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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便民守事,规范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收取税款以外的财政性资金的组织。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县非税局)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将委托协议送县财政局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县非税局直接或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第五条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实施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和县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招商引资项目的收费,按照县人民政府年印发的《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推行“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征收方式。县非税局在县政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经县政府批准,在相关单位设立室,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七条向新办企业收费程序:
(一)投资者向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提出办理申请;
(二)县政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填列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
(三)相关单位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填列确认,提供审批(服务)表格。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审核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向缴款义务人逐单位逐项目开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交款人联”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
(五)缴款义务人将款项缴入县非税局在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六)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账通知联”,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的“交款人联”、“国库联”和审批(服务)表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七)县政务中心将已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的审批(服务)表格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联”传递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审批和提供服务,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件交县政务中心;
(八)县政务中心在限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证件和手续传递给投资者。
第八条经常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程序:
(一)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送达县非税局统一监制的收费通知或者决定;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含室,下同)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审核后的收费通知或者决定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
(三)缴款义务人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如果对收费通知、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账通知联”,在收费通知或者决定上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五)相关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联”和已加盖业务专用章的收费通知或者决定书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罚没(罚金)收入征收程序:
(一)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缴款义务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缴款义务人)处以罚金或没收非法所得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法律文书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法律文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或其人;
(三)缴款义务人或其人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果行为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账通知联”,在法律文书上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五)相关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联”和已加盖业务专用章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条代结算收入(暂扣款、预收款、保证金、诉讼费等)收取程序: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县非税局监制的收费通知;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对代结算收入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收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
(三)缴款义务人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账通知书“收账通知联”,在收费通知上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五)相关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收“执收单位联”和已加盖业务专用章的收费通知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处理程序:
(一)执法机关依法追缴的物品,向被扣者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二)执法机关定期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县非税局;
(三)县非税局和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淫、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于价款较少的罚没物品由财政、物价部门估价后公开出售。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罚没物品出售收入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售单位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2.对于价值较大的罚没物品,由县非税局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罚没物品出售收入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拍卖公司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二条现场征收程序: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外,禁止执收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小额、零星、分散、不当场收取就难以追缴的收费和罚没,按下列程序收取:
(一)执收单位开具收费通知或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直接收取款项;
(二)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并填制《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三条对未按期履行交付义务的,由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强削执行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时收取的款项直接汇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按汇缴款出具收据。
第三章减免程序
第十四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减免理由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二)执收单位填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审批表,并签署是否同意减征、免征、缓征的意见:
(三)执收单位将审批表交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审核、签署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结算程序
第十五条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财政可用财力调节比例的通知》(政发[]11号)规定,按月计算并拨付到执收单位。具体程序是:
(一)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进行分户分类核算,在月末将收费(基金)款项划入国库和财政专户。应当上交省、市的费用,由执收单位审核之后,及时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上划。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按月向财政国库部门报送收费(基金)进度表,经国库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预算部门。县非税局填制行政事业收费(基金)拨付审批表,经审批后,由预算部门核对后填制预算指标追加单,并审批拨款。
(三)划入财政专户的资金由单位申请,经审批后,拨付单位。
(四)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返还缴款人,应当转为非税收入的代结算收入,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执收单位提供的依据,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待结算转非税收入)。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确认,由县非税局开具《非税收入退库通知书》,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及时、足额、准确地退还给缴款义务人。对于已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则由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退付。
(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后,与单位的结算按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票据由县政务中心统一领购,使用加盖“县政务中心”公章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用章,并负责定期向财政非税管理部门申报缴销;需要到现场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项目,由备执收单位向政务中心的收费窗口领取加盖“双章”的收款票据,其现场征收的各种款项必须及时足额缴入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第十八条县非税局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核销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
第十九条县非税局要建立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执收单位一律取消收入过渡户,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对执收单位落实《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违规使用票据等问题,要追究经办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