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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殡葬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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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殡葬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公墓管理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以及从事殡葬设备、设施及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实施积极地、有方法地推行火化。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推行火化。福贡县、贡山县暂推行土葬改革,泸水县、兰坪县建设殡仪馆。待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殡仪馆项目并建成殡仪馆后再推行火葬。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各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司法、建设、林业、环保、卫生、交通和民族宗教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六条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及其他组织。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各县殡葬管理执法队。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执法工作。

社会各界应给予大力支持。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与管理

第九条火葬区。可用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到殡仪馆火化的城镇和农村等区域。

第十条火葬区的划定和调整。经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十一条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者家属申请,由所在地县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殡仪馆应当出具火化证明。遗体火化后。

第十三条火葬区遗体要在10日内火化。延期火化要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患污染病死亡的遗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遗体保管、火化等相关费用由家属承担。由发现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经费中支出。

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管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申请延期的个人承当。

第十五条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

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埋葬地或公墓内埋葬。火葬区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实行土葬的公民死亡后。

第三章骨灰、遗体与公墓管理

第十六条推行火葬的区域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

第十七条禁止将骨灰装棺后再进行土葬。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第十八条土葬改革区死亡公民的遗体依照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乱埋乱葬。

第十九条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

依照有关规定报批。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上规划公墓。具体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林业、土地部门提出。

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级民政部门备案。

由建墓单位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

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经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发给《公墓经营许可证》建墓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租用费、护墓管理费收费规范。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耕地、有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维护区、主干道路两侧及水库、河流、湖泊、水源维护区附近安埋骨灰、遗体及建造坟墓或公墓。上述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丧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火葬区制造、销售土葬棺材。

第二十六条提倡文明办丧事。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丧事活动。

第二十七条殡仪馆、公墓单位等殡葬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殡仪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不得错化或丢失遗体、骨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四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处置。

第三十一条阻碍殡葬管理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分;冒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