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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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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规范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操持。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贷款必需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房屋仅限于外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单位及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购房首期付款的自有资金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自筹资金。

七、借款人同意用本内产权明晰的自有或共有的房地产作抵押。

八、借款人料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贷款顺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的证明;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

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奖励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证明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手册》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平安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九条中心调查人员在进行贷款调查后。提出意见。中心负责人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复测贷款风险度,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后。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的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贷款的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贷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签发《发放贷款通知书》通知受托银行。银行对借款人持有的有关凭证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法中任何一种方法还款方式。

银行开设储蓄专户,借款人还款可选择柜面现金还款或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的受托银行扣还贷款的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实行由银行扣还贷款方式的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委托扣还款协议。存储按月还贷本息的存款,并保证按月储蓄存款专户余额足以支付贷款本息,银行按月从该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

提前归还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提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告之贷款人。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多次或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根据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归还本息贷款的督促借款人归还或依法起诉。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额度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二、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三、贷款最高额度同时不得逾越购建房总价款的70%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依照建设部、人民银行的规定和通知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七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仅限于在本县内贷款时作抵押,各县间不得交叉作为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富,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八条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必需将房地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料理抵押物登记。

第十九条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料理房贷保险。平安期限不得低于贷款期限。抵押期内,贷款人作为房贷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条采用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或用所购买的期房作为抵押的要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书面合同,保证担保期间,保证担保人不得单方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第六章合同的变卦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需要变卦的必需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保证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七条因国家建设需要。用拆迁所获得房地产或第三人房地产作抵押,偏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及抵(质)押、保证合同终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担保资格和承担连带责任能力。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的

三、不依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

七、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局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质)物:

一、借款人、保证担保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或者借款合同期满。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继承人、受赠人、代管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置抵(质)物。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应缴的各种税费;

三、归还贷款本息、罚息、赔偿金和违约金等各种款项;

四、若有余款。

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继续追偿不足部分。处置抵(质)押物所得价款低于上述一至三款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