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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是现代化文明的载体,城市发展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全方位的意义。因而,城市的组织和管理对一个国家的组织和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这种作用是决定性的。
城市“是一种按共同体方式生活的有机体。不管它在经验上是如何产生的,按其存在,它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城市由具体的合作社和家庭组成,在同它们的关系上,城市处于必然的依附之中。”这是德国学者斐迪南·滕尼斯在其《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对城市的所作的社会学解释。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决定农村社会的是人与土地;而决定城市社会的是人与组织。城市的内在特性决定了城市的组织和管理的关键是人的组织化。摆脱对土地的依赖是城市人的最基本特点。这决定了城市中的人是以其在现实生活中所拥有的独立和自主为存在前提。城市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决定了这种独立和自主只是一种本质的规定,而不是一种现实的规定,因为,在城市生活中,这种独立和自主脱离了城市的社会网络就失去了其真正的意义。从这意义上讲,城市中的人在拥有独立和自主本质规定性的同时,还具有对组织化的内在需求。所以,人的组织化,从形式上看,是城市组织和管理的要求;但从本质上看,是人的城市生活的内在要求。
对于城市管理来说,利用城市人所具有的内在组织化要求,推动城市的组织和管理,是其投入产出最高的管理方式。具体来说,城市的组织和管理,最根本的不是政府去直接组织社会,而应是政府帮助社会进行自我组织,并通过这些社会组织来实现城市管理。在这种努力中,城市基层社会自治是最应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因为,这种自治既能成为城市人独立自主性和组织性共同实现的最好形式,也能成为城市政府有效管理社会的重要基础。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讲,“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和发展,其组织和管理层面的具体的体现就是城市基层社会自治。
在中国的城市管理和组织的生活中,基层社会自治不是新鲜的东西,已有相当长的实践历史,这就是人们熟悉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其具体组织形式是城市居委会。在这实践中,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作为中国最大城市的**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在**这样一个特大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所形成的政治资源,管理资源和文化资源对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在新中国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十分重视对这个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行给城市建设和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使**从政治的高度和从城市管理现代化的战略要求,来把握和推进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更加全面健康地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一、居委会组织与**城市社会
在中国社会,“**”这个地域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了“城市社会”的代名词,人们常常用“小**”来形容某个城镇的繁华和现代化。这个观念来自与**在中国城市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近代中国,**是远东的最大城市;解放后,**是新中国的重要经济中心。目前,**有人口1349万,其中城市人口800多万。不论行政区域还是人口规模,**都算得上是一个特大城市,在世界城市规模排名中名列前列。
**实际上是一个国内移民社会。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和移民社会特殊的社会结构和传统,使**这个城市社会在中国近代社会发展中,比较早地成为一个具有一定现代化特征的现代城市社会,但是,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解放前的**城市具有比较严重的殖民地化色彩。解放后,不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从**在中国现代化发展中的实际地位出发,将**的建设和发展置于国家总体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市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就指出:要在原有的工业基地和商业交通中心地位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时间的努力,“把**改造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先进城市。”因此,解放后的**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城市居民委员会在**出现和确立正是这种努力的产物。
美国学者R·E·帕克等人认为:“城市生活的一个极大特征是,各种各样的人相互见面又相互浑淆在一起,但却从未相互充分了解”,因而,“个人和个人组成的团体,由于在情感和了解方面相互远离,他们完全生活在相互依存的状态,而不是生活在感情亲密的状态中”,(《城市社会学》第26页。)因而,
城市社会的组织和管理必须同时兼顾社会组织性的需要和个体独立性的要求。在这其中,基于生产的分工和城市对个体生活空间的压缩所形成的城市生活的相互依存性,是城市社会组织和管理的重要基点。基于这样的基点以及城市组织和管理的内在要求,现代城市组织和管理都必然要从自治这个价值出发,充分动用社会成员的自主性和参与性所形成的自治资源来组织城市社会,推动城市社会的管理和发展。可以说,自治是现代城市社会本质特征,是城市社会组织和管理的核心基础;任何类型的城市,只要以现代化发展为目标,都必须熟练地开发和利用这个重要资源。以建设“社会主义先进城市”为目标的**和中国其它大城市一样,在解放后的发展中,一开始就在这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旧制度的全面灭亡。解放后,随着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度的废除,新制度的创设就必然成为城市组织和管理的重要问题,这对于缺乏城市管理经验的党和政府来说,无疑是一个大的挑战。面对百废待兴的现实发展要求,以动员群众、组织群众为使命的城市社会的政治动员和组织动员,成为党和政府在解放初期组织和管理社会的基本方式。在当时,政治动员和组织动员主要体现为两大方面:一是动员群众。首先是动员群众参加里弄的管理,成为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主体力量。黄浦区人民广场街道所辖地域,解放前是跑马厅,云集了各种社会流氓黑势力。解放后,为了改造这个地区,党和政府积极动员所在地的居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创立新的生活。通过宣传和教育,群众开始积极参与街坊里弄的公益活动,他们主动打扫房前屋后,一起动手疏通水道,联手制止流氓作案,使里弄的面貌焕然一新。其次是动员里弄中的积极分子成为带领群众、组织群众的核心。当时,主要动员民主人士、中小学教师等参与里弄的工作。党和政府的信任,使出来工作的人往往有比较高的工作热情。他们到里弄了解情况,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做群众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在跑马厅附近的一些里弄,尤其是康福里、顺天村、龙门、八仙等里弄,在这些积极分子的工作下,群众被全面动员了起来,有效地镇住了地区中的流氓邪气,改变了社会风气。二是组织群众。在解放初期,组织群众的基本目的就是动员群众实现自救、自我管理,以渡过解放初期比较严峻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所以,当时,党和政府积极发动群众通过自我组织,解决自己的安全和福利等问题。如1949年12月成立的康福里居民福利委员会。据统计,根据市民的意愿,全市在解放后的很短时间里,组织起104个自来水管理委员会,11650个居民卫生小组和16396个不同规模的人民防护队,发展队员74320人。1950年11月,全市开展“冬防”工作,各区建立“冬防”办事处,并在原有的各种类型的委员会基础上组织人民“冬防”服务队2020个,发展队员174846人。这个“冬防”服务队就是**居民委员会的前身。
动员和发动群众是党领导的政治优势。利用这个优势,党通过解放初期城市社会形成群众性的自我救济、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实践和探索,创造性地形成了城市基层群众自治这个新的制度。实际上,发动群众实现自我服务和管理,是解放后**城市组织和管理的历史起点和工作起点。这个起点直接影响了**城市组织和管理的后来发展,并留下了深刻的历史印记。1951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和市政治协商委员会召开街道里弄代表会议,决定将“冬防”服务队更名为居民委员会,并在城市基层社会全面建立居民委员会。当时的居民委员会干部主要由家庭妇女、在职职工、失业工人、工商业者及其家属、个体劳动者担任,全属义务性质。由于这些居民委员会直接联系着新生的政权和社会,所以,当时的各区政府都把巩固和发展已组织起来的居民委员会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以保证政权和社会的稳定。1952年7月,**市人民政府颁布《**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暂行办法草案》,明确其为
群众性自治组织。到1952年底,全市共建立居民委员会3891个,居民委员49851人,全市90%的里弄都建立起了居民委员会组织。1954年,国家颁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稳定和统一全国的居民委员会。依据条例,居民委员会一般都下设福利、治保、文教、卫生、调解五个工作委员会。至此,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以及由此形成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初步定型,并纳入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民主制度体系,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这个时期的居委会,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在1998年完成的《居委会自身组织体制和运作机制》的研究报告中作了这样描述:“解放初期到1958年,居委会是典型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性群众组织。居民委员会干部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治保主任、妇代主任、福利主任都不拿津贴、义务工作。不少在职职工、在学高中生,业余时间也爱往居委会跑,大家将居委会当成家。当时,工厂、商店等招工机会很多,居委会干部宁可不拿一分钱,整天在居委会义务工作,却不愿进工厂、商店去干有固定收入的工作,其原因是担任居委会干部有光荣感。解放初期的居委会工作内容中,治安工作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时居委干部及各居民小组治保员主要配合、协助派出所开展这项工作。解放初期的居委会还没有建立党支部,居委会工作主要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办事处的干部三天两头在居委会,与居委会干部一起工作。当时居委会工作大多根据居委会辖区内的居民意见、要求来确定,如组织居民义务劳动,改善居住环境。该时期居委会主任和其他居委会干部在居民群众中有很高威信。由于居委会干部长年累月与居民群众在一起,所以,几乎每家每户都认得居委会主任,有的年事高的居委会主任几乎成了居民群众的‘老长辈’,家里事、邻里事、里弄事,都会找居委会主任反映,请示居委会干部帮助解决。居委会干部与群众关系融洽,因此,居委会换届改选、推荐候选人等选举工作开展也比较顺利。”之所以要在这里引这么长一段文字,目的在于表明产生于群众的居委会其原先所具有的一些基本特征,展现居委会在居民群众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以启发现在以及未来的居委会建设和发展。
从上述这段描述中可以看到,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解放初期的居委会通过自身的努力,在群众中比较好地发挥了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确立了自身的崇高地位和良好形象。遗憾的是这个良好的基础没有给居民委员带来更为良好的发展。1958年“”开始后,在大办城市人民公设的影响下,居委会的性质开始发生变化,“生产后方、生活场所、阶级斗争前哨”成为居委会建设的新目标。于是,居委会由自治性的组织,开始逐渐向生产性组织和政府行政性组织转变:办各种生产性和服务性组织,在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吸纳妇女,使妇女走出家庭。生产发展使居委会形成了自己可支配的财力,到六十年代初,居委会专职干部每月有了固定的津贴收入。与此同时,居委会工作也日趋行政性,并逐渐成为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于是居委会就由产生于群众、并服务于群众的自治性组织演变成为指挥群众、领导群众的行政领导性组织。1963年以后,随着里弄党支部的普遍建立,在里弄党支部的作用下,居委会工作的领导性和指挥性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原先里弄居委会的工作被统摄进里弄党支部,居委会工作实际上里弄党支部领导,里弄党支部说了算。这严重地直接影响了居委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的发挥。
“”开始后,在极左思想影响下,居委会由群众自治组织完全变成了群众革命组织。1967年,居委会被改名为“里弄革命委员会”(简称“里革委”),设二组(政宣组、服务组)、三队(群众专政队、业余工宣队、民兵小分队),主要的功能是:搞阶级斗争,对地区内的“四类分子”进行监督改造;办“向阳院”,学习毛选,斗资批修;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办理下乡青年病退及安排劳动;户口检查和外来人员登记、社会治安以及必要的社会救助等。由于组织结构和功能的变化,居委会这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演化为基层政权性组织,成为“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的一个组成部分。“”结束后,这种状况开始得到改变。1979年,全国人大重申1954年分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撤销里弄革命委员会,恢复居委会名称。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妇代会主任,成为居民区工作的领
导主体。居委会设治保、调解、卫生、劳动、文教、民政福利六个工作委员会。居委会干部以离退休人员为主,占总人数的80-90%。干部人数一般为9人,最小为5人。从1984年起,各居委会纷纷举办各种社区劳动服务组织和第三产业,如便民利民服务设施、饮食店、烟杂店、旅馆、打包、装潢建筑、废品回收站、简易托儿所。以普陀区长寿路街道的药水弄第五居委会为利,该居委会在一无场地、二无资金、三无人才、四无经验的情况下,白手起家搞了三年,年利润突破3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居委会在这些经济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除上缴一部分外,余下的作为居委会添置设备、为民办事实以及干部奖金。因此,在当时的条件下,这些社会综合服务项目和设施不仅收到了良好社会效益,促进了社区的建设和发展,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居委会的工作条件。
1989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居委会的性质与任务、组织与功能。**的居委会发展因此进入新的时期,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开始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和组织居委会。普陀区到1990年底,全区262个居委会选举产生居委会委员2067人。在这次选举中,有的参选率高达100%。虽然当时居委会的选举还主要由街道党政直接主导,形式性的成分比较强,但是,这种形式和程序的出现还是客观上为居委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政治基础。二是居委会开始面向居民,构筑更为完善服务体系。90年代初,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居民对社区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居民委员会认真贯彻市区工作会议精神,以社区为依托,以方便居民、服务居民、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基点,大力开展社区服务,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加强社区建设与管理,使便民利民服务经常化、逐步形成具有居委会特色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居委会构建起了一支自愿者队伍。自愿者队伍的出现,一方面支撑了新的社区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扩大了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为基层群众自治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三是居委会与三产创收彻底脱钩,居委会原有的经营项目由街道集中统一管理,居委会的行政开支和干部的津贴由街道统一承担,从而使居委会彻底摆脱其组织生产的经济功能,回到其自治的范畴中。
**的居委会发展至今天,已将近走过半个世纪的历程。在这半个世纪的发展中,不论在那一个历史发展时期,居委会的存在与发展都与整个**城市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做出了自己特点的历史贡献。这个历史事实充分表明,居委会组织对**这个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稳定着社会、服务着大众、支撑着政府。居委会毕竟是一个基层性的组织,个体的能量十分有限,因而,居委会的建设和发展在很大程度有赖于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九十年代后的发展,在给居委会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挑战的同时,也给**的居委会发展提供了比较充分的经济资源、社会资源和政治资源,使**居委会在社区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中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社会与居委会
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本质上属于社会,是社会性的政治组织。但是,作为一个组织,它在地位和功能上超越了社会,成为代表社会、沟通政府与社会的组织。因而,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实际上处于政府与社会之间:对政府而言,它是政府与社会的“中介体”,一旦政府与其联接,它就成为政府调控社会的重要“末梢”;对于社会而言,它是社会的自治组织,维护社会公益,提供公共服务,表达公众利益。居委会的存在空间决定了居委会实际的地位及其承担实际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府与社会这两个力量对其的作用和影响。在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发展模式下,政府给社会自主空间的大小以及社会自身的成熟程度,直接决定着居委会自治功能的实现程度。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发展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深刻地改变了政府与社会关系,从而为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了更好地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对城市基层
群众自治的作用和影响,我们首先必须考察在传统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规约和影响下的居民委员会地位和功能的现实状况。在政府、居委会和社会这个基本的关系构架中,居委会的实际地位和功能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的考察而得到说明。
(一)、居委会与基层政府在**这样大型城市,居委会与基层政府的接触主要体现在居委会与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关系上。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组织,一个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属于社会;一个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属于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八条“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中的第一项也规定:“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因而,从法律上讲,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关系,发挥“指导、调研、协调、服务”的职能是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的主要方式。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全能型政府调控模式下,居委会基本上失去了应有的“自治性”,由社会归属到政府,成为政府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从而由自治性的群众组织,基本上变成一个行政性的政府组织,其具体体现在人事、职责、考核这三个方面。
第一、人事。法律规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应选举产生。事实表明,以选举的方式组成居委会已成为共识,并得到广泛的执行,但是由于对社会动员比较有限,加上政府的直接干预,这种选举基本上流于形式。居委会的选举一般都是在街道的帮助下进行的,但出于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这种帮助实际上与直接主导居委会选举没有什么两样。居委会干部的候选人基本上由街道党工委的组织科来考察和选定,然后提交居委会选举,而且多采取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方式。有的街道因工作需要,在非本居住区的人员中选聘居委会干部。显然,选举成为了一种形式,在这种选举中,结果比程序更为重要。组成后的居委会的三头(党支部书记、主任、妇代主任)属于街道管,居委会中的各职能组织的干部,由居委会直接聘用,报请街道组织科备案。因而,街道要承担居委会专职和聘用的工资。在这样的选举方式和人事制度下,居委会干部实际上成了政府聘用的干部,因而,对这些居委会干部来说,他们的工作不是直接面对社会的要求,而是直接面对政府的要求。人是组织的主体,工作的主体,因而,直接关系到组织的性质和功能。这样的人事关系,必然会从根本上影响居委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
第二、职责。依据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的职能可概括为六大方面:政治整合;公共服务;民间调解;治安维护;政府协助;民意表达。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街道所承担的工作远远大于法律的规定。据初步统计,居委会的实际工作内容有十大类百余项。这十大类是: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物业管理,民政帮困,计划生育、纠纷调节,宣传教育,文明达标,收款收费,人口普查。居委会工作范围的严重“膨胀”与居委会组织的行政化密切相关。在居委会成为政府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的情况下,政府派出机构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都有意无意地把居委会作为自身的一个工作机构,并将自身的一些工作委派给居委会承担,于是形成了居委会干部常说的“下面一根针,上面千条线”的工作格局。据调查,目前与居委会工作有关的部门有40多个,在街道这个层面与居委会工作发生联系的职能部门有:街道办事处的民政科、劳动科、社教科、卫生科、城管科、财审科、行政办公室、
综合治理办公室、警署、房管办、环卫所、工商所、粮管所、街道医院以及区园林管理所。
第三、考核。从理论上讲,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工作的好坏应由居民或居民代表来考核、评价,而担当指导角色的政府部门主要是提建议和提意见。但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变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情况下,居委会的工作不是面向社会,而是面向政府,因而,对居委会来说,政府的评价要比社会的评价重要。政府为了促进居委会更好地承担政府的工作,实现政府的工作目标,往往以考核、评比代替工作上的指导,以考核、评先进为指挥棒左右居委会的工作精力投向。据调查,目前居委会所有工作几乎年年都有评比和考核,评比的内容主要有:居委会的软硬条件要进行达标评比;居委会工作要进行上等级(从一级到三级)评比;社区服务工作要评选社区服务示范小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要评选文明小区;社会治安工作要评选安全小区、安全示范点;环境卫生工作要评选卫生优美小区等等。街道对居委会具体工作的考核,往往实行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这种考核实际上是办事处各科室对居委会工作考核,因而,一到年末,居委会往往要应接不暇地接待考核和检查。以嘉定区被调查的10个居委会为例,1996年至1997年两年共接受上级(不包括市)考核247次,检查434次、验收评比168次,年均每个居委会接受考核、检查、评比42.5次;另外共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总数达1790次,年均每个居委会达90人次。
从以上三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居委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是相对独立的关系,而是全面依附的关系。政府全面主导了居委会的工作,从而使居委会日益与社会脱离,成为代表政府管理社会的力量,失去了自治性,而成为行政性的组织。
(二)、居委会与居民区党支部居民区党支部作为党在社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其上级组织,即街道党工委的领导;而在社区中,它则承担着领导核心的作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沪委(97)7号文件指出:“居民区党支部是党在社区最基层的组织,是居民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因此,居委会实际上是在由街道办事处、街道党工委和居民区党支部所构成的权力网络中开展活动的。对于居委会来说,居民区党支部是其领导力量,同时也是其实现有效自治的重要政治基础。因而,居民区党支部与居委会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居委会的实际地位和功能。
居委会的工作是在居民区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的。在组织上,居委会中的主要党员干部,往往是支委的成员,有的居委会主任甚至同时兼任居民区党支部书记。依据规定,居民区党支部所承担的与居委会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居民委员会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做好居委会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搞好各项服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保证和促进居民区的管理、服务和稳定。由此可见,居民区党支部在整合社区、管理社区和服务社区方面具有很强的功能。在居委会对社区的组织能力比较有限的情况下,居民区党支部以及所属的党小组和党员则成为居委会工作的重要组织力量。
所以,在基层政治建设中,居民区党支部的建设往往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不仅因为居民区党支部是基层政治的领导核心,而且因为在居委会工作高度行政化的条件下,街道这个层面的党政都希望通过强有力的居民区党组织来保证街道党政对居民区工作的指挥和领导。这样,各街道都形成了这样工作思路,即从居民区党支部建设入手建设居委会,保证居委会工作的干部队伍和工作机制,从而抓好居民区的工作。杨浦区殷行街道党工委在其工作
总结中比较清晰地表达了这种工作思路及其具体实践:“‘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居民区党支部的强与弱,关键在于一班人。街道结合居委会干部招聘,把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又有一定能力的党员选进居民区党支部,使党员居委干部在居民区党支部的比例明显上升。在1998年上半年的换届选举中,重点选好居民区党支部带头人,使支部书记的整体素质有较明显的提高,现55名居民区党支部书记平均年龄为49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61%,为生气勃勃、富有创造性地开展社区党建工作起到了重要组织保证作用,出现了一批善抓大事、能干实事、敢办难事,深受居民欢迎的居民区党支部”。
(三)、居委会与各类社会组织在交往十分频繁的现代社会,组织已成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居委会本身就是一种组织,是整个社会组织网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它实际面对的社会,不仅有居民区中的居民,而且有居民区中的各类社会组织。事实表明,社会越发展,社会组织越丰富多彩。因而,从发展的角度讲,居委会如何面对社会组织的日益发展,协调好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必然直接关系到居委会的工作基础、管理方式和资源组合。
**市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到1999年,共有35个居委会,街道区域内约有630家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约39个。经调查,总结出居委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居委会与行政性的社会组织的关系,这些组织包括爱卫会、红十字会、计生协会、残疾人协会、双拥协会、科普协会等。因为这类组织的工作与街道的行政工作往往熔于一体,所以,居委会与这些组织的关系多体现为行政性的关系,即接受这些组织所委托的工作,帮助这些组织履行职责。二是居委会与新兴的社区服务和中介组织的关系,这些组织包括街道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居委会自愿者组织以及社区服务中心等,街道要求贯彻政事分开,居委会干部不直接参与社区服务的具体事务,但是有权指导这类组织的活动和工作。三是居委会与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居委会一般通过“党建联谊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较之与其他单位的关系,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更为密切,它能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四是居委会与民间社团组织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生活日益活跃,民间性的社团组织不断涌现,如业主委员会、癌症俱乐部、青少年外语角、老年拳操队等。这些组织有的是街道或居委会倡导组建的,有的是自发组织的。它们一般独立活动,与居委会的关系比较自由,不存在领导或指导关系。但是,由于这些组织直接联系着社区居民,因而,有些居委会会有意识地联系这些组织,努力使这些组织成为居委会社区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为此,居委会往往会有意识地提供一些方便,甚至会到街道为这些组织争取少许的活动经费。
上述四类关系,实际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性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如居委会与行政性的社会组织的关系、与社区服务和中介组织的关系;二是非行政性的协作关系,如居委会与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与民间社团组织的关系。前一种关系对居委会的工作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是增加了居委会的工作内容,而另一方面则是使居委会职能的实现方式得到改善,因为,社区服务和中介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往往与居民的生活直接相关,通过这些组织,居委会能比较有效地解决居民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居委会来说,后一种关系具有比较积极的意义,因为,在与社区中企事业单位所建立的联谊和合作关系中,居委会往往能从这些企事业单位中获得一定的物力和财力的支持;而在与民间性社团组织
的联系中,居委会则能够扩大与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密切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并使这些组织成为居委会工作的积极的组织力量。
在居委会与各类社会组织所建立的关系中,居民区党支部或党小组扮演了比较重要角色。这一方面与居民区党支部是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有关,另一方面则与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有关,例如,居委会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党建联谊会”的形式出现;而居委会与各类民间性社团组织所建立的关系,则与居民区党员在其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密切相关。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居委会与基层政府、居民区党支部以及各类社会组织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从全局来看,居委会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居委会实际性质。一个完全自治的居委会与居民区党支部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将是另一类景观。
(四)、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群众,即社区居民是实现基层自治的主体力量。因而,从理论上讲,居委会的生命力在于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关系的最核心体现就是社区居民的参与。社区居民的参与,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个体与社区的关系;二是参与本身的价值。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依据居民的参与情况,改革开放以来,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关系的发展实际上经历两个发展时期:一是被动参与时期。这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初期。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所衍生的单位组织体制作用和影响下,人的社会存在主要体现为单位人的存在,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要大大强于人与社区联系,甚至所谓人与社区的关系也是存在单位之中,如大型企事业单位中的职工生活区。与此同时,居委会的高度行政化也大大限制了人们自由参与的空间。
然而,人们毕竟是生活在具体的社区之中的,尽管由于单位属性,人们对居委会的依赖不是那么全面和直接,但是这种依赖还是存在的,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所有的资源都控制在政府手中,居委会作为政府的执行者,实际上也参与了这种控制,从而为人们对其形成依赖关系奠定了重要基础。正是这种依赖关系,人们与居委会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参与关系,即被动地参与居委会活动。这种参与的目的不是要实现自己和社区的利益,而是要从居委会那里获得政府所掌握的资源。
二是弱参与时期。这主要指在八十年代中期以来的居委会的建设和发展。随着体制的变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结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社会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的社会存在开始从“单位人”向更具活力的“社会人”转化,于是,人们的生活与所在社区的关系也相应地开始趋向广泛和密切。这种的发展趋势分别影响了居委会和社区居民:一是社区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空间,社区的发展与人们生活的质量提高形成了越来越密切的关系,因而,人们开始关注社区,参与社区和影响社区;二是随着社区建设在整个社会建设和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力的提高,居委会建设对社会稳定和政治发展也日益凸现。但是基于传统的惯性,政府在很长时间里是从管理的角度来重视居委会,在改革所形成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四级网络”中,没有把居委会当作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和调控网络,而依然把居委会作为政府行政的基层执行网络,因而,居委会的行政性并没有因为社区的发展和居民自主性的提高而趋向弱化。显然,在社区居民开始关注社区、参与社区和影响社区的趋势下,居委会的行政化建设是不合适宜的。面对这样的困境,居委会开始改变其工作方式,即以政治性或行政性的手段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如号召居民参与“建文明城市,创文明小区,当文明家庭,作文明市民”的活动,向居民提出“爱我小区,从我做起”、“清洁我家庭,清洁我楼组,清洁我小区”等要求,并组织了各种类型的自愿者队伍,确立了各种类型的居民互帮互助机制。虽然这种参与在总体上还是属于政府动员的,但是由于所参与的事务与居民生活有直接关系,所以,在这种参与中,居民还是投入了比较高的热情,主动配合居委会,体现出一定的主动性和自主性。但是,居委会的行政化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种参与的内在自治性,所以,居委会所动员起来的参与,与完全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条件下的参与相比,还是属于弱参与,因为,许多居民并没有把这种参与看作是自身权利的实现,而仅仅从义务的角度来认识这种参与,并没有赋予很高的价值。这一点可以从居民对居委会选举的
积极性不高的事实中得以一定的说明。
虽然,从被动参与发展到弱参与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关系的性质,但是,这期间变化所展现出的发展趋势是积极的,有利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建设和发展。一旦居委会的工作真正从行政性走回其原有的自治性,那么居委会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就必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三、制度创新与居委会管理体制的完善
从行政管理角度看,居委会所组成的网络,是政府有效调控社会重要基础。在**,居委会这个网络被视为第四级网络,与市政府、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这三级网络相联接。从民主建设的角度看,居委会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核心阵地,而基层民主建设对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而,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努力推进**市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市的历届市委和市政府,都努力推进居委会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九十年代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提出了“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新体制,形成了以社区建设和管理为基础的新的城市管理格局。在这新体制、新格局下,居委会的建设和发展对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具有了更加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1996年的**市城区工作会议之后,**的居委会建设和发展就逐渐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其特征有二:一是制度创新;二是依法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