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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确保浚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促进全县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畜禽养殖业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的原则,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确保境内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高我县现有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指奶牛存栏1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00羽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特种动物存栏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中小型养殖场(户)(指奶牛存栏10—100头,生猪年出栏30—500头,蛋鸡存栏2000—20000羽,肉鸡年出栏2000—50000羽,特种动物存栏5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一般养殖户(指奶牛存栏10头以下,生猪年出栏30头以下,蛋鸡存栏2000羽以下,肉鸡年出栏2000羽以下,特种动物存栏500以下的养殖户)业主的环保责任意识,按照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零排放”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突出沿河畜禽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全面提升养殖场(户)污染治理水平,从源头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三、整治要求
(一)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1、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2、下列区域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
(2)高密度饲养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二)搬迁关闭沿河区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对位于浚河、金线河、银线河、蓝河等河道岸堤5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凡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向沿河直排污染物的,限期前必须搬迁或关闭。
(三)专项治理全县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在全县范围内,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或养殖小区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开展专项整治,对未按要求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限期完善治理设施,全面实现污染“零排放”,对整治不达标的要在年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四)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肃查处私搭乱建畜禽养殖棚舍行为,对未经审批违规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予以关闭。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环境日常监管,严禁畜禽养殖场(户)私自向场外的河流、水体排放污染物,对现有直排口要立即全面予以封堵。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废弃物或废水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向水体超标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五)发展畜禽排泄物的综合利用。鼓励中小型养殖场(户)及一般养殖户配套建设与规模相符的沼气池,将产生的污水全部导入沼气池,通过厌氧发酵、沉淀等工艺进行预处理,产生的沼气作燃料使用,沼渣、沼液还田利用,努力提高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六)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场(户)要积极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雨污、粪尿、净污“三分离”技术和工艺,采用干洁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厌氧、好氧及生化塘等处理技术,彻底解决畜禽养殖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对全县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各镇要详实填写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表,报县畜牧、环保部门备案。由县畜牧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结合全县实际,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并做好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由县畜牧、环保部门会同各镇政府对全县沿河区域范围内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清理取缔,对向沿河直排污染物的,必须完成搬迁或关闭;严肃查处畜禽养殖场(户)私自向场外河流、水体排放污染物,全面封堵现有直排口。
第三阶段:治理提高阶段。严格督促全县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制定整改方案,建设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推广集中饲养、集中治污、统一管理的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方式,全部建成环保养殖场(厂)。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污染减排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县大局出发,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整治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要按照“关、堵、治”分类整治的原则,突出沿河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的重点,明确任务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整治的责任主体;以创建生态乡镇为契机,合理规划养殖区域。要求新建养殖场必须远离饮水水源地、居民区、旅游风景区,逐步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治污。县畜牧、环保部门共同做好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综合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畜牧部门要指导养殖场(户)建立标准化、环保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环保部门要严格畜禽养殖场(户)的环保审批。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实行限期治理;严查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和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废渣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行为。加强对畜禽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严格控制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指导,做好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各类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牧业生态化、标准化建设。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并适时曝光一批反面典型,为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五)加强督导,落实责任。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进行通报,对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拖沓、推诿扯皮的,给予批评,责令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全县工作大局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