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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违法排放污水环保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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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违法排放污水环保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中纪委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目前国家经济形势下发展经济与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20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行动。

1.对20年和20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进一步划分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缔位于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设立保护区边界地理界和警示标志。

2.督促市污水处理厂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市污水处理厂应确保处理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实施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对于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排的,要求其收集处理。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抓好化工行业综合整治。

1.监督检查“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以及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取缔以煤为直接燃料的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及倒焰窑。重点抓好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深度治理工作,取缔以煤为直接燃料的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及倒焰窑。通过深度治理,全市所有以煤为直接燃料以及使用倒焰窑生产的耐火材料企业一律改用清洁能源(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等),拆除倒焰窑,改造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线,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3.切实抓好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对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和工艺废气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治理。

(三)取缔、关闭“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已关闭企业开展后督察。

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注销执照”的标准强制拆除。对已关闭企业持续开展后督察,严厉打击反弹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要继续把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同时,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和工作总结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要实施部门行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开展环保综合整治,市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发改、中小企业、工业发展等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市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管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市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市公用事业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市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市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市供电部门要依法对违法行业采取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市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提高守法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环保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6月10日)。各乡(镇、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组织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耐火材料行业、化工行业和其它行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污染严重的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乡(镇、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总结阶段(11月)。各乡(镇、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完成《2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并于20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