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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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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

一、基本目标

建立和完善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评价制度,并逐步纳入高校招生选拔评价体系。加快建设在国家指导下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切实做到可信可用,逐步发挥其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管理和监控,对高中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客观评价,以及为高校招生选拔提供参考依据的作用。

进一步深化统一考试内容改革。考试内容实现与高中新课程内容的衔接,进一步贴近时代、贴近社会、贴近考生实际,注重对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

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选拔录取模式和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国家统一考试录取基础上的全面、综合、多元化的考试评价制度和高等学校多样化的选拔录取制度。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实际,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逐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择优选拔人才;循序渐进地推进高考改革,确保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三、项目设置

2009年统一招生考试模式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一)统考科目

统考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指语文、数学和外语三个科目,其中数学分为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文科综合”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等学科;“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学科。

统考科目考查该科目必修与选修Ⅰ的内容,其中选修课程的总分值原则上不低于10%,均设为必做题。

文科倾向考生统考科目组合为:语文、文科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倾向考生统考科目组合为:语文、理科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艺术、体育类考生可选择文科倾向的科目组合,也可选择理科倾向的科目组合,再加考相关术科。

(二)学业水平测试

学业水平测试设语文、数学、外语、人文与社会基础、科学基础和技术素养等六个科目。应届考生必须参加所有科目的测试。

语文、数学和外语测试范围为该科目必修学分所规定的学习内容。

“人文与社会基础”测试范围为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等学科必修学分所规定的学习内容。

“科学基础”测试范围为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学科必修学分所规定的学习内容。

“技术素养”测试范围为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学科必修学分所规定的学习内容,其中信息技术实行上机测试。

从2010年开始,将选修内容纳入学业水平测试的范围。

(三)综合素质评价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从公民道德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分学年进行。评价以学生主要行为表现的实证材料为依据,按照各方面的评价标准,由学生本人、同班同学、任课教师共同完成。学生自评权重为20%,学生互评权重为40%,教师评价权重为40%。每个方面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其中“公民道德素养”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他五个方面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

学校在高三第二学期根据学生三年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评价结果。综合评价结果及其实证材料进入考生档案。

四、考试及成绩呈现

(一)统考科目考试

科目考试时间(分钟)分值(分)

(二)学业水平测试

学业水平测试在应届学生高二年级第二学期进行,开考全部科目。测试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分A、B、C、D四个等级,由各市或县区按本地全体考生成绩划分,本地前25%(含25%)的为A等级,前25%~60%(含60%)的为B等级,前60%~95%(含95%)的为C等级,余下的为D等级。成绩为D等级的考生可参加补测,补测在应届学生高三年级第一学期进行,补测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合格标准为上次测试C等级成绩。

五、命题工作

2009年我省严格依据国家新课程《考试大纲》精神制定*省相关科目的《考试说明》,试行自主命题。

命题坚持科学性、公平性和创新性的原则。

(一)科学性。统考科目依据各学科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及考试说明的要求命题;学业水平测试依据各学科课程标准和测试纲要的要求命题。试题设计与课程评价目标相一致,分别体现统考科目考试和学业水平测试的功能和特点。

(二)公平性。命题充分考虑全省各地教学条件的不同以及城乡的差异,试题素材和解答要求尽可能适应所有考生,避免出现需要特殊背景知识和特殊解答方式的题目。

(三)创新性。试题设计尽量采用新情境、新材料,力求联系学生生活经验和社会实际,注重考查学生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与技能,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招生录取

(一)学校招生章程

各高等学校按规定制定招生章程,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学校可在招生章程中,提出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有面试要求的高校,招生章程中明确考核范围和规则等。

(二)划线和投档

招生部门根据不同录取批次院校招生计划总数,按照一定比例,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划定各批次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

招生部门依据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志愿,按照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一定比例投档。艺术、体育类划线和投档原则另定。

(三)录取办法

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参照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标准,择优录取。

1.应届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每科目都达到C级或合格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每个方面都达到C级或合格以上,方可被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二批次以上院校录取;2008届及以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其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参考原高中毕业会考成绩;社会考生仍参照原有录取办法,过渡期为3年,鼓励社会考生在过渡期内参加学业水平测试。艺术、体育类及特殊类型招生的应届考生必须参加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但录取时学业水平测试可以不设置等级要求。

2.在同等条件下,在已投档的考生中,高等学校可以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层次高的考生。

3.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试点的高等学校,可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校测试成绩,自主录取。

4.经批准的高等职业院校,可试行以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主要依据的录取模式,也可将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与学校组织的测试成绩相结合作为录取依据。

七、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各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应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此方案的实施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取消单纯以高考升学率评价学校的做法,努力营造实施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业水平测试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诚信机制,确保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

(三)招生考试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适应高考改革的要求,加强报名、考试、评卷、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的质量和安全,逐步完善高考招生制度。

(四)各普通高中要进一步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按照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原则,努力探索建立新的评价体系,激励和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