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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安排保险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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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安排保险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精神,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区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时间任务,平稳有序地组织全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今年区内应参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率达到50%以上;6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全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明年全区应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率达到70%以上;2012年实现全面覆盖。

二、基本内容

(一)参保对象

根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今年6月30日止,全区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为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为免缴费享受待遇人员。

(二)基金筹集

1、缴费程序、标准及方式

(1)缴费程序。以社区(村)为单位动员组织缴费和个人直接缴费相结合。

(2)缴费标准。分为100、200、300、400、500元五个档次,按年缴费,今后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参保人自愿选档缴费,多缴多得。

(3)缴费方式。今年7月为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和缴费起始月。以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参保人到本区就近的农村合作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直接缴费,缴费截止日为12月31日。

2、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1)政府补贴分为缴费补贴、领取补贴两部分。

政府对所有参保缴费人员按每人每年30元进行缴费补贴;对提高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5元,个人缴费档100元的,财政补贴30元;个人缴费200元的,财政补贴35元;个人缴费300元的,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400元的,财政补助45元,个人缴费500元的,财政补助50元。其中:农村户籍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由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超过30元的补贴部分及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由区财政承担;对城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以及被认定为当年度城乡特殊困难户的缴费困难群体由区财政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农村户籍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给予转移支付,另外5元由区财政承担;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补助标准不超过参保人最高缴费档次的2倍。

(三)养老金待遇的领取

1、缴费人员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的当月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后,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障卡(养老金领取存折),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金。

2、今年免缴费享受待遇人员从7月起发放养老待遇。

(四)基金管理与监督

1、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组织征缴和发放,基金纳入区财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基金结余按同期银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优惠存款利率计息。

3、各街道(乡、局)、社区(村)根据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参保缴费率和免缴费享受待遇人员的生存统计情况,每年12月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在参保人所在的社区、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全区具体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李蔚同志任组长,涂文清、刘熙宇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编办、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残联、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职责分工

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街道(乡、局),区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互相衔接、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实施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是基金运作的责任主体,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监督主体;各街道(乡、局)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承担起本街道(乡、局)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职责,将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具体职责:

(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全面负责政策的统筹协调和实施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度,跟踪实施工作的推进情况。

2、负责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和各街道(乡、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做好政策实施中的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3、负责牵头组织人员培训和筹备相关工作会议。

4、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操作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5、负责全区参保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和调整。

6、配合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的核算工作,与协作银行衔接做好养老金发放事宜。

(二)区财政局

1、建立区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区级承担资金的筹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结算,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区级承担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提前两个月经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区支出户,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区级承担的个人缴费补贴按季度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三个月20日前。同时落实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

3、开展财政系统内实施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

负责按户籍提供城乡居民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负责身份认定和户籍、年龄认定。

(四)区发展改革局

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指标体系。

(五)区民政局

负责城乡特困户缴费困难群体的资格审查和制度衔接工作。

(六)区残联

负责城乡重度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的资格审查。

(七)区人事、编制、计生、政务服务及区农村合作银行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八)各街道(乡、局)

1、成立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依托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作人员,落实具体经办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2、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政策培训、宣传、解释工作,做好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稳定工作。

3、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人员界定工作,指导社区、村劳动保障专干开展参保信息的核对、采集、确认以及参保人员的公示工作,并做好人员的审核上报工作。

4、做好养老金领取、参保资格的初审工作,办理申报和发放的有关手续。

5、按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

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街道(乡、局)、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时间进度扎实做好各阶段工作。

(一)宣传动员培训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1、前期培训。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省、市进行业务学习。

2、会议动员。召开全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各街道(乡、局)在全区动员大会后,迅速召开相应工作会议,根据工作要求对具体工作进行部署。

3、组织培训。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本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和各街道(乡、局)相关工作人员及各社区(村)劳动保障专干进行业务培训。

4、政策宣传。印发宣传资料,通过新闻媒体、芙蓉之窗网站、宣传栏、黑板报、走街串巷、走村串户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人员界定阶段(11月1日-11月25日)

1、人员初审工作。街道(乡、局)、社区(村)依托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库,对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参保信息进行核对、采集和确认,对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进行初步的审核汇总,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2、公示核实阶段。对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特别是直接享受养老待遇的老年城乡居民在本社区(村)进行公示,对遗漏对象和不能列入对象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将调整后的名单再次公示。公示后,报街道(乡、局)确认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管理服务中心。

3、建好人员数据库。

(三)启动实施阶段

1、缴费人员参保缴费阶段(今年12月1日-31日)

(1)对新参保人员进行公示确认,并报街道(乡、局)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审核确定。

(2)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参保人员个人数据库,并建立个人档案,开展基金的征缴工作,核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卡》。

2、享受待遇人员养老待遇发放阶段(今年11月30日-12月31日)

(1)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存折。

(2)会同区农村合作银行开展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四)考核、总结、验收阶段(明年1月1日-31日)

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街道(乡、局)、区直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定期公布工作进展情况。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对完成收缴任务较好的街道(乡、局)、社区(村)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街道(乡、局)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同时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确保各阶段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各街道(乡、局)劳动保障站负责,各街道(乡、局)应至少配备1至2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同时,各社区、村要明确专人任联络员及信息采集员。

(二)落实目标责任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各街道(乡、局)和区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各街道(乡、局)和有关部门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认识到位、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年终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实行奖励;对工作不力和工作滞后,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区纪检、宣传、发改、公安、民政、财政、残联、人事、编制、农业、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发动

充分发挥各级党政机构的组织优势,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拟定宣传提纲,采取发放资料、举行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各街道(乡、局)要深入到社区、乡村、走进家庭,对城乡居民开展面对面、点对点的政策宣传工作,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好处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宣传部门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工作的重点,经常组织宣传报道,强化舆论导向,在全区营造“人人主动参保,大家共享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流程,运用全省统一的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个人账户等基本要素的完整准确。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帐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五)严肃纪律,确保稳定

各街道(乡、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在人员界定、基金征缴、待遇享受等方面,不得放宽或提高标准、乱开政策口子。同时,要切实加强社会稳定工作,为政策实施营造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