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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林权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森林资源平安,加快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优化林业资源配置,激活林业生产要素,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确保全区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完成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十一五”期末,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证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继续增长。林业经济继续增效,林农收入继续增加,林业事业继续发展。
2.尊重历史。坚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妥善处置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权属不清的依法确认、协商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3.权益平等。每个成员有平等的权益。充分发挥林农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做到改革内容、顺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林业生产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民主决策,因地制宜地确定改革方式、经营形式和发展途径,不搞“一刀切”
5.综合配套。落实林业经营主体,建立配套机制,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四、主要任务
全面落实经营主体的四权”依照“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发展产业、维护生态、加大投入、抵御风险、强化服务”要求。
1.明晰产权。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临时无偿使用。不得随意调整。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林业“三定”确定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坚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要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我区规定为60年,截止时间统一规定至2042年12月31日。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自留山、责任山,要限期造林绿化。
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卦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农户举家迁移。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存;迁移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应当予以明确。权属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仍由村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对我区目前仍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管理的山林。以及由村集体经营管理,土地属平调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维持现状,但必需转换经营机制,明确责任和收益分配方式。
土地属组,目前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山林。村组协议由村付租金或分成,协议未到期的仍然履行原协议,协议到期的组要求收回的可以归还到组,由组召开群众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可通过“均山”或“均股”或“均利”形式,将产权均等明晰到农户,对于采取“均股”或“均利”形式经营的财务要单独核算,70%以上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将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流转进来的要将流转收益分配给农户。对现由乡政府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所有的山林,要明确土地权属,完善合同,可以按法定顺序仍由乡政府经营管理。
不再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确定家庭承包经营,对于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宜林荒山荒地。直接采取大户承包或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于生态脆弱、土地条件差、造林难度大、投资收益低的集体宜林荒山荒地,可将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要求开发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主体。不论采用哪种经营形式,必需充分尊重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其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分享。
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
要依法调处,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并签订家庭承包或流转合同,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
2.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
3.落实处置权。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流转期限最长为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并须签订流转合同,料理林权变更手续。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4.保证收益权。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弥补费、安排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弥补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证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弥补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弥补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五、配套措施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弥补基金制度,一)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地方公益林弥补基金。依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弥补基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弥补规范。建立造林、抚育、维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珍贵树种给予扶持。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区政府基本建设规划。
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二)建立新型林业管理体制。依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廉洁高效”要求。
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推进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改革。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发〔2007〕15号)要求。进一步理顺关系,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并妥善安排和分流富余人员,核编定岗后的人员及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明确职责,明确林权管理机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整合现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原则。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案件。
六、工作方法
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全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年1月全面启动。
1.准备阶段(年1月至年3月底)
行政正职为本行政区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成立机构。各有关乡、街道办事处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
充分利用会议、新闻媒体、干部进村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培训。层层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干部群众的疑虑,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逐级组织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摸清现有集体山林的经营管理状况,制定方案。各乡(街)村、组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解群众对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愿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科学的改革方案。各乡、街道办事处的改革实施方案要依照区改革方案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各村、组的改革实施方案必需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街道办事处备案。
2.勘界确权阶段(年4月至12月)现场勘界、登记造册、张榜公示、签订协议。
由各行政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实地勘界确权: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权利。区、乡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逐块调查登记和地形图小班勾图。
二榜定案。张榜公布:将实地勘界确权结果张榜公示。
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书,签订承包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街)审核。
3.建档发证阶段(年1月至4月)全面建档、统一发证、理顺关系、规范管理。
乡(街)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资料报区农林局,勘界确权完成后。区农林局核实录入微机后报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卦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核发林权证后,对原有的山林权证要依法予以注销。完成新(换)发林权证的一切林事活动均凭新证办理。
4.检查验收阶段(年5月至6月)
总结完善。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对外业区划勘界、林权登记发证、微机录入建档以及林权流转等进行全面验收。由区、乡(街)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织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处置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农林局)由区农林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或业务骨干参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件大事来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乡(街)要成立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2.明确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领导责任制,采取区包乡(街)乡(街)包村、村包组的方法,将责任落到实处。林业、发改、财政、编制、劳动、税务、金融、民政、监察、法制、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3.强化管理。探索资源管理的新办法,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要建立解决林权纠纷的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因工作不力,改革中引发重大案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多方筹资。依照“国家补贴,向上争取,各级承当”原则,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林改经费。严禁截留、挪用林改工作经费,确保林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5.严肃纪律。必需杜绝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依照政策规定办事,不得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监察部门要建立林改监督检查责任制,严肃查处林改中的违纪违规、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