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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部门及其职能简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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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部门及其职能简介五

国家机关部门及其职能简介(五)

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代码】143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室(人事司)

1、办公室职能

1)组织协调局系统的有关政务工作,研究解决有关政策性问题;

2)负责有关需要在全局协调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

3)协助局领导对有关重要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4)负责专利、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研究和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以及局系统规章制度的组织制定工作;

5)负责局公文管理、机要、值班、信访、保密、档案管理和会议组织等日常文秘工作;

6)负责局宣传工作和局系统普法工作;

7)负责国内的政务信息上报、交换及其他有关信息的管理工作;

8)负责局系统行政管理的规划和局机关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9)负责局下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10)承办直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人事司职能

1)研究并提出贯彻国家有关人事、劳动工资方针政策的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有关政策性问题;

2)组织制定局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规划和计划;

3)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4)负责局机关人员和干部管理权限内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5)参与局智力引进工作,牵头负责智力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6)负责制定局机关及全国专利系统培训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7)指导局下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人事工作;

8)负责局下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工作的政策、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9)组织评选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工作;

10)负责局驻外人员的人事管理及局系统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11)参与局人才资源办公室的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条法司

1.组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2.研究起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

3.负责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

4.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制定和修改方案;

5.提出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

6.负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的必要的协调工作;

7.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的标准,并指定管理机构;

8.组织专利审查指南以及有关专利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9.负责审核专利机构和指定涉外专利机构;

10.负责组织专利人的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JP〗

11.负责行政复议规程和标准的制定;

12.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国际合作司

1.负责涉外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工作;

2.组织并负责协调有关知识产权双边或多边公约及协定的谈判、签约及修订工作;

3.负责协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国际(境外)知识产权组织的联系;

4.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5.负责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协调工作;

6.负责对港、澳、台的知识产权事务;

7.参与局智力引进工作;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协调管理司职能

1.研究和拟定我国专利及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政策、办法、措施和规章制度;

2.指导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

3.拟定规范专利市场、推动专利技术实施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4.协调在执行知识产权双边和多边协议、协定中有关国内履约的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

5.规范、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及其服务机构;〖JP〗

6.负责提出对强制许可及其费用的请求裁定的建议;

7.负责专利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8.组织评选中国专利金奖,与人事司共同组织评选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工作;

9.组织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工作;

10.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规划发展司

1.研究并提出贯彻国家有关规划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针政策的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有关政策性问题;

2.负责编制局系统及全国专利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基本建设计划;

3.负责编制局系统自动化工作规划,规划和指导全国专利系统的信息及网络建设;

4.负责制定局系统年度财务计划及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5.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

6.负责局系统专利统计工作;

7.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管理工作;

8.负责局系统业务发展和经费配置的综合平衡和协调工作;

9.负责对下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0.协助局领导对局属事业单位进行政策引导、监管国有资产等宏观管理;

11.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旅游局

【代码】144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内外联络、协调、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信访、保密、行政事务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协调司(简称综合司)

研究和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紧急救援、监督检查旅游保险实施工作;负责国内旅游宣传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简称政法司)

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拟定旅游业管理行政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旅游体制改革;组织、指导旅游统计作。

(四).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简称促进司)

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指导旅游市场促销工作,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重大促销活动和旅游业信息调研,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作,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负责旅游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指导与外国政府、国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负责日常外事联络工作。

(五).规划发展与财务司(简称计财司)

拟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研究旅游业重要财经问题,指导旅游业财会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六).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研究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负责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旅游、边境旅游和特种旅游事务;指导旅游文娱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指导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

(七).人事劳动教育司

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旅游业的人才交流和劳动;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人事、劳动工作。

(八).纪检组、监察局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驻在部门研究制订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

6.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负责旅游业信息化的规划、管理、组织和事业发展的职能,即推进旅游业的信息化工作,在全行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国家旅游局机关办公自动化水平,形成旅游业管理电子政府基本架构,实现业务处理的电子化、数字化;促进旅游业的电子商务,发展包括公共信息处理中心、政府网站、商务网站、网络服务公司、旅游科技开发和投资、资料出版在内的多元化业务。

(十).服务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是国家旅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受机关委托履行行政保卫处、基建房管处的行政职能,并承担人民防空、爱国卫生、计划生育、绿化美化、献血等行政工作。中心除内设机构外,在北京有招待所(二星级)、幼儿园(中央国家机关特级园、北京市一级一类园)、食堂(中央国家机关十佳食堂)和车队,在北戴河有金山宾馆(三星级),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保障能力。

国家宗教事务局

【代码】145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国内外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宗教理论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和有关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六)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司)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承办局机关的文秘、信访、档案、保卫、保密等工作;对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编辑和报送政务信息;承办局机关财务、基建拨款、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对直属事业单位的上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干部教育、机构编制、行政监察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外事司)

研究宗教方面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审核部门规章,指导地方宗教立法工作;推动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承办涉及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和审核;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承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对外交往事宜;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以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往。

(三).业务一司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帮助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研究、指导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重大宗教问题;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四).业务二司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帮助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及进出口事宜。

(五).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务院参事室

【代码】146

国务院参事室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政府中唯一以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工作部门。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和有关省辖市均设置有参事室,除国务院参事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外,目前全国政府共有参事室36个,参事1000余人。

政府参事由国务院总理和地方最高行政首长任命(聘任),年龄一般在60岁左右,大多是有影响、有代表性、有参政议政能力的爱国民主人士。他们在政府内以个人身份,通过"直通车"的方式反映社情民意,直接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开展统战联谊工作,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加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998年,国务院赋予国务院参事室对全国各地政府参事室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能。国务院参事室经常到各地了解情况,就共同性、政策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通过召开全国或部分参事室参加的会议等形式,研讨参事工作理论,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通报交流信息。

50年来,国务院共任命、聘任了172位参事。1988年国务院58号文件下发以前,国务院参事为任命制,文件下发以后,改为聘任制。现有参事34位,其中任命制参事4位,聘任制参事30位。现任主任崔占福,副主任蒋明麟(国务院参事)、陈鹤良、张占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代码】147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三)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央政府公共资产)的产权界定、统计评估、清产核资和处置(包括房地产),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协调指导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报废;管理外宾赠送国家领导人和各部门的礼品。

(四)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社会保障经费、房改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部分基建经费的统一支付;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办公与业务用房和办公区建设规划,管理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安排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维修项目,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和调配。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土地使用权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规划。

(六)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监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二、三级市场;负责住宅物业管理的指导工作。

(七)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和廉租房的集中建设和物业管理,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危旧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汇总、申报和审核工作。

(八)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以及有关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

(九)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招标工作;根据各部门委托,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负责各部门集中采购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接受各部门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办理其他采购事务。

(十)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管理机关后勤工人的技术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十二)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十三)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十四)承办国家重大活动和国务院召开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负责到国务院办理公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接待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秘书、法规、信息、档案、机要通信、保密、信访、督查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国家重大活动和国务院召开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

(二).财务管理司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行政经费、社会保障经费、职工住房补贴经费、行政机关事业经费以及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和行政会计事务管理。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报废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工作。管理外宾赠送的礼品。拟定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房地产管理司(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管理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拟定规章制度。管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用房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集中建设和管理办公用房、部级干部住宅和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管理房屋修缮经费,审批修缮项目。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管理住房基金和公积金,负责住房补贴的汇总、申报、审核工作。

(四).服务司

负责指定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已退出领导岗位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和已故领导人的配偶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管理领导人的经费和专车;负责领导人用房的建设、管理和修缮;负责联系安排领导人及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外出考察的有关工作。管理为领导同志服务的工作人员。

(五).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

研究拟定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后勤服务单位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后勤干部岗位培训的规划和管理,管理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六).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拟定规章制度;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指挥、通信建设的审核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

(七).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管理司

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八).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和职称、技术等级考核、评定以及教育培训、出国(境)培训考察有关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的党群工作。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代码】149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侨务工作的办事机构。

(一)研究拟定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供侨务信息;制订侨务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协助总理管理侨务工作;审核有关部门和地方制订的直接涉及侨务方面的有关政策;对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所开展的侨务工作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

(三)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开展对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联系海外华文媒体、华文学校并支持其工作,促进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与我国的合作交流。

(四)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归侨、侨眷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归侨、侨眷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等。

二、内设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主要内设机构包括六个职能司:

(一)秘书行政司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掌握、反映机关工作动态;负责秘书、文电、档案、保密、财务、国有资产、基建、办公现代化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国外司

调查研究海外侨情,研究提出开展海外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建议;开展对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

(三)文教宣传司

拟订侨务文教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联系海外华文传播媒介、文化社团以及华文教育机构并支持其开展友好交流工作,向我驻外使、领馆和海外侨社提供有关文化宣传品;管理所属学校;负责新闻工作。

(四)政策研究司

负责国内外侨务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工作;调查研究国内外侨务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重要文件;编辑内部刊物;指导开展侨务政策和理论研究工作。

(五)国内司

研究提出国内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建议,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研究华侨捐赠等方面的方针政策;负责信访工作。

(六)经济科技司

调查研究引进海外侨胞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依法保护海外侨胞在华投资的合法权益;推动引进海外侨胞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开展。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代码】150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港澳事务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关注和研究香港、澳门的政治、经济、金融、文化和其他社会动态,为中央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策略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统筹、协调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官方的工作联系及业务往来,审批或会同审批有关官方往来事项,商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有关部门和地方之间的各种会晤、合作、互助机制及办法;对各部门、各地方贯彻执行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联系;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事项;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受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要求,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京办事处提供工作协助等。

(四).负责内地因公赴香港、澳门人员的审批,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授权并指导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此项工作;审核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访问香港、澳门的事项等。

(五).研究拟定对驻香港、澳门中资机构和向香港、澳门输出劳务的政策,参与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派出的审批及管理工作,参与内地企业和驻香港、澳门中资机构在香港、澳门的重大经营业务的协调工作等。

(六).促进和协调内地与香港、澳门在经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七).宣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涉及香港、澳门宣传的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把握涉及香港、澳门事务的宣传报道口径;负责香港、澳门传媒到内地采访及交流的审批工作。

(八).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交办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法律事宜;对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中央驻香港、澳门机构提出的有关事宜提供意见、建议和工作协助。

(十).统筹、协调与澳门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组织工作,承担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秘书处的具体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中英、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和中葡土地小组的工作。

(十二).做好香港、澳门各界人士到内地访问的有关工作;承办中央领导同志会见香港、澳门人士的有关事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设5个职能司:

(一).秘书行政司(人事司)

负责秘书、文书、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图书资料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基本建设、物资设备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管理驻香港信息组;负责机关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香港经济司

负责对香港的经济、金融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参与研究拟定促进香港与内地在经济、金融、贸易、科技、旅游等方面进行合作与交流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研究拟定驻香港中资企业和向香港输出劳务的政策;参与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派出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参与内地企业和驻香港中资企业在香港的重大经营业务的协调工作;负责因公赴香港经贸人员的审批工作。

(三).香港政务司

负责对香港的政治、法律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中央人民政府及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联系和官方往来事项;审核内地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因公赴香港事项;归口办理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工作;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官员到内地访问、短期培训等安排;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交办的与香港有关的法律事宜;承办中央驻香港机构提出的有关事宜;承担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有关工作。

(四).香港社会文化司

负责对香港的社会、文化、舆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研究、提出加强香港的基层和社团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拟定香港与内地在传媒、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康乐、卫生、宗教和社会福利等方面进行合作与交往的具体政策;负责因公赴香港的教育、科技、文化、宗教等人员的审批工作;研究、处理涉及港台关系的有关事宜;审批香港传媒到内地采访及交流的事项;宣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五).澳门事务司

负责对澳门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参与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具体事宜;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推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宣传并做好实施的有关工作;审批澳门与内地的官方往来事项;研究提出驻澳门中资企业和向澳门输出劳务的政策、建议,参与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派出审批及管理工作,参与内地企业和驻澳门中资机构在澳门的重大经营业务的协调工作;提出内地和澳门在司法、贸易、旅游、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合作与交往的具体政策性建议;研究和处理涉及澳台关系的有关事宜;参与处理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和中葡土地小组的有关工作。

(六).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秘书行政司。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代码】151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九)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内设8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下设信息中心、中国法制出版社两个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秘书行政司(研究司)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负责各司之间业务协调工作,研究国务院的法制工作和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学术交流,负责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干部培训及部分后勤行政工作。

(二)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

具体承办政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事、军事、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公安、安全、监察、民政、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交、国防、民族、宗教、侨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外国专家等部门。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司

具体承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广播影视、体育、新闻出版、知识产权、药品监督、文物、中医药等部门。

(四)财政金融法制司

具体承办发展计划、财政、税收、金融、证券、保险、海关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发展计划、财政、外经贸、银行、审计、税务、海关、统计、证券管理、外汇、粮食储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五)工交商事法制司

具体承办工交商事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经贸、外经贸、铁道、交通、信息产业、国防科工、民航、工商、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内贸、煤炭、机械、冶金、有色金属、石化、轻工、纺织、建材、烟草、邮政等部门。

(六)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

具体承办农林、资源、环保、城建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农业、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测绘、气象、地震等部门。

(七)政府法制协调司(法规编纂司)

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问题,起草配套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研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等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意见;承办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工作;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清理、编纂行政法规,提出行政法规废止、失效和修改意见,维护行政法规相互之间的协调、统一;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八)法规译审和外事司

主要承办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的翻译、审定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承办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宜,办理外事行政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秘书行政司。

国务院研究室

【代码】155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单独或组织、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国务院的有关重要文件;起草国务院领同志部分重要讲话。

(二)对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与党中央、国务院大型会议的文件起草。

(四)对全国经济形式跟踪,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综合信息、动态,为国务院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研究室设6个职能司:

(一)秘书局(人事司、外事司)

负责机关秘书、文电、值班、会务、人事、外事、机要档案、保密、办公自动化等行政管理工作;承担本室同各地方、国务院有关部门政策研究机构的联络、协调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研究室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其他后勤服务性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研究司

起草或修改部分综合性讲话、报告等文稿;编辑本室《送阅件》、《决策参考》和《研究报告》;单独或参与对某些综合性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收集、整理、筛选重要综合信息、动态,为国务院决策及本室研究工作服务。

(三)宏观经济研究司

负责计划、财税、金融、价格、分配、国际收支等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对经济总体形势进行跟踪分析;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的重要讲话、文件等文稿。

(四)工交贸易研究司

负责工业、交通、市场流通、产业政策、企业改革、对外开放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的重要讲话、文件等文稿。

(五)农村经济研究司

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的重要讲话、文件等文稿。

(六)社会发展研究司

负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政法、民族、宗教等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的重要讲话、文件等文稿。

(七)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秘书司。

中国地震局

【代码】157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国家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震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拟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立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指导全国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研究提出地震灾区重建防震规划的意见。

(三)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

(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实施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双重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与计划财务体制;指导省级以下地震工作机构的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六)管理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国地震趋势预报意见,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向国务院提出对国内外发生破坏性地震作出快速反应的措施建议。

(八)指导地震科技体制改革;拟定地震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地震科技研究与国家重点地震科技项目攻关;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指导地震科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承担地震科技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九)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管理、监督地震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地震局设6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秘书事务、震情值班、机要、文书、档案、综合信息、信访、保密、新闻宣传、保卫、机关财务和房产管理等工作;承办局重大会议和活动。

(二)人事教育司

承担地震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工作;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承办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承办管理省级地震工作机构的劳动工资、劳保福利、教育、科技干部职称评聘和专家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以下地震工作机构的相应工作;编制地震系统人才发展与培养规划及年度接收计划;管理局机关人事工作,指导局属院校的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点项目的实施;管理、监督地震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省级地震局和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技术装备及国有资产;完善地震系统防震减灾计划的财务管理体制;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四)监测预报司

管理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拟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规划全国地震监测信息系统;提出全国地震趋势预报和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并组织监督有关震情跟踪;承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灾情处理事务;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提出对国内破坏性地震作出快速反应的措施建议;拟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立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五)震害防御司(法规司)

指导全国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拟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研究提出地震灾区重建防震规划的意见;拟定国家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震行业标准;承担防震减灾的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科技发展司(国际合作司)

指导地震科技体制改革;拟定地震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点地震基础研究和重大地震科技攻关;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指导地震科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承担地震科技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拟定局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年度计划,审批和审核有关项目;提出对国外、境外破坏性大地震的快速反应意见。

(七)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中国气象局

【代码】158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制定、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参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组织指导防御雷电、大雾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三)对国务院其他部门设有的气象工作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全国陆地及海上气象探测与信息网络、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

(四)管理全国天气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组织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象条件论证。

(五)组织气象科技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气象教育工作,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意识。

(六)管理气象外事工作,代表我国政府参与世界气象组织及其他国际气象机构的活动,开展与外国政府(地区)气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

(七)统一领导全国气象部门的工作;以中国气象局为主管理省级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教育和业务建设;指导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

(八)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地方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办公室是中国气象局的综合办事机构,承担文秘、机要、档案、信息、信访;保密、宣传、新闻、保卫和机关后勤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工作和会议安排;起草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制度,并监督、检查、催办。

(二)监测网络司

监测网络司是中国气象局主管气象信息监测与气象信息网络建设的办事机构。

(三)预测减灾司

预测减灾司是中国气象局主管天气预报、气候、农业气象与公益气象服务的办事机构

(四)科技发展司

科技发展司是中国气象局主管气象科研课题立项、评审奖励与人工影响天气的职能司。

(五)计划财务司

组织拟定全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计划,归口管理气象行业规划计划和项目;负责气象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和基本建设管理;协调气象部门双重计划财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指导地方气象事业发展;管理气象部门各类资金;归口管理气象部门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管理气象部门统计工作;指导气象部门计划财务工作。主要职责:

(六)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负责气象部门人事教育工作。

(七)政策法规司

(八)国际合作司

国际合作司是中国气象局主管全国气象外事工作的职能机构。

(九)审计室

中国气象局审计室为局直属处,与中纪委驻局纪检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具有专门的机构名称和印章,并按照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十)监察室(驻局纪检组办公室)

中央纪委驻中国气象局纪检组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的纪检机构,受中央纪委、监察部和中国气象局党组、行政的双重领导,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

(十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全国气象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具体管理及有关服务工作。

(十二)行政管理局

行政管理局简称管理局。

国家粮食局

【代码】159

一、主要职责

(一)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全国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计划,其中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提出粮食定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

(三)协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四)指导全国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行业的教育培训;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五)制定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指导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业务。

(六)承担国务院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司、外事司)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的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政务信息、会务、保卫、保密、信访、提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外事、教育培训工作和财务、资产管理。

(二)调控司

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并督促实施;承担全国粮食流通的协调事务和行业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拟定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研究提出粮食定购价格以及收购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的原则的建议;组织拟定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及办法、有关技术规范等。

(四)监督检查司(财务司)

监督检查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计划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推动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承担行业指导的具体工作。

(五)行政管理司

研究全国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承办大型粮食储运、加工项目及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资格审查和定点,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有关粮食储运、加工等方面的先进技术的推广。

国家外国专家局

【代码】169

一、主要职责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中国政府主管国家智力引进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管理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经济技术和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来华等外国专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专家)和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培训工作。

其主要职责有:

(一)规划智力引进的发展战略,研究拟定智力引进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制定并完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及我国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的有关标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定有关部门和地方聘请外国专家及出国(境)培训人员计划方案,统计、分析各部门和地方聘请外国专家及派员出国(境)培训的综合情况并进行汇总。

(三)编报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和聘请外国教科文卫等专家经费方案,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筹措国家拨款外的智力引进资金。

(四)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承担外国专家身份的确认并出具职业签证许可等事宜。

(五)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使用国家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批事宜,审核其他国内自筹经费的出国(境)团组培训项目。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国外监督,查处出国(境)培训中的违纪行为。

(六)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工作,开辟智力引进渠道,与外国官方机构及其他组织建立人才交流与合作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

(七)对聘请和推荐外国专家、承办出国(境)培训业务的单位及境内外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服务。

(八)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智力引进工作,提供政策服务和业务指导,帮助处理智力引进中的重大事件,调解并组织有关外国专家聘请合同纠纷的仲裁,保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建立智力引进服务体系,培育国际人才市场,组织协调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建立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网络,完善国家级的国外人才资源总库。

(十)建立智力引进成果的推广体系,制定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颁发“友谊奖”事宜,承担引进国外智力中的宣传工作,组织有关智力引进的经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