了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应严格执行这一条例,并不断完善它,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对任何侵犯党员监督权的行为,都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第四,增强监督的超前性。长期以来,我们过多偏重于权力行使系统的建设,而忽略了权力监督机制的建设,工作中纠偏型、追究型的措施多,制约型、防范型的措施比较少。而且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监督制约越薄弱。近年来,戚火贵、胡长清、成克杰等腐败案件的发生,再次印证了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的规律,也再次敲响了监督防范应先于追究惩治的警钟。因此,贯彻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首先要严在平时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第五,提高监督的实效性。反腐败力度在不断加大,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依然没有遏制住,腐败分子依然有机可乘,症结何在?除了以上列举的原因之外,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实际监督检查中的实用主义、形式主义、机械主义等倾向,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显然,不在监督的实际效果上下功夫,再多的监督渠道,再多的监督形式,也会事倍功半。首先,要真抓实干,注重监督成果的实际运用。坚决纠正重部署轻检查、重制度轻落实、重批评教育轻责任追究的倾向。把监督检查与干部的提拔任用、奖惩结合起来。如干部提拔使用时,需要进行事前监督,对达不到德才准标的,坚决不予提拔使用;干部任期内要进行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严肃查处;干部任职期满或调离时,要进行离任审计监督,问题严重的,决不允许易地做官或既往不咎。其次,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权力监督的规律,克服由于长期分工造成的条分分割、株守一隅的线性思维定势,把视野拓展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生活、社会情况、人际关系复杂多变的大环境之中,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党员干部思想和工作环境的不同特点,有的放矢,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从而达到目的和手段、动机和效果、主观愿望和客观实际相统一。

在党内权力控制体系中,权力行为主体自控机制和互控机制在功能作用上偏重于预防,权力监控机制的功能和作用则主要着眼于纠正和惩处已经发生的各种错误行为,三种控制机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权力控制网络。通过权力控制制度建设的途径,有效的促进党建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践证明,只有适时推进党建的改革,把权力控制制度建设摆到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通过建立健全党内各项法规制度,具体有效地规范党的领导体制、领导方式、组织形式和工作规则,使党组织的运行建立在党内法规、制度及秩序的基础之上,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才能推动国家政治生活的法治化,推进全部政治制度和社会政治生活的不断完善。

注释

①《列宁选集》,第1卷,348页。

②《**内参》,2002年第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