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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与管理。根据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对2010年《关于印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弥补方案(暂行)通知》县府字[2010]2号)进行完善。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新农合补偿方案的制定。保证适度,有节余;以住院弥补为主、兼顾受益面;坚持相对稳定,不时完善;充分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严格住院统筹基金使用范围
不得用于农民的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等。住院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大病(门诊特殊病种和本文规定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弥补。
三、基金筹集
其中20元为门诊家庭帐户基金,年农民每人自缴参合经费30元。10元纳入住院统筹基金。
四、基金分配
即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以下简称家庭账户)新农合的基金分三个部分。
五、弥补模式
县实行“门诊家庭账户弥补+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弥补+门诊大病(门诊特殊病种和本文规定门诊大病)弥补”模式。
六、弥补设置
(一)住院起付线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含县红十字会医院、县皮防所)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设立四级起付线。县(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县(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都要计算起付线。年内非连续转院治疗。
(二)住院弥补比例
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同级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红十字会医院、县皮防所)为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县(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45%县(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5%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弥补金额时。再按规定的弥补比补偿。
(三)住院弥补封顶线
以年内实际获得弥补金额累计计算(含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器官移植病人在门诊特殊治疗的医药费用按住院弥补规范弥补的金额)住院弥补封顶线为5万元。
(四)实行住院最低弥补额
农民的最低弥补额不少于30元,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参合农民1年内多次住院,只能享受1次最低弥补额待遇。
(五)其它
1坚持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参与新农合。不再接纳要求参合的农民。
2门诊治疗的大病(门诊特殊病种)纳入统筹基金弥补的范围。封顶线为1000元。
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VIII因子)器官移植病人在门诊特殊治疗的医药费用按住院弥补规范进行弥补。
3参合农民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须料理转院手续;县(区)外就医须到县农医局料理转院手续;急诊和在外地务工参合农民患病在当地住院治疗。否则不给予补偿。
4参合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弥补。剖宫产。以限价2000元规范计入可报总费用,按对应医疗机构级别的住院弥补规范进行弥补。除此之外,均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通知”卫妇社字[2009]3号文)执行(包括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剖宫产手术按限价1800元规范计入可报总费用的执行)
5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治病弥补比例同等级医疗机构比提高10%但参合农民住院总的弥补比不得超过80%
6参合农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经批准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弥补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
7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局部费用的诊疗项目。
8对外伤进行补偿。外伤加重负担30%加重负担是指特殊资料等按原文件加重负担后。
9五保户、农村低保户、纯女户。
10医疗机构要验明住院患者的身份证、新农合证。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