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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文件清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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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文件清理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主体及工作分工

(一)清理范围。以前,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河国际生态城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齐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即发文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以发文文号所属机关为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三)清理分工。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负责牵头实施的部门、单位进行初步清理,清理意见上报县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审定。

2.县政府各部门及驻齐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及其所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河国际生态城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县政府法制局对清理工作进行指导。

4.涉及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

2.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2)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3)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4)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修订: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规定的事项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物权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者新颁布的其他上位法规定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或者新颁布的其他上位法规定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许可的条件、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其他上位法规定的;

2.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管理部门已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依法下放给下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

5.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正在修改或者即将修改的。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部门认为应当修订或废止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清理意见。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

各清理主体对前印发的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并对每件规范性文件提出拟保留、拟修订或应予废止、失效的具体意见。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清理主体应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局沟通,并以县政府法制局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

各清理主体于前,将清理的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分类填写清理目录(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拟保留和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1份,报送县府法制局进行审查汇总。

(二)审核确认阶段

县政府法制局对各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把关,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与清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以及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明确处理意见。

(三)审定公布阶段

县政府法制局在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后,形成清理意见和工作总结,连同清理工作报告报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审定后,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全县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和责任人,按照要求制定清理计划,按序时进度推进,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