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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监管,坚决杜绝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健全市政府统一领导、县乡两级政府负责、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联合“打非”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坚决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坚决查处从事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灾难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地下作坊和窝点。
(二)整治内容
1.整治合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违规行为。
2.整治合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的违法行为。
3.整治规范合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储存、运输条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严格落实。
4.坚决打击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地下作坊和窝点;坚决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已取缔或关闭的烟花爆竹企业继续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5.重点整治具有长期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乡(镇)村(社)户和有非法进行制售储运案底的人员,坚决铲除非法生产经营的土壤。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一)主要任务
1.各县(市)区要强化对“打非”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大对非法制售储运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严打、严防、严控的高压态势。要开展拉网式排查,查找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窝点,并彻查源头和流通渠道,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和处罚。
2.针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主要集中在农村和边远地带,以家庭作坊式生产为主的分散、隐蔽等特点,各地要重点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原则,真正把打击非法制售储运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落到基层、落实到人。烟花爆竹传统产区、重点产区和非法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乡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重点排查,对重点村实行包村监督;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要建立和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的依法追究政府负责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级公安、安监、质检、工商、交通、供销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检查、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存在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4.各县(市)区要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召开会议、开办讲座、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打非”工作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违法性、危险性的认识。各级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专门奖励基金奖励举报人员,表彰和奖励查处违法活动实绩突出的人员。
(二)工作职责
1.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运输证件和焰火晚会燃放许可的审批工作;打击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打击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配合安监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及查处工作,对拒绝、阻碍或者暴力威胁安监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打击,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2.安监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严格审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安全条件;组织开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强化安全隐患整改力度;负责查处合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查处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有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负责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3.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查处生产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4.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控,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5.交通部门:负责审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资质,查处烟花爆竹运输企业非法承运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6.供销社:负责检查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
7.新闻办: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8.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四、时间和步骤
全市“打非”专项整治行动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打非”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阶段各地要深入到各乡(镇)村(社)和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深入的调查摸底,排查安全隐患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整治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整治区域,采取集中联合执法行动,开展大规模、有声势的集中整治,要做到重点突出、方向明确。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搞好协作,开展不定期、有针对性、相对集中的突击检查,确保“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对专项行动中查获的违法人员、犯罪嫌疑人,要按照“从快从严”原则及时进行处理,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件,以震慑犯罪。
(四)检查总结阶段各县(市)区要对“打非”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巩固专项成果,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对“打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周密安排,切实开展好“打非”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二)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打非”宣传工作,召开动员大会,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不默许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活动,检举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激发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非”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政府有关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主动举报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和犯罪活动,全社会营造“打非”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乡镇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梳理出一批“打非”重点区域、重点村、重点户和重点人员,实行县对市、乡对县、村对乡、户对村、重点人员对村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确保不留死角。凡因工作不力导致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将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追查相关责任者的责任。要采取政府领导分片包干的方式,层层分解落实督导责任,并组织进行全方位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到位。
(四)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每季至少一次、乡镇政府每月至少一次对本辖区内所有村庄以及可能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养殖场、废弃厂房、临时工房、搬迁后不用的房屋等重点场点进行全面排查的活动,村级安全员和分管民警要坚持经常性地对所在地重点户、重点人员和重点部位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可疑线索要及时向本级政府进行汇报,并寻根溯源,坚决防止出现非法制售储运烟花爆竹活动。
(五)严格审批,严格执法。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许可证件的审核办理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对违规办证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协作,恪尽职守。县、乡两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防止出现互相推诿扯皮,杜绝工作中盲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沟通信息,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违反案件,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