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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开展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结合和田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创造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的良好环境,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措施办法
(一)做好源头预防工作。要坚持定期回访制度,进一步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责任制,从地、县(市)、乡镇(街办)到未成年人家长层层签订责任书,按照“一家一情”、“一孩一策”的要求,下大力治理流浪儿童外流源头,彻底堵住外流渠道。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严格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协助做好困难群众教育、医疗、司法救助等工作,防止困难家庭儿童因贫被拐卖或流浪在外。充分发挥社区和村委会组织作用,将社区家庭教育、社区儿童教育纳入社区服务范围,积极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成员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强化对社会特殊人群的帮扶和监督,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凡未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县市,要积极整合力量,加快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积极解决人员编制,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加大救助保护机构经费投入,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确保救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加大救助保护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民生建设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统筹安排,科学配置,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功能配套,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为流浪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安置等提供全面服务。地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尽快完善配套设施,解决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尽早开展工作。
(三)做好内地和田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接回在内地流浪的新疆籍儿童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拐骗、操纵流浪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做好街面流浪未成年人和被解救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利用全国开展打拐行动的有利时机,着眼于实现“安全接回、有效矫正、妥善安置、防止回流”的目标,按照“有一个,接一个”的原则,全力做好打拐被解救新疆和田籍人员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工作,确保被接返的流浪儿童有家可归、有学可上、有病可医,使他们重新感受到家庭和社会的温暖,为他们回归学校、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和就业工作。各县市要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安置工作,对长期滞留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智力发育正常的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受助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主观意愿,分别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成年后实现就业。流浪未成年人成年后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可根据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安排就业,切实缓解社会压力。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建设年”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紧密联系实际,制定完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统筹安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分析掌握本县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对本县市在外流浪未成年人的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摸清底数。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目标,对工作不力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各县市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公安、司法、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解救被拐和田籍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要与公安部门开展的打拐工作相结合,对被解救回乡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积极协助保护机构确定其身份、查找其父母(监护人),对安置到福利院的办理落户手续。在受助人员较多的救助保护机构内要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员,协助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并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流浪未成年人需要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司法部门要及时介入;身患疾病的,卫生部门要及时介入,指定医疗机构对患病受助儿童及时进行治疗,费用从社会救济资金或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支出,治疗费用列入各县市财政预算;失学失教的,教育部门要及时介入,及时协调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就近入学,并给予教育资助;无监护人的,民政部门要及时介入,将流浪未成年人纳入福利保障范围;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也要及时介入,将其纳入“希望工程”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并协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正常开展;广电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儿童权益保护、平安家庭建设、和谐社区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