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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污企业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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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污企业整治方案

编者按:本文主要组织领导;工作重点;整治步骤;职责分工;工作要求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整治行动、集中整治“两高一资”重污染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集中整治危险废物处置环境违法问题、集中开展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动员部署、集中整治、督查、总结、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区发改委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区科产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严处因环境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为、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综治和管理、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社会参与、建立长效机制、强化信息报送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按照国家和省、市2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科产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工商局、区安监局、工业总部基地管委会、市交警三分局有关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副局长周波兼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

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工作重点

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20*年全区环保专项行动要以解决影响群众健康、危及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切实做好四个方面的集中查处和重点整治,务求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一)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整治行动

集中整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

(二)集中整治“两高一资”重污染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超标排放污染物、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三)集中整治危险废物处置环境违法问题

重点查处企业或单位私自非法倾倒、填埋和焚烧处置或将危险废物转交给没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查处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行为;查处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企业或单位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正常处置工艺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查处危险废物长期存储(超过1年)的企业和单位,确保危险废物有效处置;组织开展全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摸清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储存、转移处置底数,指导和规范产废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四)集中开展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

*工商局要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国Ⅲ”排放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强化新车源头控制;市交警三分局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高污染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规定,重点查处高污染机动车违规行为,严控在用车尾气污染;区交通局、区城管局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清洗、美容等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强化综合治理。

三、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中旬)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于5月30前将各成员单位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下旬—9月)

1、5月20日—6月30日,集中清理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违法问题。

2、9月1日—9月20日,集中清理整治危险废物处置环境违法问题和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

请各成员单位务必于6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将各个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8月—10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成员单位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和省、市也将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0月下旬)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0月25日前将《2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扎实推进环保专项行动。

(一)区环保局总体牵头全区环保专项行动,负责协调解决环保专项行动中的突出环境问题,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主动沟通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阶段划分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工作落实,会同区监察局督促检查专项行动效果。

(二)区发改委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把好项目准入门槛,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不予办理相关立项手续,从源头控制“两高一资”项目。

(三)区科产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重污染企业,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四)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因环境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区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六)区交通局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综合治理和规范管理。

(七)区城管局重点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污水处理厂的清理整治和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同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垃圾转运站和机动车清洗、美容行业的集中整治,强化垃圾转运站的运营管理和机动车清洗、美容企业的规范管理。

(八)*工商局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

(九)区安监局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清洁下水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事故;

(十)工业总部基地管委会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部署对辖区企业进行清理、监管,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十一)市交警三分局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高污染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规定,重点查处高污染机动车违规行为,严控在用车尾气污染。

(十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区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职责相关问题的通知》(锦府办〔20*〕173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将环保专项行动摆上议事日程,及时成立以单位分管领导牵头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区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有序推进专项行动工作落实。

(二)严格环境执法。区环保局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

(三)强化社会参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努力营造社会参与广泛、监督到位的良好氛围,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移送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相关单位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强化信息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建立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周五下午四点前要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主要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各个专项行动阶段结束后及时报送整治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

各成员单位6月15日前要将分管领导和信息报送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四要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各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要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