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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务及分工
(一)促进结构调整,发展低碳经济。
1.大力发展低碳排放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商务和数字新媒体产业,着力提升金融业、物流业、生物医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积极培育健康产业和环保产业。(责任单位:市经委、市投促委、市商务局、市信息办、市政府金融办、市物流办、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环保局)
2.建设新能源产业基地。以太阳能、核能、风能、LED等新能源产业设备制造为重点,加大投入,促进集约集群发展,建设国内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经委、市投促委)
3.推进再生能源利用。抓好传统能源清洁生产推广应用,着力推进生物质能、沼气、地热等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鼓励利用垃圾、余热余压发电。(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能源办、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建委)
4.抓好秸秆发电项目。完善秸秆收储支体系及商业运作模式,筹备建设秸秆发电厂,力争年处理秸秆40万吨。(责任单位:市能源办、市农委、市环保局)
5.加强技术创新。推进节能减排领域的技术开发与应用,鼓励低碳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进国外低碳相关技术和援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6.申报国家发展低碳经济试点城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办、市环保局)
7.编制《*市建设低碳城市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政府研究室)
8.制定《*市建设低碳城市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强化节能减排,减少碳消耗。
9.强化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开展节能监测试点和清洁生产审核,淘汰落后产能、工艺和技术。加强对重点工业用能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提高节能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经委)
10.推进能源审计一条龙服务。组建能源专家队伍,由专家对能耗重点企业能源设备、生产形式进行能源审计分析,判断节能空间,提出采用节能设备的建议,策划节能项目,申请国家节能项目资金补助,形成能源审计、咨询、节能项目策划、资金申报一条龙的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办)
11.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设计优先利用地热等节能技术。采用多种措施,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能源办)
12.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推进城乡公交与市外公交无缝对接。推进多种交通方式无缝对接。采用特定区域限制非公共交通车辆等办法优化交通组织。推广电动汽车。(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局、市环保局)
13.强化公共机构节能。完善公共机构节能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力度,积极推进机关办公区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推进节能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
14.加大节能照明产品推广力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大紧凑型荧光灯、双端直管荧光灯、LED、高频无极灯等国家招标节能民用照明产品推广力度。(责任单位:市能源办)
15.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实施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从源头抓好节能。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落实《节约能源法》。(责任单位:市能源办)
16.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出台我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设立合同能源扶持资金,引进、培养、补贴能源评估中介,降低交易成本,形成合同能源交易机制,运用市场力量推动能源节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办、市财政局)
(四)树立低碳理念,建设低碳社会。
17.加大低碳理念宣传力度。举办低碳经济会展,加强新闻宣传,建设低碳宣传教育基地,提高广大市民低碳意识。(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会展办)
18.举办中国低碳经济发展(*)论坛。以市政府名义与有关机构共同举办“低碳经济与城市发展”中国低碳经济发展(*)论坛。(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19.推进城市低碳化建设。用低碳理念指导城市规划建设。控制中心城区规模,完善中小城市功能,提升城乡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推动城乡形态战略转型,从规划源头减少能源消耗和降低碳排放。(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
20.推进植树造林活动。大力实施植树造林,扩大全市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推广屋顶绿化工程,扩大城乡绿化面积,增加生物固碳。(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林业园林局)
21.倡导低碳生活。继续推进能效标识制度,鼓励市民采用高能效产品。培养低碳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减少能源浪费。加快完善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能源办、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
(五)开展试验示范,带动低碳发展。
22.设立低碳示范区(市)县。着力抓好全市万元GDP能耗最高的*江区低碳经济区建设,在建设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同时,示范带动高能耗区域的低碳发展。着力抓好全市万元GDP能耗较低的*高新区、*区低碳经济区建设,打造低碳发展较高水平的示范样板区。(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江区政府等)
23.建设零碳农业产业示范园区。选择沼气发电成功典型进行试点,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扩大沼气规模,推进沼气发电和综合利用,应用领先的节能标志技术,力争农业产业园区能源通过沼气实现自给自足,建设零碳排放产业示范园区。(责任单位:市农委)
24.建设零碳旅游产业示范园区。以都江堰龙池-虹口旅游区、*北部生态旅游区开发为抓手,采用电动车、免费自行车及其他标志性节能产品,减少碳排放;利用周围森林、花卉苗木的生物固碳作用,中和二氧化碳,建设零碳排放的旅游产业示范园区。(责任单位:都江堰市政府、*区政府、市旅游局)
25.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加快实施“十城万盏”试点工程和“十、百、千、万”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力争到2012年完成LED照明产品应用示范工作,推广应用LED灯40万盏。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提高城市照明能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能源办、市科技局、市城管局)
26.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积极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划、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3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建委)
27.开展“免费自行车”行动。在南部新区先行试点“免费自行车”行动,市民凭身份证或其他电子身份卡免费借用,方便市民换乘公共交通,鼓励市民低碳出行。(责任单位: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
(六)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低碳城市建设。
28.完善我市能源消耗统计监测体系。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设置专人负责煤、电、油、气等能源消耗统计,完善我市能源消耗统计、监测体系。(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9.加快实施我市单位GDP能耗、流域污染物排放考核奖惩办法。在我市三个圈层实施单位GDP能耗考核奖惩办法,奖励万元GDP能耗降低速度高于圈层平均值的区(市)县,从机制上鼓励区(市)县降低碳排放。选取责任明确的主要河流断面进行监测,对污染物氨氮和COD(化学需氧量)等排放明显减少的区(市)县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能源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30.落实公益林补偿办法。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落实公益林生态补偿办法,对集体公益林地按30元/年·亩补贴,鼓励植树造林,保护公益林,建立有利于生物固碳、减少碳排放的机制。(责任单位:市林业园林局、市财政局)
31.建立西南环境交易所。探索建立环境交易所,开展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交易等,建立中西部环境交易金融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市环保局)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低碳经济、强化低碳管理、倡导低碳生活为切入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规划引导、示范带动、公众参与、循序推进的原则,探索一条符合*实际的低碳城市建设发展之路。
通过建设低碳城市,全市经济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产业和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到“十二五”末,非化石能源消费占全市能源总消费比重达到30%以上;森林覆盖率提高到38%以上;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量降至1.15吨以下,确保在中西部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三、近期需开展的工作
建设低碳城市是一项长期的、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近期需开展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掌握国家发展低碳经济试点城市有关政策和措施,申报国家低碳城市试点。
(二)编制《*市建设低碳城市规划》。
(三)设立低碳示范区、示范产业园和确定示范建筑。
(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五)开展“免费自行车”行动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建设低碳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市低碳城市建设。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二)加强资金保障。在财政现有各项专项资金中,对符合发展低碳经济的区域试点、零碳农业示范产业园、低碳工业示范产业园、零碳旅游示范产业园、低碳示范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免费自行车”行动、公益林固碳补偿、节能奖励等项目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纳入目标管理。将本方案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落实责任主体,并纳入目标管理,对降低万元GDP能耗、建立示范试点等工作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市政府目督办、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