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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的生猪、肉鸡产业步入超常规发展的快车道,生猪、肉鸡产业已成为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但随着规模养殖企业的不断涌现,生猪养殖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99号)精神,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污染最为严重的生猪产业为突破口,以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关键,加快畜禽养殖方式转变,推进标准化生产,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行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业,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努力实现种养平衡和污染集中处理;积极鼓励建立生态养殖小区,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保证畜产品安全,到2012年争取大中型畜禽养殖污染有效治理率达到90%以上。
二、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共赢,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兽医局、农村能源站、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单位的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农业局。
三、科学合理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根据土地拥有量、区位优势和环境承载量,按照“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我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凡属我县禾河、泸水—河西岸3公里范围,县城、乡镇城镇居民区均为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养殖密度大、防疫条件差、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相对饱和,环境压力大的区域为限养区,限养区内要降低养殖密度,减少畜禽饲养量,控制新建养殖场(小区),防止超过当地环境承受能力。养殖密度小、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大,远离居民区,水电路较为便利的区域为可养区,可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程序申请备案和审批。
四、严格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一)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所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对污染超标准排放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养殖场(小区),县环保部门要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实施。被列为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要制定切实可靠的治理方案,并定期报告污染治理情况,治理完成后由县环保部门会同县畜牧兽医部门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停止养殖活动,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凡环境影响评价不通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
(三)鼓励分散养殖向小区养殖转移
积极鼓励建设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使分散养殖逐步向养殖小区转移,促进养殖业走向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实现分散养殖污染集中治理。结合我县畜牧业三大产业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小区给予财政补助。
五、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广粪污治理模式
积极推广清洁养殖技术,开展“自然养猪法”(生物发酵床零排放模式)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因地制宜,指导养殖场(户)采取适宜的粪污治理技术。建议推广的三种模式:(1)猪—沼—果(渔、菜、林)立体种养和生态畜牧小区模式,该模式适宜中小规模养猪场以及农户养猪采用;(2)“自然养猪法”,此模式适合各类规模养猪场新建和改建;(3)工业污染处理模式,采用生物菌藻处理工艺,此模式适宜大型养猪企业采用。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升清洁生产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标语、条幅等宣传形式,加强宣传畜禽清洁生产理念,提高养殖户对污染防治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加大有关清洁生产的培训力度,采取现场参观、专题讲座等方式,积极推广畜禽清洁生产模式,加大先进实用治理技术和循环经济模式的推广力度,提高养殖废弃物的治理水平。
(二)加强部门配合,依法严把准入关。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兴办者在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要向有关部门办理以下相关手续:县畜牧兽医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在县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县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试运行3个月内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现有或新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经县环保部门验收符合要求的,由县环保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县畜牧兽医部门在审核动物防疫条件时,要严格依法审查相应的环保条件,对环保验收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加强执法监管,提高治污水平。加大对畜牧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养殖者依法养殖、环保养殖的意识。畜牧兽医、林业、国土、环保、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内的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在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停止养殖活动,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