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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主义中既有阶级概念,又有阶层概念。当这两个概念并用时,阶层通常是阶级的组成部分,表示阶级内部次一级的划分,隶属于阶级,有时也包括其阶级归属尚不明朗的过渡性成份。
由陆学艺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如实地指出了当代中国不是人人平等的无阶层社会,而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高低差别的社会;比较客观地描述了当代中国人群的这种差别,为人们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调查材料;在对人群分层时,指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处于社会上层,产业工人处于社会下层,中间隔着6个社会阶层,从而使读者可以看出前者已经不像改革开放前那样是工人阶级的代表者,而后者则不是主导阶层(第105页),自然不再属于领导阶级,正在逐渐滑向弱势地位;正确指出“私营企业主阶层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和发展的过程中产生和成长起来的。”(第16页)此外,还对政府有关部门在教育经费使用上的两极分化做法表示了义愤(见此书第96-97页),等等。这些都是值得肯定和称道的。
此书在描述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现象时,旗帜鲜明地用阶层论代替了阶级论。自然,它就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阶层进行阶级归并,正确揭示我国当前的阶级状况。
之所以如此,是作者认为中国共产党已经不是革命党而是执政党,“目标”应当“变化”为团结和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来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第7页),通过广泛妥协和“合作”实现各阶层的“共赢”(第99页,第108页),即用阶级阶层合作来代替阶级斗争。认为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对社会分层状况“传统政治意识形态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第99页)。这里所说的“传统政治意识形态”显然特指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作者认为它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已经“过时”,因而应当予以“扫除”(第104页)。
然而,在“扫除过时意识形态的障碍”(第104页)的同时,此书又想表白自己所用的阶层论并不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第5页)。为此,它求助于英文词汇。说,在“大多数”英文文献中,并不存在“阶级”与“阶层”两个概念的明显区别,“大多数”理论家都采用同一个词汇:“class”,它既可以被译成“阶级”,也可以被译成“阶层”(见此书第5-6页),并就此写了一大段说明。这段文字似乎是想让一部分赞同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的读者感觉,此书所说的“阶层”同“阶级”本是同一个概念,此书所用的阶层论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就没有必要把“阶级”改称“阶层”。但为什么又改了呢?此书说:“在中文中,情况有所不同,‘阶级’这一词汇往往是指传统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阶级概念——即由生产资料占有来进行划分的、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对立、斗争关系的群体,这一词汇让人联想到的是严重的社会冲突、动荡或人与人之间的争斗,有些学者和民众对这一词汇还带有反感情绪和否定倾向。而‘阶层’常常被认为是不那么具有冲突性并带有等级性质的群体概念。”(第6页)为了取悦于或者说糊弄对马克思主义阶级概念反感的那部分人,此书便舍“阶级”而用“阶层”。
那么此书用的究竟是马克思主义的阶层论还是非马克思主义的阶层论呢?它究竟是想糊弄拥护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的人,还是想糊弄反对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的人呢?
这只有细读此书才能够弄清楚。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同生产资料的关系在阶级、阶层划分中处于中心的位置。而此书说“仅用生产资料占有这一指标来解释社会阶层分化是不充分的”(第5页)。因此,它“提出了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占有状况为标准来划分社会阶层的理论框架。组织资源包括行政组织资源与政治组织资源,主要指依据国家政权组织和党组织系统而拥有的支配社会资源(包括人和物)的能力;经济资源主要是指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文化
(技术)资源是指社会(通过证书或资格认定)所认可的知识和技能的拥有。”(第8页)。这样,虽然没有彻底否定和抛弃马克思主义的人与生产资料关系的标准,但是通过把这一标准从中心位置上拿下来并淹没到众多的其它标准中,已经在体系上改弦易辙。它在反对“简单地照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第4页)的同时,基本上采用了韦伯的社会分层与流动理论。这样的阶层论并不是可以等同于马克思主义阶级论的阶层论。
当前,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我国并存。除了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以外,还有雇工和不雇工的两种私有制。在雇工的私营企业中,雇主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占有雇员的剩余劳动,通过商品交换变成剩余价值。在市场中,特别是在股票市场中,大大小小雇工和不雇工的私有者[1]再运用智慧把已经存在于社会上的剩余价值尽可能多地捞到自己的钱袋中来(他们的代言人把这说成“创造”财富。其实这不过是对已被创造出来的财富的再分配而已)。在当代社会,合法的剥削基本上是依靠生产资料私有制(公有制企业通过承包、租赁等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化公为私,可以看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充分或不完全形态)[2]。列宁说:“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3]不考察人们同生产资料的关系,就划不清阶级,就弄不清楚谁拥有剩余劳动吸吮器,谁创造的剩余劳动被别人吸走,就不知道谁在上,谁在下,谁是剥削者,谁是被剥削者。此书把人们同生产资料的关系淹没到众多的其它标准中,最大的作用就是淡化了剥削,掩盖了剥削。不提阶级,掩盖剥削,代表了谁的利益呢?我们可以从此书的以下观点做出判断。
一,它认为人与人之间应当有高低差别,社会分层现象是合理的。它说,人们应该“认可合理的阶层分化机制和层级体系。”(第64页)“客观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社会阶层对地位等级分化的认同,及其强烈的上升社会流动愿望,既有利于现存社会秩序的维持,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第34页)因此,“当前已经出现的社会经济等级分化秩序”应该“合法化和稳定化”(第34页)。不但如此,“现代社会的阶层分化机制以及由此形成的阶层结构”还“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第65页),自然应该永世长存。
二,它认为产业工人处在十个社会阶层中的第8层,处在五个社会地位等级中的第4等即中下层(上有“中中层”,下有“底层”,见第9页)是合理的。产业工人个体应该脱离这个位置向上爬,而产业工人整体却应该在这个位置上“稳定化”(第34页)。
三,要求“充分肯定私营企业主阶层的作用”(第119页),认为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有力推动者和主要组织者”(第86页),是“主导阶层之一”和“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第86页)。这个阶层的“主导性”作用和“主导性”社会地位应当得到“明确”和“社会认同”(第86、87页)。执政党要想发展经济就必须把自己的社会基础向经理人员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倾斜”,即把这三个阶层作为自己的主要社会基础,如果不实行这种“倾斜”,就不能“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第38页,它的表述方式是“执政党的社会基础”向这三个阶层“倾斜”是“执政党要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为此,“应当在政治上赋予他们以较高的地位,让他们担当起与他们的主导阶层地位相适应的角色和使命。”(第105页)此书要求把私营企业主阶层当中“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先进分子吸收到执政党中来”(第119页),即在不改变其原有阶级属性的条件下加入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而不是先变成无产阶级中的先进分子,再被吸收到无产阶级政党中来。
四,主张在这种社会分层结构中实行阶层合作,并长治久安。它认为,在雇主占有雇员剩余劳动的条件下,雇主和雇员的利益并不呈现一种此消彼长的零和格局,而是能够都达到最大化[4]。各阶层只要“通过相互妥协、协商和合作”,就能够“共赢”,就能够“使自己的阶层利益实现最大化。”(第108页)“在这种阶层结构条件下,完全有可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各阶层共赢的结果。”(第99页)它还希望“人们对自己和他人的阶层等级地位认同”(第66页),“每一个阶层所享有的地位与利益能得到本阶层
的认同,并且也能得到其他阶层的认可或基本认可。”(第108页)因为处在上层的阶级、阶层本来就认可自己和他人的等级地位,所以这个呼吁主要是冲着处在下层的被压迫阶级和被压迫阶层去的,希望被压迫者也认同自己和他人的阶层等级地位,除了个人脱离原属群体向上爬以外,不产生改变所属群体(阶级、阶层)的等级地位的革命要求。
以上事实表明,作者在反对“简单照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的同时,自己却照搬了西方资产阶级社会学者对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辩护,表明作者已经在事实上充当了在中国大陆重新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成分的代言人。勿庸讳言,今天与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其阶级学说时相比,世界的阶级状况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体力劳动同脑力劳动的差别和对立缩小和减弱了,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也缩小了。蓝领工人的数量在经济发达国家显著减少,已经不占人口的大多数。白领雇佣劳动者的数量显著增加。服务业和信息产业的从业人员大量增加。独资企业的比例减少,而股份制企业的比例增加。由于信用的发展,交易方式的发展,通过雇佣工人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获取剩余价值的人的数量比例越来越少,而通过流通在剩余价值再分配过程中获取剩余价值的人的数量比例越来越大。这为按雇工人数来区分资本家和小业主的传统方法带来了困难。
然而,当代现实并没有超出马克思主义所能解释的范围,情况的这些变化并没有达到能够否定和推翻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学说的程度。只不过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的研究对象内部发生了一些变化,只不过阶级阶层状况已经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它进行新的分析。划分阶级和阶层,特别是区分资本家与小业主的标准需要加以调整。在坚持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阶级和阶层的前提下,需要补充一些新的划分尺度。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的基本框架并未过时,并未失去真理性,绝大部分内容至今仍然适用,仍是分析人类社会群体的有效工具。运用这个学说,不但能够说明阶级状况,而且能够说明阶层状况。现在,经过经济体制改革,我国恢复了私有经济成分。到2000年底,注册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已达三千多万户;私营企业已达一百七十多万户;直接从事经营的私营企业主已达三百多万人,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时构成民族资产阶级主干的资本家16万人的24倍多。这个事实表明,无论是小资产阶级,还是资产阶级,在经济上都已经形成。如果说,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由于消灭了私有经济成分,因而不存在剥削阶级的实体,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的现实功效一度不够明显的话,那么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再生就使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和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的现实功效重新凸显了出来。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不但能够描述当代社会分层现象,而且能够揭示这种分层的原因,揭示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对立的根源。
如果否认阶级斗争能够使阶级斗争自行消失,那固然很好。然而实际生活并不是这样的。现实生活不是梦幻,不能够凭咒语或者想象使事物出现或消失。阶级和阶级斗争是客观存在,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幻想出来,强加给现实的。只要还有私有经济成分,只要还有与这些成分相应的社会成分即阶级,那么阶级压迫、阶级剥削和随之产生的阶级斗争就不请自到,闯入我们的生活之中,并且挥之不去。不是什么人否认它的存在就能够在事实上取消得了的。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即使在否定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的资本主义国家,这种斗争也起到了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人权的改善、雇员待遇的提高,以及许多人津津乐道的所谓“福利国家”政策的出现,正是工人阶级二百年来进行长期不懈的斗争的结果。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分层虽然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但是并不是人类的理想状态。我们的目标并不是使社会分层现象永恒化,而是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化等途径最终消灭阶级,消灭社会分层现象。在当前,则要如实指出资产阶级已经重新形成;要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正确认识和对待阶级分化、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在无产阶级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状态时不应当用“双赢”的幻想麻痹无产阶级,实行阶级合作;要启发无产阶级自己的不同于资产阶级的独立的阶级意识;自觉地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对于此书立场、观点、方法方面问题的分析,就到这里。
下面说一说此书的一些硬伤。
一,第97页说,“在1949-1978年的中国社会,主要只存在两个阶级和一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与知识分子。”这不符合历史事实。事实是,新中国建立初期,约有2·64亿农业人口没有进行[5]。中国大陆的,到1953年底才基本上完成(尚有约7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共中央决定暂不实施)。在此之前,地主阶级作为实体并未消灭。而资产阶级直到全面公私合营后,即1956年以后才不再作为实体存在。一个以研究阶级阶层状况为题的专著出现这样的硬伤是让人没有想到的。至于“主要只”这种语法错误就不值一提了。
二,第61页说“农业社会以农业为主导产业,因而占主导地位的阶层是农民。”按照此书别处对“主导”一词的用法,以及人们的历史常识,农业社会的主导“阶层”[6]并不是农民,在农业社会的前半段是奴隶主,后半段是地主。大概作者自己对这种说法也心里不踏实,所以在紧接着说工业社会时就不提谁是主导阶层了。
三,第16页说,私营企业主阶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者”,第86页又说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织者”(第119页、120页也有市场经济“组织者”的提法)。这是对市场经济的无知。在人类历史上,只有独立的经济主体内部才实行生产要素和产品的直接分配,即计划调节,才有经济活动的组织者。而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劳动和产品的交换,只能通过商品和货币的形式,亦即通过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和产品的流动是由价值规律调节的,并不存在统一的组织者。固然一些实力雄厚的经济主体(如大垄断财团、跨国公司、政府等)可以对整个社会生产要素和产品的流动发生较大的作用,但是这同充当整个市场经济的组织者是不同的两码事。这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只有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经济主体才有组织者,而市场经济本身不可能有组织者。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点又可能是此书作者不同意的),因而存在着对整个社会经济进行调控的所谓“组织者”的话,那么有资格充当这个“组织者”的也只能是政府,而不是私营企业主。私营企业主只能充当归其私有的本企业的经济活动的组织者,而不能充当任何种类市场经济的组织者。
四,第15页出现了“私营企业或高新科技产业领域中的民营企业”的提法,把“私营企业”同“民营企业”并用。“私营企业”同“民营企业”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没有表示清楚。我们知道,“私营”是针对“公营”(国家经营或集体经营)说的,“民营”是针对“官营”(政府经营,清政府在“洋务运动”中办了不少这种企业)说的。不仅私营企业是“民营”的,而且劳动者在生产资料联合占有状态中集体经营的企业也是“民营”的,不能说只有私人老板才是“民”,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不是“民”,全体公民不是“民”。虽然私人老板和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都是“民”,但作为企业经营者,前者是“私”的,后者却是“公”的。因此,“私营”同“民营”属于相容概念,“民营企业”对于“私营企业”是真包含关系,是不能并列使用的。如果只承认私营企业才是民营企业,认为“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是全同关系,则一方面表明作者对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所有制没有弄懂,另一方面则表明使用“民营企业”这个词不过是偷运“私营企业”的一种手法。
五,第57页说;“在改革前,中国实行的是身份分层,凡出生农民家庭的人都是农民,凡出生在工人、干部家庭的人一般就是工人和干部。”虽然它借助于“凡”“一般”这种模糊不清并存在矛盾的语言来表述,但把家庭出身同本人身份混为一谈的错误还是很明显的。
六,在第50页把私营企业主列入社会中间层,而到了第51页又把私营企业主列入社会上层,自相矛盾。等等。像这样的硬伤还有一些,如果一一分析,本文必然非常琐碎,就不说了。虽然这些只是小毛病,但是,作为一个课题组的集体成果,存在这样的疏漏,毕竟是不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