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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纠正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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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纠正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办字36号),县委、县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崇办字39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确保我镇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施,为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有关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以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三)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四)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

四、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刑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

五、主要任务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学习、教育等相关活动。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

(四)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五)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困难。

六、试行范围

全镇全面推开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七、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镇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指导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司法所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的实施,检查、考核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村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一)司法所。做好牵头组织工作,认真履行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协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主动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的沟通衔接,定期通报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共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监督管理。

(二)公安派出所。把社区服刑人员列入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其基础信息和动态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与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心理和行为矫治、教育帮扶等工作,对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

(三)民政所。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中,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四)共青团、妇联组织。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指导。广泛动员青年志愿者、离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八、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辅助人员和志愿者组成。执法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等国家公职人员组成。辅助人员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组成。志愿者由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离退休人员、教师、高校学生、社区服刑人员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及各级关心下一代组织成员等组成。

九、工作制度

(一)规范矫正机构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镇社区矫正工作站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村工作站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4、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进行考核,试行严格奖惩。

5、人员培训制度。各级要适时制定工作人员培训规划、适时开展岗位培训,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二)规范矫正工作环节制度。

1、接收制度。社区矫正机构要做好审判、监狱、公安等机关紧密衔接,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法律文书送达等方面的工作衔接机制。

2、管理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在公安机关配合下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察,完善管理、监督、考察程序,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3、教育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通过定期谈话、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制、公民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4、考核及奖惩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奖惩。

5、解除制度。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按照规定办理解除矫正的相关手续;重新违法犯罪或被收监执行的,依法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6、档案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要详实、全面,并符合管理规范。

7、监护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亲属、矫正工作志愿者或单位、村(居)委会签订监护、矫正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矫正职责,对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签订的监护、矫正协议追究责任。

(三)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行为制度。

主要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纪律、请示报告、信息管理等制度。

十、工作要求

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镇党委、政府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镇党委、政府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将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摸索规律,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四)加大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宣传中央及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切实提高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知晓率、认同度,让社会更加了解、关心、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为我镇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