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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投资建设审计监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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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投资建设审计监督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方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政发〔〕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审计局是本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

一)财政性资金;

二)企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五)社会公益性资金;

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资产。

第三条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也应当依法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推销、供货、监理、咨询、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区审计局根据建设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

第五条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对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区审计局;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区审计局。区审计局据此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对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国债资金项目、重大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资运用项目,区审计局应当将其列入重点审计对象。

第八条区审计局在对建设项目审计时。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严格控制结算支付。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拆迁费用)拨付严格实行比例控制。根据审计结果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价的95%项目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算工程余款。对未经审计而擅自结清工程款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应根据审计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条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由区审计局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置。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应收缴的各项税费、基本建设收入以及其他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区审计局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并责令限期上缴财政,对拒不执行的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以下行为。

一)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

二)对用公款装饰装修职工住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设计单位未经批准。

四)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搞其他开发性建设、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与建设用途或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

五)未按规定签证多付工程款的或者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六)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者签证不实,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由区审计局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对建设项目中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有关部门应将处置情况书面反馈给区审计局。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与基建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由区审计局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区审计局可以依法进行违法证据的登记保管,或者封存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建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资产的区审计局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申请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区审计局对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区审计局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