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信用社退休职工安置工作方案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信用社退休职工安置工作方案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信用社退休职工安置工作方案

为保证兴通城市信用社顺利退市,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依据国家《金融机构撤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人事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金融改革的相关政策为指导,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切实维护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顺利退市、职工妥善安置,确保本区域的金融稳定。

二、工作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的原则。员工安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劳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操作运行。

(二)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操作流程,防止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行为发生,切实保证退市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员工安置公平、公正。

(三)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好人员的思想工作,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安置好退市企业员工。

(四)一次性补偿的原则。职工一次性领取安置费后,按有关政策不再具有任何要求补偿的权利,可以自谋职业或自行再就业。

三、工作步骤

1、召开职工大会,宣传有关政策,征求职工的意见。

2、召开退市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职工安置的方式、原则,确定各项补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3、做好各项基础数据的统计。

4、起草职工安置工作初步方案,进一步征求职工和有关部门意见。

5、签订职工安置协议。

6、职工安置费兑付。

职工安置费用包括: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次性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

职工补偿顺序是留足五险后按下列顺序分配:企业所欠职工工资,一次性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

职工安置项目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纳保费期限,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17号批复执行;关于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用标准

依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力函[1997]159号)及《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在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职工安置费标准是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各地根据安置工作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安置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此标准。

经济性补偿补助计算标准: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实际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缴费时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1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的批复,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依据省银监局《退市决定》的生效之日,确定保险统筹缴纳至退市生效日的当月,即缴纳至2007年10月30日。

优抚政策:转业军人在服兵役期间、下乡知青上山下乡期间,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应计算工龄。

7、作好退市企业职工档案的归档、寄存和保管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保证兴通城市信用社顺利退市,职工安置工作的有序进行,特成立通河县兴通城市信用社退市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村信用联社,负责执行退市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决议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

主任:郝爱武(兼任)

五、工作要求

一是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县兴通城市信用社退市职工安置工作,切实把次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抽调精干人员参与此项工作,确保退市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序进行。

二是要同力协作,密切配合。县兴通城市信用社退市职工安置工作成员单位要划分资产清算组、安全保卫组、监督组,分工负责,按照各阶段的工作任务,严密组织实施。

三是遵循政策,严格按程序操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规定,保证退市企业员工正常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办事,确保方案的合法性、有效性;要积极争取省银监局、省联社、市联社的指导和支持,广泛征求退市企业职工意见,妥善作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