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区政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方案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区政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方案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区政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方案

为切实加强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健全完善环境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企业为重点,对全区所有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进行排查整治。督促企业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台帐和信息档案、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排查整治对象

(一)河流沿岸地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可能产生或排放汞、镉、铬、六价铬、砷、铅、镍、氰化物、黄磷等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产生、处置危险废物企业(医疗废物除外)。

(二)辖区内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工业集中区和地处偏僻、工艺简单、设备简陋、规模小、季节性生产的化工企业。

(四)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运行企业、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

(五)年以来排查发现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

三、排查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企业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实际生产工艺是否与环评验收文件相符;企业环评文件是否包含环境风险评价内容,环评文件及批复是否对特征污染物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包含环境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出明确结论,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情况。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等重污染土小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以及其他应予取缔的企业和项目,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停止建设、生产和经营,限期补办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已完成环境风险评价和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环境风险评价和验收要求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对未落实“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在线监测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增建),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以监督性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的监测报告为依据)。

对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污的企业,要停产治理;未开展特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及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情况。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对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运营企业的排查力度。

1、铬盐行业重点检查:(1)列入《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中的历史堆存铬渣治理情况。截止年年底历史遗留铬渣累计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年年底前所有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完成情况。(2)现有铬盐生产企业年后产生铬渣治理情况。年以来历年铬渣的产生量、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年年底前处置任务完成情况。(3)铬渣贮存、处置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铬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铬渣处置方式及是否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包括对铬渣解毒效果的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处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4)铬盐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参见《“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48号,下同)。新建铬盐生产项目情况,包括是否通过环评,环评文件中是否包含铬渣处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设铬渣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多晶硅行业重点检查:(1)产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四氯化硅产生量、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量和转移量;四氯化硅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2)利用四氯化硅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四氯化硅的来源、接收量、贮存量及利用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对2011年新建企业同时检查是否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要求。(3)多晶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3、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运行企业重点检查:(1)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贮存、管理、利用、处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2)处置电镀、电路板生产企业灰渣、污泥和废液的涉重金属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4、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重点检查列入名录(包括临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在拆解利用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拆解后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量及最终处置去向。

5、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重点检查:建立污泥管理台帐情况,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最终去向。

对年年底前未完成年后新产生铬渣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骗取国家资金补贴的,一律永久取消补贴资格;对存在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不规范、无危险废物标识、未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的产生与处置台帐不符等情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转移等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企业和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的,按照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倾倒批次,依法从严从重分别予以处罚;未按要求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高限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铅蓄电池行业不能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

督促企业每年定期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去向、处置等情况。对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向其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全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辖区内化工企业分布及数量,是否依法履行区域环评手续;化工企业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名称及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厂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污泥产生和无害化处置方式。采用焚烧、填埋、堆肥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应分别提供相应文件。

(五)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在历次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对存有重大环境风险、不能有效控制的企业和建设项目,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责任分工

(一)对辖区内所有的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进行排查,监督整治到位,确保辖区生态环境安全。要于前对本辖区内企业全面进行排查整治,排查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势报环保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工业园区。

(二)具体组织协调、督导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核查,组织环境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三)监督各有关主管部门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措施,依法开展执法监察,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区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区监察局。

(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单位:区商务局。

(六)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七)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监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

(八)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严厉打击剧毒化学品非法流通等行为。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九)加强对危险运输化学品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行业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依法查扣非法营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分局。

(十)坚持对未办理环保审批、安全审批等前置手续的企业,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关闭取缔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变更、注销直到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工商分局。

(十一)全面进行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完善环境风险和安全防范工程;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落实环境风险和安全防范工程。在拟建、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严格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三同时”制度。

责任单位:各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和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区政府成立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各镇街和工业园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格局。

(二)强化监督指导。建立督查工作机制,从区政府督查室、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监察局、环保分局、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对各镇街和工业园区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镇街、工业园区立即整改。对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并对督办的情况进行通报。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

各督导组于前,根据镇街、工业园区自查情况组织开展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各镇街、工业园区年度环保考核评分重要参考依据。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偷排、超排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严肃处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完成排查整治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群体性污染事件的镇街、工业园区,暂停审批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对监管不到位,漏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区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