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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条件
(一)市区内主路主街和重要节点周边的商业、办公、住宅建筑和其它经营性楼宇上设置的夜景设施。
(二)符合亮化工程规划和技术标准,亮化方案经市夜景照明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建设,建成后纳入到市夜景照明监控系统,实施统一监管运行的夜景设施。
(三)严格按照市夜景照明管理部门要求,建立起夜景设施长效管理措施,夜景设施安全完好,无缺损和缺笔少划现象。
对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夜景设施单位,给予其夜景设施用电一定比例的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工业、商业、金融、流通、邮政、电信、文化娱乐、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单位的夜景设施用电按政府规定开灯时间所产生电费的50%给予补贴。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特殊亏损企业和居民住宅楼夜景设施用电就近接入市政路灯用电或按夜景设施用电费用的100%给予补贴。
(三)市区所有夜景设施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按平时电价收取。
三、亮灯要求
(一)重要节日和省市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每周五、六、日晚,所有夜景设施随路灯同时开启,闭灯时间为22∶00。
(二)夜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完好,亮灯率达100%。出现缺笔少划和破损故障的,立即修复。
四、考核评价
市夜景照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签订长效管理责任状的夜景设施单位亮灯情况的日常监管,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每月汇总作出月度评价。
五、补贴发放
市区夜景设施用电电费补贴费用列入年度城建资金计划。市夜景照明管理部门根据综合月度考核结果,每季度发放一次电费补贴。
按规定需给予电费补贴的单位对夜景设施用电须单独安装计量电表,并由市夜景照明管理部门按发生电费情况核对下发。对不具备单独安装电表的,按夜景设施总功率×实际亮灯时间×电费单价×补贴比例×考核系数计算实际补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