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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源头超载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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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源头超载整改方案

一、组织领导

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市交管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粮食局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推进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工作,市政府成立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督导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源头治超工作;定期召开治超联席会议;负责向省政府治超领导小组汇报治超开展工作情况。

二、工作职责

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为更好地推进工作,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治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对大宗货物装载源头企业的监管;落实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超限超载企业和车辆严格管理;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向上级主管部门移送、通报治超违法案件。

市法制办:配合治超工作机构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

市交管局:严把车辆注册登记、检验关;落实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扣分制度;维护治超交通秩序;按规定依法履行对车辆改装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汽车拼装、改装行为;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市发改委: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项目的监管。

市监察局: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市财政局:研究制定运输管理机构治超专项经费保障方案。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实行源头监管。

市工商局: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会同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监管;会同工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规范公路沿线储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管理。

市质监局:对治超所需的计量设备依法实施强制检定;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执行标准情况。

市安监局: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的安全条件核查,督促落实“一书一签”制,严防危险化学品超量、超限、超压装载;配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对超限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水务局:对所许可的采砂企业装载场所进行源头监管。

市工信局:对所许可的煤炭企业装载场所进行源头监管。

市粮食局:对所许可的粮食企业装载场所进行源头监管。

市国土局:对所许可的建材类矿山企业装载场所进行源头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货运源头企业的超限装载、运输企业的超限超载运输,汽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非标准车辆经营,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等行为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和水泥等货源单位派驻人员进行监管,并支持运管机构作好源头治超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建立源头治超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

(二)定期通报制度。各级运管机构每月负责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同时,运管机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三)实行公开公示。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粮食局、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将本部门许可或管辖的货运源头企业,按货运源头企业明细表(见附件2格式填写后,于月日前报市治超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府向社会公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摸清本辖区内的货运源头企业,于月日前向社会公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当地政府公示的货物源头企业,开展巡查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根据《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许可机关或主管部门不协助运管机构进行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以及对运管机构通报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由监察机关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