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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无证经营规范查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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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无证经营规范查处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重点行业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省、市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有关要求,县政府决定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县重点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进行专项整治。现就重点行业无证无照经营疏导规范查处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查处”和“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能,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治的重点和内容

(一)整治的重点行业

在经营项目方面:以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食品、农资、矿山开采、废品收购、电子游戏、网吧等无照经营行为,以及其它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为重点。

在经营场所方面:以固定经营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为重点。

(二)整治的内容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1、通告。由县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的通告。

2、宣传动员。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设立举报点和举报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进行查处。

3、排查摸底。各职能部门制定行动方案,做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摸清无证无照经营户的总量,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台帐。同时做好业主思想工作,引导和督促无证无照经营户自觉按照通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

1、检查整治。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整治。对无重大安全隐患并且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营活动,教育、引导业主补办各类证照;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应规范管理,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

2、联合执法。在自查自纠、检查整治的基础上,对拒不履行通告要求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由县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联合执法,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三)考核总结阶段

职能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县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四、职责分工

(一)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以及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擅自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户供水、供电、供气或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三)积极配合查处取缔工作。各乡镇(街道)、村(居)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严重性、复杂性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把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堵疏结合、惩教并举,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

(三)依法行政,把好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许可事项监督。县工商局要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不得作为登记前置审批的必备条件;对依法需经前置审批的事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需审批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各职能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渠道和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在举报受理及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查获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无证无照案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及时抄告或移送。相关部门在查处后,应及时反馈查处结果。二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由县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