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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破坏矿业远程监控系统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强化税费征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矿业远程监控系统整治活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源头治本、依法治理、打防并举的原则,深入开展整治活动,依法打击破坏国有资产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危害涉及矿业远程监控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全县矿山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排查落实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督促矿山企业安装使用矿业远程监控系统,严厉打击故意损坏、弃用矿业远程监控设备行为,规范矿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查处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确保应收尽收。
(三)严厉打击矿区越权越界开采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和谐矿区。
三、工作步骤
本次整治活动从开始到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召开全县矿业远程监控系统整治工作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动员发动,通过广播、电视、组装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整治目的、范围和要求,形成浓厚氛围。各乡镇对所辖区域内的矿山企业进行排查,对损毁的矿业远程监控设备进行分类,确认损坏责任和设备损失金额,整理资料,为重点整治打好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一是集中修复设备。对因自然灾害等因素损坏的远程监控设备,由各乡镇组织人员实地检查确定,与原远程监控系统开发公司,签订修复协议,对损毁设备进行设备更换维修。对人为损坏的远程监控设备,由县矿山远程监控管理办公室负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矿主限期修复自毁设备,费用由企业承担。凡是在责令修复期间内未能修复的,各乡镇责令所辖派出所停止供应炸药,对停止供应炸药后仍拒不修复的,由县安监局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止生产,供电部门停止供电,直至监控设备修复验收合格。对暴力阻止监控设备检查、修复、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新开采的矿井,各乡镇要摸底统计,上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联系远程监控系统开发公司,签订安装协议,进行设备设计安装,及时实施对新开矿井的监管。二是开展税费清查。对损坏远程监控设备的矿山企业,根据损坏时间,查实损坏期间生产经营所用炸药、用电量等相关证据,比照相同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量,核实准确的应纳各项税费,依法进行追征补交,构成偷税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巩固提高阶段。整治活动结束后,各乡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选定专人组成矿业远程监控管理办公室,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业人员,充实县矿业远程监控管理办公室人员,建立长期的专业督导工作制度。县远程监控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乡镇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定期通报矿业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协助乡镇搞好监控设备的维护,共同打击破坏远程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为保证矿业远程监控系统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各有关乡镇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业远程监控系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分工,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抓出成效。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坚决打击破坏远程监控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县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各矿山企业《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下达和督办,协助配合各乡镇抓好各矿山企业远程监控设备损毁情况的排查和责任认定,上报和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加强工作督导,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暴力阻挠矿业远程监控系统专项整治活动的行为,立案查处严重破坏矿业远程监控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土部门负责对违法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年审把关工作。安监部门负责违法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查扣工作,实施对违法企业的责令停产。供电部门负责停供违法企业的生产用电。税务部门负责偷漏税企业的核查补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