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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代码】123
一、主要职能:
(一)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结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对各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部领导和总工的秘书工作;管理部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档案、保密、机要、政务信息化、信访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的相关工作;管理协调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部召开的综合性的全国性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管理部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组织部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工作;组织部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的草拟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查办和催办工作;负责部机关工作规章制度建设;负责部值班工作,组织部重要接待工作;组织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提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计划司
组织编制全国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水利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归口管理专业和专项水利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论证工作;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和规划同意书;参与拟定全国和省际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工作;组织审查、审批全国重点水利基建项目和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初步设计;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指导河口、海岸滩涂治理和开发;对大中型水电站的选址、防洪库容规划提出意见;负责国家重点水利基建项目、部直属基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研究制定与水利规划计划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制度;归口管理与国家有关部委相关的基本建设规划计划工作;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策法规司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利法制建设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组织拟订水利法律和综合性水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拟订专项水行政法规、规章;负责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负责部规章的解释、备案、清理和水法律、行政法规适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参与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门制定与水有关的法律、法规起草和协调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水利方针政策研究计划;组织研究提出综合性水利方针政策、水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水法制建设;组织水法规的执法检查;组织指导水法制宣传,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省际、部门间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组织指导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并实施监督;承办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工作;指导水利部法律顾问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水资源管理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负责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组织拟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负责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水资源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国和省际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监督年度省际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的实施;组织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对流域和区域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国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和保护工作,及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国地下水通报;组织指导全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国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指导水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制度。组织指导水功能区划分、湿地生态补水和控制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监督管理省界水量、水质;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编制全国水环境状况通报;指导全国供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管理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指导各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组织拟定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全国用水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国家水资源公报;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经济司
指导全国水利经济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水利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水利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提出水利部中央级部门预算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系统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信息化建设工作;研究拟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推进体制改革;指导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及行政性收费政策、制度;提出水利行业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建议;指导水利系统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中央水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部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事劳动教育司
组织拟定水利系统人才开发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水利系统职工队伍建设;综合管理部直属单位人事工作;组织拟定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部机关公务员管理;归口管理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负责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部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承办部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拟定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归口管理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管理和表彰奖励工作;管理水利行业职业资格;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职能、机构、编制管理和体制、机构改革工作;组织拟定水利事业单位定岗定员标准。归口管理水利社团工作;管理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工资福利工作,研究拟定水利行业特殊岗位津贴标准;指导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拟定安全生产标准。承担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部直属单位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工作;组织拟定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归口管理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及国际水事活动;承办政府间水利涉外事务,指导引进国外智力和人员交流工作;归口管理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水利交流工作;承办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研究拟订国际河流有关政策;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研究水利科技政策;指导水利知识产权工作;组织编制水利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指导水利技术推广工作;指导部属科研院所工作;负责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建设与管理司
组织拟定水利建设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湖)堤、海堤、水库大坝、水闸管理和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其它重要河流的整治;监督实施重要江河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对整治航道提出意见;组织指导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管理,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监督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验收、后评价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组织指导具有流域控制性或跨省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组织指导江河湖泊采砂管理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水土保持司
管理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政策、法规;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工作;承办中央立项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组织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告;组织、指导、协调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综合防治工作;制定全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研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水利部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农村水利司
指导全国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定农村水利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村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定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溉排水、节水灌溉、牧区水利、雨水集蓄利用等工作;实施灌区、泵站工程节水改造发展规划;指导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工作;归口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等水利项目;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关党委
领导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编制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党员管理及统战工作,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部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直属机关纪委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党员违纪的处理决定;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指导部审计室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
监督、检查水利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部直属单位及部管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行为及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接待受理信访举报;抓好廉政宣传教育和水利行业的执法监察及纠正不正之风工作。代部管理水利部审计室。
(十三)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实施办法;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台风与山洪等灾害的防御工作,以及全国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国干旱影响评价工作和蓄滞洪区、洪泛区(河道管理范围除外)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大型水库的洪水调度和水量应急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国重点干旱地区、重点缺水城市抗旱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组织指导国家跨流域、跨省区的应急调水;组织指导和监督江河湖泊和水利、水电工程的应急调度;掌握和全国汛情、旱情和灾情,组织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和调度,指导、监督大江大河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和中央水利防汛资金;组织指导全国防汛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承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水利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部
【代码】124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法律、法规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八)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签署政府间协议、协定,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及部属企业改革;监督部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一)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人事劳动司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六)发展计划司(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七)财务司
(八)国际合作司
(九)科技教育司
(十)种植业管理司
(十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十二)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十三)兽医局
(十四)农垦局
(十五)乡镇企业局
(十六)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十七)机关党委
(十八)离退休干部局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粮农机构代表处
商务部
【代码】125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研究提出并执行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负责多边、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对外谈判意见,签署有关文件并监督执行;建立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双边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
(七)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工作和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八)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我国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负责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拟订部工作制度,督促检查部年度工作布局的贯彻执行情况。
2.协调部政务及机构职能分工,协助部领导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况。
3.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4.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
5.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6.拟订商务部公文及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发文电核稿工作。
7.负责商务部政务信息工作;拟订电子政务内网信息统一共享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8.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商务部新闻宣传和新闻工作,管理部各类出版物,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9.负责商务部保密、档案、信访工作。
10.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事教育劳动司
1.拟订部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多元化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负责部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公务员的管理。
3.负责部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司处级干部及后备干部的管理;管理领导干部的各项兼职。
4.负责部援疆援藏、定点扶贫、挂职锻炼和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的选派和管理。
5.负责驻世贸组织代表团、驻外经商机构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队伍建设、人员选派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国际职员选派和出国人员审查;管理部属单位海外机构及人员。
6.负责部属单位干部监督和行政处分工作。
7.负责部机关、事业单位和直接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非领导职务设置及职数限额管理;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8.负责部机关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培训基地建设;管理部属单位国内外培训工作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指导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培训工作。
9.负责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10.负责部机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管理和部属单位的社会保障工作,管理部属单位的工资总额。
11.负责部安全保卫、维护稳定工作,管理干部人事档案。
12.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策研究室
1.研究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贸易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2.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贸易体系、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3.研究国内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地区经济、国内市场发展重大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
4.研究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5.研究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研究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及商务工作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
7.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
8.协调商务部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条约法律司
1.管理商务部条约法律工作,拟订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我部依法行政工作。
2.起草或组织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承担立法解释工作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工作;审核、上报部门规章;审核商务部制发公文、重大经贸协议、合同和章程中的法律问题;组织商务部起草的相关法律文件翻译工作。
3.负责国际经贸多双边条约、公约、协定文件的审核、备案,承担国际经贸公约拟订、谈判的有关工作;负责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及国内立场的协调和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及实施;负责与国际公法有关的工作;负责"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相关工作。
4.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多双边经贸条约、协定衔接意见。
5.负责在世贸组织中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的起诉、应诉和上诉以及我作为第三方参加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工作;参与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在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前的对外磋商工作。
6.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工作;审核行政处罚决定。
7.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听证。
8.负责国际贸易、商事法律组织有关事务,组织对外法律交流和有关法律培训;开展商务部普法工作;负责商务部公职律师及聘用国内外律师的相关管理工作。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规划财务司
1.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监测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提出发展目标,针对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3.参与拟订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相关的财税、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并提出建议。
4.负责国内外贸易统计及信息,拟订国内外贸易统计制度。
5.负责商务部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指导、管理部属单位财会工作。
6.管理中央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外事经费、行政经费、基建投资等。
7.负责商务部内部审计监督和部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8.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工作。
9.负责定点扶贫、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开发、援藏等工作。
10.监管部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代表商务部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
11.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亚洲司
1.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
3.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4.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6.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西亚非洲司
1.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
3.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协调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经贸合作事宜。
4.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负责在主管国别(地区)的"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的设立与协调,拟订相关发展与管理政策;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6.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欧洲司
1.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负责组织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3.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承担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中方秘书处工作。
4.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6.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美洲大洋洲司
1.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承担对美经贸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管理并协调美国贸易发展署在华开展经济合作事项。
3.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4.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5.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负责在主管国别(地区)的"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的设立与协调,拟订相关发展与管理政策;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6.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台港澳司
1.拟订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2.拟订对台港澳地区的经贸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宏观指导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工作,协调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关系的立场。
3.牵头组织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其他经贸交流、合作的磋商、执行和审议工作。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的工作。
4.拟订对台湾地区直接通商方案,组织与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签署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5.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组织、协调对台重要商品出口;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核准内地(大陆)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和台商在大陆举办或参加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等经贸活动;管理台商在大陆设立常驻机构的核准工作。
6.协调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重大涉台问题。
7.指导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业务。
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国际经贸关系司
1.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各机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关系,拟订我国与这些机构或组织合作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2.拟订并执行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和政策,根据分工处理与多边、区域经贸组织的关系。
3.负责我国参加的亚大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等区域或次区域国际组织的经济贸易事务,拟订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4.组织我国参与各种区域经贸安排的谈判,协调国内有关方面在谈判过程中的意见,拟定谈判方案,承担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工作并签署有关文件。
5.管理外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对华无偿援助事务,谈判、签署无偿援助协议并组织实施。
6.指导中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的业务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华机构。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世界贸易组织司
1.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贸组织的关系,负责我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各种会议、多双边谈判,包括拟订谈判方案,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中的立场和意见,具体组织对外谈判。
2.承担我国在世贸组织中贸易政策审议方面的工作。
3.在我国制订与经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过程中,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提出意见和建议。
4.协调我国在其他国际组织中有关世贸组织问题的意见和立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对有关谈判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5.履行我国在世贸组织中承担的通报义务,承担政府间通报工作。(具体工作由咨询局承担)
6.会同条法司、地区司及相关司局,负责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在诉诸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前的对外磋商工作;配合条法司做好世贸组织中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的起诉、应诉和上诉以及我作为第三方参加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工作。
7.协调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应对工作。
8.联系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对外贸易司
1.拟订外贸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进出口贸易发展战略。
2.拟订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拟订进出口配额、关税配额管理制度,编报下达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管理;制订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进出口配额招标政策、边境贸易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国营贸易、指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并组织实施。
3.推进以质取胜战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指导出口品牌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境内、出国对外经贸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拟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管理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并监督实施。
4.制订资源性产品供货企业资质标准并确定和公布供货企业;拟订各类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标准和国际货运企业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负责外商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
5.制订部分重点商品出口鼓励政策,拟订鼓励使用钢材、成品油、化肥的政策措施;参与有关部门濒危动植物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核定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经营品种并参与监管。
6.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协调指导外贸信用体系建设。
7.拟订我国国际物流发展的政策;参与多双边运输协定的谈判。
8.联系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贸发展事务局。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1.拟定并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政策、规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
2.研究拟订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并组织实施。
3.监控、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拟订、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4.调整和优化机电出口产品结构,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机电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研发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组织企业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规范出口市场秩序。
5.拟订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投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认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拟订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加工贸易相关政策。
7.指导各地方、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
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
1.拟订技术贸易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家鼓励、限制、禁止进出口技术目录;监测、分析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管理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
2.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参与拟订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指导和促进重点企业、重点城市和出口基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
3.拟订和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规章,管理涉及国内外出口管制的相关事务,负责对外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依法核准核、生物、化学、导弹两用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
4.负责标准化和认证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并负责有关应对工作;承担进出口安全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
5.组织多边、双边技术合作;协调管理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工作。
6.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场体系建设司
1.起草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律法规,拟订规章;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促进内外贸结合,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2.研究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发展战略,组织制订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规范城市商业设施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和汽车等重要商品的流通服务市场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起草规范无固定地点销售发展的法规。
3.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序,组织实施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可研、立项。
4.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各类商品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拟订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市场准入政策并组织实施。
5.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拟订相关政策,推动农产品商品化,拓宽市场渠道;发展农村商业设施,拉动农村消费;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6.制订汽车流通服务政策,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老旧汽车更新工作,规范汽车、建材市场秩序。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商业改革发展司
1.拟订国内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拟订规章。
2.拟订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
3.拟订优化流通产业结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优化商业布局和结构。
4.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贸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商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管理、规范和指导无固定地点销售,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推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
5.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管理工作,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6.组织开拓市场,拟订开拓市场、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商企业营销工作。
7.拟订流通现代化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推广先进流通技术。
8.指导、管理和规范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国内展览、再生资源回收、外轮供应、免税商店和居民服务等行业。
9.拟订成品油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范成品油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10.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1.起草有关市场运行调节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章、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测国内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
3.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肉类、食糖、边销茶等国家储备的收储、投放、轮换、加工及国家储备库建设的相关工作。
4.组织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5.指导协调酒类产销工作,拟订酒类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6.拟订茧丝绸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行业发展,组织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实施国家厂丝储备。
7.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外国投资管理司
1.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跨国投资趋势和外商投资总体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协调各部门意见,提出吸收外商投资重大问题的建议;参与制订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
2.起草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章、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共同;拟订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拟订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拟订涉及投资议题的多双边谈判的中方立场和方案。
3.管理全国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和备案确认工作。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包括补偿贸易项目)、限制外商投资及法规规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变更;核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会同有关司局核准商业流通领域外商投资项目。
4.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5.指导和管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编报、下达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登记进口商品的相关工作。
6.研究拟订投资促进战略,指导和管理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建立多双边投资促进机构并开展相关工作,筹划跨地区大型投资促进和外资政策宣传活动。
7.指导并协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制订相关发展战略、政策和法律规范并组织实施;联系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吸收外商投资工作。
8.联系投资促进事务局。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对外援助司
1.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起草对外援助法律、法规,拟订部门规章;研究和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
2.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别援助方案,确定援助项目。
3.负责政府间援助谈判,商签援助协议,处理政府间援助事务,办理援外项目对外移交;负责援外贷款偿还和债务重组工作。
4.核准各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投标资格,组织援外项目决标,下达援外项目任务,监督检查各类援外项目的实施。
5.负责编报对外援助资金预决算和援外统计工作。
6.负责使用援外经费,监督和管理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项目,并解决政府间重大问题。
7.指导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的相关援外工作。
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对外经济合作司
1.组织、协调实施"走出去"战略;指导和管理对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和研发、境外资源开发、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服务贸易出口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2.起草对外经济合作法律、法规,拟订相关部门规章和促进、保障、监管等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发展战略及规划。
3.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国内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规范对外经济合作经营秩序。
4.监测、分析对外经济合作运行情况,制定和完善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5.拟订对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检办法、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6.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多、双边交流与合作,建立相关机制,商谈落实政府间合作项目;建立重点产业、企业联系制度,指导重大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施。
7.指导和管理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相关培训工作。
8.指导对外经济合作的促进工作。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1.拟订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部门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其它与贸易救济措施相关的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2.承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及对外事务;负责相关进口案件的受理、立案、对外公告的、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负责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进口数量增长的调查和裁决;会同产业损害调查局拟订以商务部名义的相关公告并监督实施、跟踪评估;负责与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谈判,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
3.负责调查并分析各国(地区)的贸易及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及措施,对涉及我国的歧视性内容和措施进行相关磋商、谈判并开展应对工作。
4.负责指导、协调境外对我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建立并完善我出口应诉机制。
5.跟踪和分析进出口产品有关情况,建立并完善全球贸易投资壁垒调查及预警网络和机制,定期国别(地区)贸易投资环境调查报告。
6.指导和协调国内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开展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宣传、培训、咨询。
7.协调相关部门拟订多双边贸易协定谈判中与贸易救济措施有关内容的中方立场,参与相关谈判;负责世贸组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协议下的多双边磋商;负责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多双边交流与合作。
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产业损害调查局
1.拟订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的部门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贸易救济措施有关的部门规章。
2.负责审核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立案审查中有关国内产业损害的内容。
3.负责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案件中国内产业损害的调查和裁决;参与拟订以商务部名义的相关公告。
4.跟踪与评估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和效果,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5.建立并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及进出口异常情况对国内产业及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定期报送产业损害预警报告,产业竞争力动态,研究并提出应对措施的建议。
6.指导并协调国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开展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开展相关的宣传、咨询和培训。
7.参与与进口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相关的磋商、谈判。
8.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信息化司
1.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信息化建设规划、相关规章并组织实施。
2.拟订商务部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制订项目整体方案,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协调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监督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负责部机关、特派员办事处和驻外经商机构的办公自动化工作。
4.参与国家信息化、"金关工程"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系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拟订推动企业信息化、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则;组织和参与电子商务规则和标准的对外谈判、磋商和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的运用及国际合作。
6.负责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规划、立项并组织开发;管理商务部政府网站。
7.组织商贸领域信息化的培训与交流。
8.联系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外事司
1.拟订商务部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协调、联系、安排由商务部主办的国家领导人外事活动及相关礼宾工作。
3.协调、联系和安排部领导出访计划和外事活动。
4.综合平衡商务部邀请的外国副部级以上代表团的来访计划并负责接待。
5.负责商务部大型外事活动的礼宾工作,管理并指导部属单位的外事礼宾工作。
6.协调商务部主办的国家领导人外事活动以及部领导外事活动的翻译工作。
7.审批部属单位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经贸团组。
8.负责部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签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
9.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1、直属机关党委
1)负责商务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群众工作。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4)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负责部党校建设,培训和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5)负责部属单位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含驻外人员)的思想动态并提出工作建议。
6)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7)领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
8)做好统战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
9)承办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2、直属机关纪委
1)负责商务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行政监察工作。
2)开展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4)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监督;对同级和下级党的委员会进行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受理检举和控告,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纪违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6)推动商务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
7)承办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任务。
文化部
【代码】126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机构及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文化机构的工作。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机关政务;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制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拟定综合性文化法律、法规草案;起草部重要文件、报告。
(三)计划财务司
研究拟定文化经济政策;监督直属文化企、事业等单位财务工作;管理文化、科研、外事等文化单位经费;拟定文化设施标准,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人事司
研究拟定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文化中心的公务人员派遣等工作。
(五)艺术司
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改革工作;协调全国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指导部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六)教育科技司
研究拟定并组织文化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制定文化科学技术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协调国家重点文化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攻关及重大成果的推广,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共建的高等艺术院校业务协调,指导中等艺术教育,进行艺术水平等级考试宏观管理。
(七)文化市场司
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艺术品市场,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管理;管理音像市场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电子游戏经营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利用互联网从事文化产品传播和文化服务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及其内容监控管理。
(八)文化产业司
研究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法规;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九)社会文化司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图书文献古籍保护工作;协调全国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十)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
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办理签证、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中心)的业务工作,指导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文化机构工作;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协助人事司选派和管理驻外干部。
(十一)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文化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统一管理国家文物局机关党委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了解离退休干部的健康、学习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统一组织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负责党员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重大节日活动、健康疗养、各项文体活动、各种知识讲座、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春秋游;负责对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管理老干部用车等项工作
(十三)机关服务局
研究制定机关后勤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承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与机关签定并履行服务合同;承担机关划转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承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承担受部委托单位的管理;受部委托管理文化类全国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
卫生部
【代码】127
一、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卫生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研究制订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
(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性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管理直属单位。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工作,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制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拟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的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疫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订部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机关财务、行政事务、新闻和宣传、资产、房产、信息、统计、档案管理以及信访、保卫工作。
(二)人事司
研究制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人员工资福利标准,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部机关机构编制和国家公务员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和专家管理及领导干部任免事宜;指导卫生系统全国性表彰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组织拟定国家卫生装备标准,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制订卫生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的拟定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
研究拟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研究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制订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六)医政司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拟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
(七)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科技教育司
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制定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应用研究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国家重点医药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成人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指导医学专业学位建设和高中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指导部属院校的教学工作。
(九)国际合作司
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管理外事行政业务及部机关外事活动。
(十)保健局
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国家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外宾医疗安排,管理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代码】128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置8个职能司(厅),2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决策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电子政务、信息、信访、督办以及基建、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和行政规章的规划、管理工作,检查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编制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的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国人口统计数据,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信息。
(四)宣传教育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组织委新闻会。
(五)科学技术司
组织编制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依法负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使用和节育技术推广的规章、规范和标准;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基层网络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预防等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六)财务司(含审计室)
编制中央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避孕药具需求计划;拟订中央补助地方事业经费和避孕药具经费计划;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和标准;编制并组织实施中央级政府采购计划;对中央补助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社会抚养费和行政事业性经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以及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研究财政投入的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审计监督工作。
(七)人事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国家公务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八)国际合作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外事工作的整体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事宜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党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党委设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起草委直属机关党建规划;拟订并协调实施直属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承办直属机关党委的组织、宣传、统战、群工工作和直属机关纪委的工作;负责直属机关党委会议重要决议的督办工作;联系党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部门的工作;承办机关党委日常文秘工作。
(十)纪检监察局
1.监督、检查国家计生委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国家计生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国家计生委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国家计生委研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腐败的措施。
5.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
6.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计生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
【代码】129
一、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档案、信访、保密工作。
(二)金融市场司
拟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管理规定;承办有关金融机构在上述市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审批工作;分析市场工具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测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防范跨市场风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三)会计财务司
研究银行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完善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科目;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预决算;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会计财务报表;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基建、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
(四)货币金银局(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
拟订有关货币发行管理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和销毁;管理现金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国家黄金储备。承担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的日常工作。
(五)内审司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指导、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审工作。
(六)征信管理局
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拟订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则、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准则;承办有关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七)条法司
起草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草案;起草、审核与中央银行职责有关的金融规章;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命令和规章的解释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相关金融法律事务和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参加的国际金融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证明书。
(八)金融稳定局
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发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评估我国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协调金融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检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中以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所置换的资产。
(九)支付结算司
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和建设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支付结算规则,制定支付清算、票据交换和银行帐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规范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研究拟订银行卡结算业务管理规章;研究拟订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
(十)国库局
经理国家金库业务,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帐户;对国库资金收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帐户的收支和现金情况,并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帐户的库存余额;监督管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支拨、退付等事项,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十一)人事司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拟订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人员考试测评工作;负责统战工作。
(十二)反洗钱局(保卫局)
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则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防范措施;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保卫和武装押运工作。
(十三)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订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组织执行;研究提出各种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本外币利率政策、管理办法及人民币汇率政策;提出并组织实施利率调整方案、汇率改革方案;拟订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政策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四)调查统计司
承办金融信息和有关经济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工作;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协调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货币供应和货币政策方面的统计并按规定对外公布;参与金融和货币统计有关的会计科目设置;搜集、整理与人民银行有贷款关系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按照规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十五)科技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应用系统的规则、设计、建设和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拟订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协调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金融科技工作。
(十六)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金融组织以及各国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和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按照规定承办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开放的有关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外事管理工作;联系、指导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七)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研究金融法律、法规、制度,跟踪了解其执行情况;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以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等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十八)党委宣传部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审计署
【代码】130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办理署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划分署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派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范围;管理宣传、行政后勤、保卫等项事务;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署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联系派出审计机构、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和特约审计员;承担审计署举报中心的工作。
(二)财政司
财政审计司的主要职责:拟定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海关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征管理情况、中央国库办理中央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省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地方财政审计业务。
(三)行政事业审计司
行政事业审计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与中央财政有关拨缴款关系的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法院机关、最高检察院机关和武警、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四)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国务院农业与资源环保主管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国务院农业与资源环保主管部门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的主要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审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并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负责审计国家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六)经济责任审计司
经济责任审计司的主要职责:指导地方审计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调查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组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统计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编发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复核审计署出具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文书;与相关部门协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履行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解释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法规、规章、规定。
(七)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办理署机关、派出审计机构、驻地方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其人员管理、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协助地方管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监察局
驻审计署监察局主要职能:在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的领导下,负责驻审计署纪检组决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落实。组织对审计署机关、派出机构及工作人员和审计署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决定和审计署指示、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受理信访举报、不服处理的申诉案件;组织审计系统的党风党纪教育,制定廉政规章制度,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组织审计系统的纠风工作,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组织调查研究、检查活动,指导审计系统廉政建设;研究制定纪检监察工作业务规章制度;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交办任务,并向其报告工作。
(九)法制司
法制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地方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审核与复核署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地方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十)金融审计司
金融审计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含分支机构)及其在京下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中央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金融审计业务。
(十一)经贸审计司
经贸审计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经贸审计业务
(十二)社会保障审计司
社会保障司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三)外资运用审计司
外资运用审计司的主要职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地方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四)外事司
外事司的主要职责:办理署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的有关事项,接待国外来访团组,联系外国审计机关和国际审计组织;管理对外审计合作项目;组织联系对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
(十五)直属机关党委
直属机关党委主要职责:
1.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业务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3.紧密围绕中心,做好党员和干部职工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严格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加强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履行义务,维护党员的权利。
5.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纠正不正之风。
6.按照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积极慎重的原则,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7.协助署党组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对干部的考核、任用和民主评议工作。
8.做好统战工作。
9.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讨论研究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其在联系群众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和机关建设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
10.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署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定期向工委和署党组汇报机关党委的工作。
(十六)离退休干部局
老干部局的主要职责: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结合署机关的实际,向署领导提出机关离退休干部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建议,拟订机关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规定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署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总结、交流经验;了解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身体、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管理和使用离退休干部工作经费、车辆、活动场所、设施及设备;按照署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局内行政、人事管理等日常工作;完成署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